律制生活:佛教的飲食規制 聖嚴法師著

略論出家與投師

 

一年以來,有好幾位素未謀面的在家居士,來信問我有關發心出家的種種門徑,當然,他們都是正在準備走向發心出家這條路的人。因我自己也是一個出家不久的人,所知有限,故也未能一一答覆,即使回他們一信,所談也未必中肯。最近又有一位居士,移樽下問出家與投師的問題,現就個人對此問題的看法和態度,試為略論,以期引玉。
  
  一、當前佛教的問題
  
  近年頗有許多大德,感於後繼無人,而覺佛教之將垂危。因為以往中國大陸的農村子弟,很少有向上突出的發展機會,上廟出家,廟有廟產,最低限度也較中等以下的人家,富裕多多,所以出家之後,一則免於苦力,二則可以讀書,三則繼承廟產。若其資稟過人,出外參學十年、八年之後,還有希望在大山大剎的大叢林下,出人頭地,做個方丈。在一般的老觀念中,出家做方丈,無異在家中做狀元了,所以童年出家的人很多。臺灣地區,自從光復以來,社會環境,漸由農業蛻化成工商業的狀態,兒童於受完國民教育之後,有力升學,升學的機會是平等的;無力升學,勞力吃飯的機會也是平等的。中年以上而無一技之長的人,固或有失意失業、無所適從的可能,而十幾歲以上的兒童,學工藝,習技術,到處都有機會等著他們。又所謂三百六十行,行行出狀元,身懷一技之長,何必要做和尚!再說,臺灣的寺廟,多無廟產,即使有其收入,多數亦為在家人所謂管理委員會等的名目所操縱壟斷,出家人在廟裡,僅僅形同廟祝,有抱負的家長們,自亦很少會同意自己的子弟去出家了。
  
  二、童年出家的利弊
  
  本來,所謂童貞入道的觀念,是非常神聖的,也是佛教之所讚歎的,比如文殊菩薩及善財童子,都是童貞入道。因為出家重斷淫欲,童貞入道的人,即無淫行的機會,文殊、善財之可貴,乃在從初發心,即斷淫念,所以永生永世,都稱為童子。普通人童年出家,未必盡其形壽,受持淫戒,乃至夢寢不渝,尤其童年之際,出家的行為,未必出於個人的至誠,對於出家的目的,也未必瞭解。故我以為,童年出家,未嘗不善,但也未嘗皆善。佛陀時代,羅睺羅童年出家,須跋陀羅臨終見佛,兩人同樣證得聖果。鳩摩羅什、玄奘大師,童貞出家,固為高僧;弘一大師三十九歲出家,亦不失其為律宗的祖師。相反地,童年出家,操持不堅,行守不端,出家一生,矇昧而過,殆至臨終而尚不知出家所為何事者,亦比比皆是。由此可見,當今小和尚的來源不充,未必就是佛教不幸,只要有人出家,佛教就有希望,但我並不反對童年出家。不要勉強急求,但視因緣成熟。不過一旦剃度之後,不得視為剃度師的工具隨意驅使,應該使其接受佛教的完備教育,庶幾可望成為佛門的龍象。否則,童年出家,並無必要。因為童年出家的好處,是在能有充分的時間精力,來接受佛法薰陶,從事佛法的修學行持與弘化,利用其一生的生命過程,多為自己準備一些走向成佛之道的資糧,並為他人多做一些導引入佛法海的工作。
  
  三、中年以後的根器
  
  中年以後,再來出家者,也各有其利弊。利在人到中年,對於人生的苦樂,社會的風暴,已經有了相當的體驗;對於世間相和眾生相,已經有了相當程度的觀察,一旦放下一切,而來披剃出家,自可拋卻萬緣,一心向道;對於世間的欲樂,當可不再存一好奇之心,更不致有希求一染之念,因為他已是過來人,世間一切,不過如此而已,所以發起道心,比較堅固;用起功來,也較勇猛。這是中年以後再出家的好處,但也要看各人的根器如何而定。根器稍劣者,菩提心易發,恆常心則難繼,每每一時從其俗世事業或愛情的頂峯失敗下來,傷心失望之餘,便自以為看破紅塵,發心出家。當其初出家時,不能說他沒有發心或沒有道心,只是出家的日子一久,以其固有的世俗經驗,去攀緣世俗的信徒,世緣一多,名利來了,女色也將隱隨其後,跟踪而至。若非深根厚器,淡泊名利,警惕女色,他就很難不隨波逐流,沒頂而去。再說,人到中年,形貌固已生定,生活習慣也已生根,若非深根厚器,世俗的種種習氣,也難截波斷流,一一為之除去,正如一個吃上了鴉片的人,若無超人的意志,很難一戒永戒,一斷永斷。
  
  印度古宗教,主張人之一生,少年學習世間學藝,中年服務人群,晚年隱入山林。也就是說,人到晚年出家學道,最合理想。佛教對出家年齡,並不限制,對於人生的觀念,也跟印度古宗教不同。佛教以為人雖童幼,未必不應該學道,學道的人未必一定學習世間學問。孔子曾說:「行有餘力,則以學文。」佛教也以為人於修學佛法之餘,不妨廣涉世學。其實如能窮通佛法的出世之學以後,即是大徹大悟,既已大徹大悟,何愁世間學問的不能不學自悟?如人入佛之先,業已博通世學,以世學之梯,進佛法之門,自亦無妨。學佛出家,也不等於隱遁山林,離群獨居。佛教教人出家之後,學行有成,得不退轉,尚須返回眾生群中來救拔教化,以期一切眾生皆能脫出此一生死苦海。所以人的一生,不必硬性劃成三個階段,隨時可以出家學道,也隨時可以入俗化眾。這是積極而富彈性的人生觀。
  
  四、出家所為何事?
  
  我是一個曾經童年出家,繼於軍伍十年,又於中年出家的人。以我個人的體驗,童年出家,富於天真而純,中年出家,較為至誠而明;童年出家多有倚賴的心理,中年出家能具獨立的精神。不過,我人出家,最低限度,要把出家的目的弄清楚。童年出家,往往只知出家之為善,而不知出家之何以為善?那麼,當其出家之後,師長應該使他知道,出家所為何事?待其成年,覺察此一生活宗旨及生活方式,非他心願志趣所能接受之時,自可聽其還俗。否則,勉勉強強,含含糊糊,於人於己,對社會,對佛教,都將有害無益。中年以後出家,應在披剃之先,徹底認清出家的意義及目的,出家是為生死大事,是為擺脫世緣,一心向道,若不能得不退轉,也要臨命終時,帶業往生;出家絕對不是來到三寶門中討飯碗、爭高下、搶地位、奪名利。佛事門中,雖有法師和住持之類攝眾化眾的機會,但那不是出鋒頭,而是犧牲自己的時間和精力,來護持攝化。應先存心:學教求慧,不為當法師;做事營福,不為做住持。如果我人,尚未出家,就希望自己將來當法師、做住持,那麼我要勸他還是不要出家的好。要不然,在居家時,不能靜下心來用功辦道;出家之後,更沒有時間用功辦道,終會被名利物欲,牽著鼻子,在泥沼裡打滾!
  
  五、真正的出「家」
  
  出家需要剃度,剃度需要剃度的師父。中國的佛教,在孔孟倫理觀念的影響下,出家投師剃度,每相同於繼嗣他人宗嗣的香火,尤其在禪宗盛行祖師傳法的風氣,成為中國佛教特有的型態之後。所謂「一日為師,終身為父」的倫理觀念,也就跟著產生。給人剃度做徒弟,等於改姓給人做兒子。本來,祖師相傳的宗旨,在於授衣表其信,傳法印其心,所以六祖大師在五祖門下,僅得衣法,遂隱嶺南;南嶽、青原,接法六祖之後,也未紹座於曹溪的門庭。不像後世的叢林,所謂傳法,並不在法,而是在於住持職權與寺廟財產的傳承,因為除此以外,已無心法可傳。降至一般的小廟,收徒禮師,只是門庭延續的一種方法而已。出家人不得蓄妻生子,寺廟的繼承,只好依賴收領徒弟以為螟蛉。照理,這也不算壞事,所壞的是,由傳法的神聖任務,一變而成了傳家的世俗型態,師弟之間,本為出世的法眷,如此一來,竟同俗世的父子,彼此膠著於倫理的範圍,不能有其各人的獨特造詣。出家,本求無家牽累,由此一來,出了一個家,又進入了另一個家。近人每嘆出家之後的忙碌煩瑣,原因即在人人都有一個「家」,師父徒弟,為著修行辦道弘法利生而忙者少,為了維持他們的「家」而忙著應付攀緣者多,這是值得哀嘆的事。
  
  六、剃度師與剃度的意義
  
  因此,一般人在準備出家之初,都希望找一位理想的剃度師,此所謂理想,應該包括:道德高、學問好、處事誠懇、待人和藹、志趣相投、性情相近,既有嚴父的氣質,也要有慈母的心懷,能對徒弟視同骨肉,愛護備至。還有他的社會地位,教界的聲望,以及他所主持的寺廟,必須沒有凍餒之憂。因為一旦出家,如同女子出閣,嫁雞隨雞飛,嫁狗跟狗跑。女子嫁人,雖是終身大事,但還允許離婚別就,人之出家,卻不能再跟他的師父脫離師徒關係,故在未然之先,必須審慎抉擇,所謂慎其始才能善其終。
  
  其實,這是錯誤的,也是流俗的。根據佛教的本質來說,人之出家,須有人為其剃度,那是事實;但是為人剃頭,並不是為自己收養子;禮拜剃度師,不即等於求人為義父。所謂度,亦同於渡,以師為船舫、為橋樑,假師接引之力,通過生死關口(不要忘了,出家是為生死大事)。佛經中處處教人尋師參道,依止師僧而住,出家依師,猶如溺水之人附於浮物之旁,若不緊緊抓牢,便有沒頂之患。這是鼓勵學人不要輕舉妄動,選擇榜樣看齊,但卻絕非教人,一經剃度之後,即須從一而終。如《金剛經》所說:「如筏喻者,法尚應捨,何況非法。」人之前進,亦如火箭昇空,節節前進,也要節節揚棄。固不可忘情於所受過的恩惠,也不可纏縛於俗情的膠著之中,不然的話,如人過橋,因為戀戀不捨橋上的風光,以及使他通過河流的恩德,便永遠徘徊橋上,不唯耽誤了自己的前途,同時也增加了橋樑的負荷!人要獨行獨往於天地之間,是要有其足夠的魄力的。古大德所謂:「出家乃大丈夫事,非將相所能為。」原因即在出家人必須灑脫放下一切,然後才能承擔一切。但是灑脫放下者,又談何容易?釋迦世尊,能夠灑脫放下他的王子生活及父王、王妃於其先,才有承擔救世、救人、救一切眾生的使命於其後。
  
  可見,出家投師,只要因緣許可,凡在戒臘十夏以上者,即可請為剃度,故如《根本說一切有部百一羯磨》(以下簡稱《百一羯磨》)卷一中說:「凡有欲求出家者,隨情詣一師處。」至於出家以後,依律五夏學戒,五夏之後,如能具足五法:知持戒、知犯戒、知重戒、知輕戒、善知通塞,便可離依止師,自行參學,各隨所願。也就是說,一切聽任自由。豈可比作嫁雞隨雞飛,嫁狗跟狗跑的俗情繫縛呢?所以,自古高僧,不一定皆出名師之門;名師的徒弟,也不一定能成為高僧。以俗情來說,師父無不希望他的徒弟酷肖自己而隨從自己,然而,雖為父子兄弟,所望亦每異趣,何況是師徒的情誼。再說,依律制,剃度師即是沙彌戒和尚,甚至是比丘戒的和尚。但在中國的佛教,剃度師,只管接引,卻不管傳戒,也談不上教育。故在中國既沒有五夏學律的制度,也沒有依止剃度師五夏的常規,所以小和尚受戒之後,便可在外當參學了。
  
  七、出家與剃度的條件
  
  本來,出家有許多條件,為人剃度,也有許多條件。比如:年齡不足七歲或雖足七歲而猶不能驅烏;年過七十;身心有病;乃至缺一指、長一瘤、患一塊癬;父母、妻子、夫主不許;曾經犯破比丘尼的淨戒者;曾經殺父、殺母者,均不能出家。而外道的弟子,雖許出家,但須在僧團中接受四個月的考察。至於剃度師,不滿十夏的戒臘;或雖滿十夏,通經論而不知戒律者;不得僧團通過者,皆不得為人剃度;不得一年剃度二個沙彌。此外尚有許多條件,不便枚舉。但願今之出家者與為人剃度者,能夠做得不太離「經」就好了。若求理想,實屬萬難。(《今日佛教》五一期)

 

師父一共有幾種?

 

不論在家出家,也不論世法出世法,如要學問,便須投師。否則,除非是大根大器,大智大慧的人,才能無師自通,比如佛教的獨覺聖者,就是無師自證的。但是,凡人總比聖人多得太多,所以還是要投師問教,就連釋尊也是遍學五明的。
  
  出家人有七種師:兩種和尚是十戒和尚與具足戒和尚,和尚,譯為中國語,便是親教師,以其由親近而能教而得名;五種阿闍梨是依止、屏教(教授)、羯磨(受戒)、十戒(出家)、教讀(受經)。阿闍梨,譯為中國語,便是軌範師,以其軌持型範而得名。
  
  和尚,在一生之中,如果僅僅出家一次,那他最多只有兩位,甚至僅有一位(十戒和尚可以兼為具足戒和尚)。阿闍梨則可分兩類:依止阿闍梨及教讀阿闍梨,可以多也可以少,依止雖僅一夜,即為依止阿闍梨,教讀雖僅一偈,亦為教讀阿闍梨;屏教阿闍梨、羯磨阿闍梨、十戒阿闍梨,如其出家一次,一生之中,也各各僅有一位,屏教是具足戒時教授受戒儀規的,羯磨是具足戒時白四羯磨的,十戒是沙彌戒時教授威儀的。
  
  中國戒場有尊證阿闍梨七位,此在律中並未規定稱之為阿闍梨,唯說五夏同阿闍梨位,十夏同和尚位,那麼,尊證只能居於「同」師之位。
  
  在家弟子僅有三師阿闍梨:第一是三皈(五戒)阿闍梨,第二是八戒阿闍梨,第三是教讀阿闍梨。三皈師只有一位,八戒師及教讀師可多可少。如受菩薩戒,則另外增加二阿闍梨,菩薩戒沒有和尚,菩薩戒的和尚是本師佛,而非本師比丘法師。
  
  我們知道了師的種類之後,便可以明白,我們學佛,究竟該有多少位師父了。
  
  現時的佛弟子們,為師為弟子,多半不懂師與師的類別,大家亂拜、亂叫、亂收一陣。致引起許多人的批評,認為大家都在攀緣搶徒弟。
  
  照律制說,有了一位剃度師,不得再有沙彌戒和尚,乃至不得再有具足戒和尚。這在中國是行不通的。
  
  但是,既然已經受了戒,絕不應該再拜其他的人為和尚,亦不得另稱他人為親教師。
  
  離了師父在外參學,如果未滿五夏,或已滿十夏而仍未知道比丘(尼)律的輕重持犯與開遮者,則應隨處請求十夏以上的善知識為依止師,侍奉依止師的禮節,如侍奉親教師一樣,但在親教師現前時,即離依止師而隨親教師。
  
  如果出外求學,除了依止師通常應以各寺寺主或上座為依止而外,應禮請教讀師。
  
  至於在家弟子,既已曾經皈依,不必再三再四的另拜皈依師。親近善知識,不怕多,皈依師則不得多,否則便是否定先前的皈依師,也否定了先前所行的皈依禮。如果選擇善知識而親近的話,當可禮之為教讀師,事教讀師,禮同皈依師。
  
  「師父」兩字,是中國人的隨俗稱呼,如果嚴格要求,那是不合理的。唯在律中,也說弟子事師,應如父想;師護弟子,應如子想。弘一大師稱其依止師也是叫師父的。不過上座大德們接受下座比丘的依止之時,應該說明,是依止師父而非親教師父。另有一點,比丘只可為比丘尼的教讀師、羯磨師,而不得為比丘尼的親教師及依止師,因為比丘不得為尼剃度做和尚,比丘尼也不得依止比丘而住。

 

做師授戒的資格

 

現時的中國佛教,律制不行,對於師資也不重視,誰能授人戒法,誰能為人之師,也就無人鑑別了,這是不對的,既然不能如律授人戒法,豈有戒法授予他人呢?
  
  按照規矩應該是這樣的:
  
  出家人收出家弟子:比丘需要戒臘在十年以上,比丘尼需要戒臘在十二年以上,並且須對戒律,善識開遮,知所持犯,辨別輕重,自不犯戒。因為律制之中的剃度師,便是沙彌、沙彌尼戒的和尚與和尚尼,乃至也是比丘、比丘尼戒的和尚與和尚尼。中國的剃度師不管授戒,所以剃度師的資格也不嚴格要求了。
  
  出家人為出家人做師:比丘的戒臘須在五年以上,比丘尼的戒臘,須在六年以上。這個「師」不是親教師(和尚),而是軌範師(阿闍梨)。阿闍梨,在比丘有五種:1.出家阿闍梨,2.受戒阿闍梨,3.教授阿闍梨,4.受經阿闍梨,5.依止阿闍梨。比丘尼則有七種,前五種同上,另加受六法阿闍梨與受具足戒時比丘僧中的羯磨阿闍梨。若受菩薩戒,則各加一種阿闍梨。中國的剃度師不管授戒,勉強地附會,相近於出家阿闍梨,實際上出家阿闍梨是受沙彌十戒時的教授師,與剃度師不能相混。但是中國剃度師之不能為其剃度弟子授戒者,絕不等於出家的和尚(親教師),則為無可疑問的事。同時中國的戒和尚,只管授戒,不管教養,地位雖然重要,實質不若剃度師之切乎實際。剃度師的地位,若能準同出家阿闍梨的地位而論,中國的比丘,但有五夏的戒臘,也就可以做剃度師了(?)。
  
  另有中國戒場中的引禮師,並非律制規定所設,故也不在三師七證之列,但其所負的責任,乃在輔助教授師教授新戒的威儀法則,故也實可與教授師同列,因此,凡做引禮師的,也不得少過五夏的戒臘。否則,比丘應該於最初的五夏學戒,自己尚在依止他人的學戒期中,豈能為人做戒師?
  
  至於尊證阿闍梨,中國是規定七位,在泰國則有多到二十多位的,並且均由上座比丘擔任。若照律制,比丘戒不得少過十比丘授,比丘尼戒不得少過十比丘尼加十比丘授(若在邊地可減半數),除了戒和尚的戒臘須在十夏與十二夏以上,其餘的比丘、比丘尼阿闍梨,五夏與六夏以上的戒臘即可,證明受戒參加羯磨的人數,不得少於限數,多則多多益善。
  
  收受在家弟子的條件:這是很寬的,不知比丘大律,也可為白衣授終身五戒以及六齋日授八戒法,但對五戒、八戒的義理,必須要知道,否則便成了「無解做師」!
  
  比丘、比丘尼可以為在家人授五戒與八戒,若無比丘、比丘尼,則式叉摩尼、沙彌、沙彌尼,均可授在家人的五戒與八戒,如果沒有出家五眾,在家的優婆塞與優婆夷,也可以授白衣的五戒。
  
  但如有出家眾的時地,在家眾不要授白衣的五戒;有出家的大二眾,出家的小三眾不要授白衣的五戒與八戒。新戒比丘固可以授白衣的五戒與八戒,但如有老戒比丘,最好也不要做師太早。五夏以前,最好不要空言度眾而授皈依。因為《佛遺教經》上說:「當捨己眾他眾……若樂眾者,則受眾惱。譬如大樹,眾鳥集之,則有枯折之患!」何況我們一般的新戒比丘,本身並非「大樹」。若照嚴格的要求,那就更為苛刻:
  
  大乘為師,必須是出家菩薩,並須具足五德:持戒、十臘、解律藏、通禪思、慧藏窮玄。此為羅什法師所傳。
  
  《菩薩地持經》的規定:必須戒德嚴明、善解三藏、堪能發彼敬心,方可從受菩薩戒,否則即成罪愆。
  
  《四分律》中對於授人具足戒及受人依止的規定:共有七個五法,若三十五法不成就,便不得授人具足戒,不得為人做依止師,不得蓄養沙彌。《摩訶僧祇律》規定:須有十法成就,才能度人出家受具足戒。
  
  《根本薩婆多部律攝》(以下簡稱《律攝》)中的規定:滿足十夏,方住師位,復須成就五法:一知有犯,二知無犯,三知輕,四知重,五於別解脫經廣能開解,於諸學處創結隨開,若遇難緣善知通塞,常誦戒本能決他疑,戒見多聞自他俱利,威儀行法無有虧犯,具如是德名親教師(和尚)。
  
  此為列舉參考,若要全部做到,今人便無有資格授戒蓄徒的了!但如為人之師者,亦當知所慚愧,始可免招重罪。

 

代刀剃度合法嗎?

 

在佛教史上,是否能夠找到代刀剃度的根據,我是不得而知,但在各部律本之中,我確沒有發現代刀剃度的規制。
  
  所謂代刀,便是代理他人收受出家弟子,代理他人為師,代理他人執刀,為他人的出家弟子落髮。
  
  這個風氣,在今日的臺灣頗為盛行,而且都是一輩知名的大德法師,推行著這個風氣。有的大德法師,名義上不收出家弟子,卻專門代理他人收受出家弟子。如果是代理海外或代理身在大陸的大德執刀剃度,還情有可原,竟還有代理同在本省、同為現世的大德執刀剃度,這就令人大惑不解了。
  
  這種風氣,在大體上說,並非壞事,最低限度,能夠成就他人出家。出家固是功德,成就他人出家,也是一樁功德。
  
  據我所知,近世的倓虛長老,便是受其師叔代刀剃度的,倓老出家時,他的師父已經圓寂,他的師叔為了使倓老的師父有一個徒弟,所以代刀為倓老剃度,這也許就是代刀風氣的肇始罷!然亦不是出自倓老的主張。照律制來說,剃度師便是沙彌戒的和尚,乃至也是比丘戒的和尚。比丘不到戒臘十夏以上並具足五德,便不得剃度沙彌。已死的比丘,不得為和尚,和尚不現前,即不得戒,大眾僧越法。比丘蓄沙彌,需要白知僧團;比丘不願蓄弟子而硬要使他蓄弟子者,律中沒有根據。
  
  不過中國的剃度師,殊少即是十戒和尚與比丘戒和尚的,中國剃度師,在律中的地位,殊難確定,但是充其量也不過相當於阿闍梨而已,唯在律中並無剃度阿闍梨這一名目。中國剃度師,以一般來說,除了不授戒,其責任實又相當於和尚。
  
  因此,為他人代刀剃度,雖非律制,但也不能指出,究竟犯了那一條律制。唯我希望指出,不論和尚也好,阿闍梨也好,沒有負起實際責任的人,絕不能成其為和尚或阿闍梨。比如依止乃至僅僅一夜,即為依止阿闍梨;教讀乃至僅僅一偈或四句,即為教讀阿闍梨;若其並未依止,也未教讀,那是不能成為阿闍梨的。

 

求度出家的條件

 

有些人以為出家做和尚,乃是最容易的事,只要頭髮一剃,衣服一換,便是和尚了。但是也有一些人常常詢問出家人:「做和尚要些什麼條件呢?」他們所能得到的解答,也是很簡單的,不是說:「不要什麼條件,只要能有信心就行了。」便是說:「條件多哩,一時間也說不清的。」  
  實際上,佛法之前不但人人平等,而且一切眾生,都是平等的,所以凡是人,都有資格出家,不論貧富貴賤,智愚聖凡,佛門之中,無不容納。所以出家是很容易的。然而,平等者,只是立腳點的基本平等,並非毫無鑑別的一律收容,否則佛教便將成為一個藏污納垢的垃圾桶了!所以,學佛(不即是出家)的條件是來者不拒,出家的要求則有十三重難與十六輕遮,現在分列如下:
  
  十三重難者:壞內外道(外道而以做破壞工作來出家者),破他梵行(與淨戒人行淫者),賊心入道(偷聽說戒),黃門(無性機能的人),二根(具有男女兩種性器者),畜牲變為人形者,非人變為人形者,犯邊罪(曾經受戒而犯大戒者),弒父,弒母,弒阿羅漢,破和合僧,出佛身血。十六輕遮者:不度奴婢,不度盜賊,不度負債人,不授年未滿二十歲者具足戒,不度癩、白癩、癰疸、癲狂等的病人(凡是身心不健全,五官不端整者皆不度),父母不聽者不度,不度軍公現職人員,不得無衣無鉢受大戒,不得借人衣鉢受大戒,不自稱名不得戒,不肯稱和尚名不得戒,教授乞戒而不乞戒不得戒,穿著俗服、外道服及裝飾品者不得戒。如《百一羯磨》中說:「端正者出家,清淨者圓具(受大戒)。」
  
  這便是出家的條件了,所謂重難者,只要任佔一難,今生便不聽在佛法中出家,至於輕遮,但能使原因消除,便可隨時出家。另據《薩婆多毘尼毘婆沙》卷九中說:「年六十,不得受大戒,設師僧強授,亦不得……唯聽為沙彌;七歲以下,亦不聽度,度受戒俱突吉羅。」
  
  太小太老,都不許出家,《摩訶僧祇律》卷二三中說:「若減七歲,若滿七歲,不知好惡,皆不應與出家。」又說:「若減七十,不堪造事,臥起須人,是人不聽出家,若過七十,能有所作,是亦不聽,年滿七十,康健,能修習諸業,聽與出家。」
  
  可知七歲以下七十歲以上,皆不許度其出家,二十歲以前,六十歲以後,雖許出家,但不得受比丘戒,小者小沙彌,老則老沙彌,小沙彌終將可成大比丘,老沙彌則永不得受大戒。這些條件的要求,都是佛制的,但是中國的佛教徒,卻只限於紙上談兵,登壇秉具之時,教授與戒和尚,固然會問遮難,但總未見一個新戒被難住和遮住的。在大陸上有些戒場,為貪戒子多,明知小沙彌不夠二十歲,竟教他們先打妄語說已滿二十歲;做得好看一點的戒場,便由戒和尚送幾歲,以便湊滿二十歲,這是笑話了!還有見到癩頭的、瞎眼的、跛腳的,也都能夠受到具足戒;至於年過六十歲,當然更在方便之例了!那些人能不能得戒,自是問題,那些戒場的傳戒師,應不應該負起一些輕法慢制的責任,又是一個問題了!
  
  正因如此,難怪一般人以為和尚是最好做的了。
  
  如要求其比較合乎律制的規定,在現代來說,剃度師們固然應以審慎的尺度,選擇出家的弟子;在戒場傳戒之時,新戒報名,也必須附繳一份健康檢查表,然後經過一次當面的口試,最後才可決定應否予以授戒。否則的話,所說的條件,根本就不是條件,而是虛應的幌子!

 

師弟之道

 

我們生存於天地之間,不會沒有父母,也不能沒有師長。父母者,生我育我;師長者,教我導我。人可以不必自以為師,但卻不能不做他人的弟子,儘管有人不曾有過名義上的師弟之禮,但終不會沒有教學授受的師弟之實。孝養父母,是人之大倫,尊師重道,也是人的本分,所謂飲水思源,才可不愧人之所以為人,尤其是學佛的人。不過師弟之道的建立,是在師弟雙方的責任,今試論之。
  
  一、傳道
  
  師弟之間的相處相待,在目前的社會,教育授受而成為交易式及商業化的型態之後,已經少見有所謂道的存在。本來,如韓愈所說:「師者,所以傳道、授業、解惑也。」為人之師,首在傳道,其次授業,再次解惑。道者道德、德性、德行或品格,也就是以身教為主,以德育為主,使得學生先在師德之陶冶薰習下,養成一個完美人格的基礎之後,其次才可談到授業和解惑。否則學而無品,學而無德者的處身於社會,不唯無益於社會,且將成為社會之毒。但是今日社會的教育,求學的人,固不希望學道,教育的人,亦多無道可傳。所以師弟之間的關係,沒有情誼,沒有恩惠,所有的只是經濟價值的各取所需。
  
  在佛教,佛弟子一開始學佛,便成了三寶弟子,對於佛法與僧,即須執弟子之禮。學佛的目的,是在求法,是在學道。法由僧說,道由僧傳,所以佛陀入滅之後的佛教,雖稱三寶,但三寶之總持,三寶之代表,三寶之主體,全部結集於僧寶之中。故此皈依三寶,而以三寶為師,實際上則以僧寶為師,學人之執弟子禮的實際對象也在僧寶,可見僧寶之地位,也就是導師的地位,僧寶的尊嚴,也即代表了三寶的尊嚴。因此,僧寶之在佛教中,應該是極其神聖也極其崇高的。不過,皈依佛教,要向僧寶執弟子禮,要恭敬供養僧寶,目的是在學佛,是在求學成佛之道。成佛之道的道行的具體表現,乃是戒定慧的三學。那麼,戒是什麼?定是什麼?慧是什麼?戒是不行惡,定是放得下,慧是看得透。然而,我人之學佛,並不是從看得透開始的,而是從不行惡開始的,如果既在為非作歹,又是利欲薰心,那裡還能看得透事物之真理所在呢?所以僧寶之為人師表,首要工作不在其他,乃在個人之德行──戒行之表現,以身示範,不唯消極的諸惡不作,更要積極的眾善奉行,然後則持之以定(放得下),示之以慧(看得透)。由於僧寶之能戒、能定、能慧,僧寶導之於前,學者自可隨之於後。這是什麼,這就是傳道與學道之相互為禮,彼此為用。傳道的人,必先有道可傳,及其傳道的對象;學道的人,必先有道可學及其學道之依準,師弟之關係,端在道之授受。是情誼的感通,也是理智的交融。否則的話,此一師弟之關係,便不能落實。如果說學人之學佛,目的僅在聽法,僧寶的責任僅在說法,學人為了聽法,所以供養僧寶,僧寶為了利養,所以講經說法,僧寶可以不負身教的責任,學人可以不學僧寶的行為。那麼,僧寶變成了播音器,學人變成了錄音機,還有什麼成佛之道可言?同時,人若言行殊途,他的言詞,也必無從達意,沒有在行持中所得佛法的體驗,他所說的佛法,也就無從著力,無處落實。
  
  二、師僧
  
  根據佛法,比丘雖不即是導師的意思,但是出家而現僧相者,即為僧寶之一,即是學佛者的師表之一,故經中每以師僧並稱。僧伽之中,良莠不齊,雖在佛陀時代,亦是難免,但僧寶為佛教之中心,人之親近參學,固可有其選擇對象的自由,對僧寶的觀念,則應一視同仁。對於僧寶在衣服、飲食、臥具、醫藥的供養,原則上也該一視同仁。僧格之是否完美,那是其本身的問題,最低限度他之能現僧相,在學佛的進程上,已較在家弟子超前了一步。我們知道,諸佛菩薩成佛之最後階段,都是現的僧相,僧相之可貴也在於此。尤其既現僧相,必須學戒持戒,學戒不能持戒,稱為犯戒,犯戒的人便是知法犯法,知法犯法者所感的惡果報應,將比沒有學戒者為深為重,為久為大。可見現了僧相,徒有僧相之表沒有僧格之實者,所要付出的代價也是大得驚人的。同時菩薩以眾生為福田,眾生則以僧寶為福田,我人種田,只要有田可種,只要種子不壞,自然會有收成。佛陀之要如此說法,目的並非為了袒護那些犯戒的僧人,而是希望維持整個的僧寶。如果在家學人只對大善知識如佛陀這樣的人,才予恭敬供養,其他行持威儀均不足與佛陀相比的比丘,便不予理睬,那麼佛陀的弟子,都將無法生存,佛陀滅後,也將不再會有僧寶的存在。但是,沒有僧寶,佛教也就無從住世,無由化世。因為人的習性,總希望有一較好對象的選擇,那麼德學超群的比丘,固然不乏來自四面八方的供養,而初出家的人,卻要受寒挨餓了。然而,德學超群者乃是其功行漸進累積的結果,卻不會沒有初出家時的平凡階程。如果只敬仰供養其德學超群的結果處,忽略卑視其平凡階程之起步處,此種心理,實似一種趨炎附勢的阿諛態度。
  
  當然,這是一種理論、一種觀念,要使其成為完整的事實,則不無許多實際上的困難。這在南傳的各地可能已經做到,在中國則不然。中國的佛教,固有少數的大德高僧,受著在家弟子們的恭敬供養,但絕對多數的僧眾,不是依附大德高僧,便是依靠寺廟的財產,更有許多是靠經懺佛事來維持,也有依靠香火者,但多不是以一師表之尊,而去接受信施的供養。因為能夠知道敬僧、供僧者,固不太多,能夠自以師表之尊而去自尊自愛、自持自守者,也不太多。其實,如果是以真誠之心求法,真誠之心行道,真誠之心護法的在家人,他便會不棄良莠賢愚,對於一切僧眾,事之以師,敬之以禮,供之以生活之所需。如果是以真誠之心出家,真誠之心修習,真誠之心嚮往成佛之道的僧眾,他便會自尊自愛,自持自守,雖不必自以師表之尊自居,他人亦會敬之以師禮,供之以所需。可知兩者之中,只要能有其一是真誠學佛者,師弟之恩義,便可建立起來。
  
  三、互為師弟
  
  師弟之道的範圍很廣,在家學者對出家僧人的關係,自是師弟之道的一種,出家僧人對於出家僧人的依止受教的關係,也是師弟之道,即在家人與在家人間的傳授教學之誼,也是師弟之道的一例。如果擴而推之,充而大之,則人與人間之相與相契,無一不是師弟之道了。韓愈說:「弟子不必不如師,師不必賢於弟子。聞道有先後,術業有專攻。」我們更可進一步說:師者師其先聞,學者學其專攻;師者不必定於師之一尊,學者不必限於學之一位;師可以為師,弟子亦可以為師;弟子可以為弟子,師亦可以為弟子。相互為弟子,以此教學相長,共為師友,亦師亦友,即友即師。所以我們常常聽說:「三分師徒,七分道友。」沒有成佛,誰都不敢承認自己的一切,都已學到了家。必須常存一種虛懷若谷之心,不恥下問。所以孔子要問禮於老子,問官於郯子,問樂於萇弘,學琴於師襄;而要入太廟每事問,要說稼圃種植之道,吾不如老農老圃。
  
  根據佛教的律制來說,師永遠是師,弟子亦恆久為弟子,和尚與阿闍梨,不會再成為弟子的弟子。比丘不會再成為沙彌的弟子,出家人也不會再成為在家人的弟子。這是法統也是倫理,正如既為父母者,絕不會再成為其子女的子女一樣。但是,在學與道的面前,卻又未必如此了,佛陀時代有的老比丘,無知無學,所以要向少年比丘學,除了不禮少年比丘足,一切均以師儀相待。佛也許可須達長者教新學比丘,五通居士教比丘尼,比丘可向沙彌學,也可向比丘尼乃至沙彌尼學。此正如兒子為大學教授,父亦未嘗不可從之聽課一樣。可見師弟之道的互為師弟,亦不逆於父子之倫。其實師者範也,師者表率也,人之徒有師名,而無師實,自己亦須反問於心:我之足以為人模範,為人表率者,究竟有幾?孟子嘗以人之好為人師,乃為人之大患,為什麼呢?因為實不足以為人之師,而自以為足為人之師表,如果他人不察,真去依之為師,那麼只有一個結果:自己不好,也訓練出更多他人的不好,這樣下去,豈不是人類的大患!所以我人出家,不必計較他人的稱呼,若有他人以師相稱,自己當起一種省察自愧之心;不被人稱為師,亦當起一愧為僧寶及有負僧相之心。相反地,自己足為人師者,往往不以師心自居,且有一謙恭之忱,雖不受知於人,仍可自得其樂。因為我實不夠為人師範,他人誤以師稱,我也不會名實相符,如果實足為人師範,他人有眼不識,我也不會有所損失。
  
  四、師弟相待應如父子相契
  
  所謂師弟之道,應該是師弟雙方建立起來的,師弟雙方各守其分際,各各反身自問,站在個人尤其是佛教學人的立場,處處要以弟子的身分自居,也處處要以師表的身分自居。所謂上求佛道,下化眾生,上求之時,我是弟子,下化時,我又是師表,所以我們要有弟子的孝順恭敬之心,也要有師表的慈悲仁厚之心。事實上,一個好學生,必可成為好老師;一個好老師,也必經常是個好學生。因此,教學者,亦教亦學,不但向書本學,也得向學生學。所以眾生以三寶為福田,諸佛菩薩又以眾生為福田。站在自己的立足點上看出去,他人向我學的,實在不多;我向他人學的,則的確不少。我要學的是他人的長處善處,他人要向我學的,也是長處善處,故我應該常常自問:我有多少長處善處去讓他人來學?他人的長處和善處,我又到底學得多少?因此,我對我的弟子,要生一種慚愧心,我對我的師友,要懷一種恩義之情。
  
  在儒家的五倫之中,沒有師弟一倫,原因是師弟的倫理關係很難分得清楚。師弟之誼,有同兄弟,有同朋友,也有同於父子的,但看師弟之相處相契的程度如何而定。最親切、最深沈、最著實、最可愛的,莫過於父子之恩情,所以師弟相得而達最高境界時,便同父子一樣了。我們知道,孔子當時最喜歡,也最值得他喜歡的弟子,便是顏回,故孔子與顏回之間,便是一種父子的情分了。我們看《論語.先進篇》:「顏淵死,門人欲厚葬之,子卅:不可。門人厚葬之。子卅:回也,視予猶父也,予不得視猶子也,非我也,夫二三子也。」顏回將孔子當作父親看待,孔子也願意將顏回當作兒子看待,可是孔子的其他幾個弟子,為顏回舉行了隆重的葬禮,卻不像是孔子的兒子了,所以孔子非常難過。這是師弟若父子的一個明證。在佛教,我們更可發現很多類似的例子,佛說:「弟子於師應如父想,師於弟子應作子想。」師當愛護弟子,弟子當敬事於師。佛陀等視一切眾生如羅睺羅(佛的兒子),佛為四生(胎生、卵生、濕生、化生)慈父,佛陀常稱諸大弟子為法子。佛為法王,因稱文殊菩薩為法王子。所以我人一旦皈依三寶,就要生孝順、供養、信仰、禮敬之心,所以要稱三寶弟子為佛子,亦即三寶之子。那麼,父子的情分是怎樣的呢?孔子說:「父為子隱,子為父隱,直在其中矣。」父子之間,不得互宣其醜,不得相揚其惡。佛教的《梵網經》上則說:「菩薩見外道及以惡人一言謗佛音聲,如三百鉾刺心。」《涅槃經》上說:「一闡提輩……沒三惡道……喜說法師過失故。」又說:「菩薩摩訶薩見眾生諸惡過咎,終不說之……恐眾生煩惱,若生煩惱,則墮惡趣。如是菩薩,若見眾生,有少善事,則贊嘆之……令諸眾生,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。」因為佛教在三世因果、六道輪迴的原則下,確定眾生之間無始以來,乃是互為師弟,也是互為父子的,所以我們對三寶、對佛法,固有一孝順之情,固不忍聽到他人的誹謗與自作誹謗;對一切眾生的過失,也不忍心去說,否則的話,既傷自己的悲心,又會引起眾生的下墮惡道之因(煩惱)。所以〈普賢菩薩行願品〉中要主張:隨喜功德與恆順眾生。我們學佛的人,不但對於三寶,要起孝順之心,即對一切眾生,都該存一感恩之念與孝子之心。我們雖也嘗為眾生的師友與父母,但卻應以父母之懷化為孝子之心,去順事眾生,在關懷愛顧之中,常帶一供養恭敬的虔誠,庶幾不落於施恩者的盛氣凌人。
  
  五、師當如師,弟子當如弟子  
  在佛典之中,稱呼諸佛菩薩及弘化住持佛法的人,有時為導師,有時為法師,有時又為善知識,以及禪師、律師、經師、論師、和尚等等,現在且將目前流行的幾個名詞介紹一下:
  
  導師:稱為人天導師的,只有成了佛的人才夠資格,但是導師的身分卻並不限於佛陀,只要能夠負起引導善化指迷的責任者,都可稱為導師,所以並不限於出家人方可為導師,在家人之有引導善化指迷的能力者,也可稱為導師。
  
  法師﹕這是我們目前叫得非常順口的一個名詞,但願我們對它有些認識才好。《法華經.序品》:「發大乘意,常修梵行,皆為法師。」嘉祥《法華經疏》:「以人能上弘大法,下為物師,故云法師。」《三德指歸》卷一:「精通經論卅法師。」《因明大疏》卷上:「言法師者,行法之師也。」《大毘婆沙論》列有法師四法:1.廣博多聞,能持一切言辭章句;2.決定善知世出世間,諸法生滅之相;3.得禪定智,於諸經法隨順無諍;4.不增不損,如所說行。《華嚴經.十地品》列有法師十德:1.善知一切諸法句義,2.廣為眾生宣揚妙法,3.隨眾問難悉能解答,4.說一切法相續不斷,5.隨順機宜說大說小,6.以法隨機令如法行,7.行住坐臥威儀無缺,8.發勇猛心精修善法,9.攝化眾生無有懈倦,10.修忍辱行成無生力。這些教條式的引證,非常枯燥,但是我們可以從這裡面得到一些知識,讓我們知道所謂法師者,究竟是怎麼一回事了。
  
  善知識:所謂法師,好像只有出家的大善知識才可稱得上,但是善知識者,卻不一定都是出家的僧寶,諸佛菩薩,現種種形,化種種身,都不失為大善知識。所以它的範圍很廣,如《涅槃經.光明遍照高貴德王菩薩品》:「善知識者,所謂佛、菩薩、辟支佛、聲聞、人中信方等者。」什麼叫作善知識呢?《涅槃經》說:「善知識者,如法而說,如說而行;自行正見,教人正見……自行菩提……自能菩提,亦教人修行菩提……自能修行信、戒、布施、多聞、智慧,亦能教人信、戒、布施、多聞、智慧。……不求自樂,常為眾生而求安樂;見他有過,不訟其短,口常宣稱淳善之事。」真要做到如此的要求者,實在很難,所以佛陀又說:「我為一切眾生真善知識,非舍利弗、目犍連等。」「雖有舍利弗、目犍連等,不名眾生真善知識。」可見,所謂善知識者,並不容易,佛弟子中,舍利弗智慧第一,目犍連神通第一,都不能稱為真善知識,何況是些等而下之的人呢?無怪乎持律謹嚴,學問廣博,雖如弘一大師那樣的人,他在福建弘法期中,還說自己:「冒充善知識,受了許多善男信女的禮拜供養,可以說是慚愧已極了。」(《弘一大師演講集》)
  
  以上三條的引述,是說明為人師者所應具備的一些條件。至於做人的弟子,並且以學者自居的人,應該怎樣才算略盡弟子之道呢?《佛說忠心經》:「道成乃知師恩,見師則承事,不見者思惟其教誡;如孝子念父母。」四十卷的《華嚴經.入不思議解脫境界普賢行願品》:「求善知識,勿於身心而生疲倦;見善知識,勿生厭足;請問善知識,勿憚勞苦;親近善知識,勿懷退轉;供養善知識,無令間斷……於善知識所有功德,不應疑惑……見善知識隨煩惱行,勿生嫌怪。」我們又在《涅槃經》中看到,佛在往昔生中,行菩薩道,尋求佛法之時,他枯坐林中,忽聽有聲唱出兩句:「諸行無常,是生滅法。」當他聽了之後非常高興,因為他從未聽過這樣微妙透徹的道理,他想繼續再聽下去,卻聽不到了,他睜眼四顧,原來是一位面目猙獰的羅剎惡鬼。佛陀請他再說下去,那位羅剎惡鬼,竟說他已餓極,希望能有活人可吃。佛陀立即答應,只要有法可聽,聽了佛法證了果,再捨此一血肉之軀,又有何妨?那位羅剎惡鬼便接著說道:「生滅滅已,寂滅為樂。」當然,那位羅剎惡鬼,是善知識化身,不會真的吃掉佛陀。另外還有許多,佛在往昔生中為求佛法,不惜身為床座,不惜捨去一切頭目血肉與身軀四肢的種種實例,在此不作多舉。因為佛法難聞,能夠教我以佛法,就是我的大德恩人,我們不是去求大德恩人的過失,而是去求他所能說的佛法,正如蓮花生於污泥,我們欣賞的不是污泥,而是欣賞從污泥生出來的蓮花。
  
  總之,師弟之道是雙方面的,人人互為師弟,並不是在互求瑕疵,互求過失,而在互求諒解,互求彼此的善道,長養彼此的善道。所以《阿難問事佛吉凶經》要說:師弟之義,義感自然,當相信厚視彼若己,己所不行,勿施於人;弘崇禮律,訓之以道;和順忠節,不相怨訟。弟子與師,二義真誠;師當如師,弟子當如弟子。」各自站在自己的本位上,自求如師,自求如弟子。自己是師表的身分時,自問是否已夠師表的資格?若是弟子的身分時,則要自問,是否已盡弟子的孝道。人人都向自身求過,向他人求善,才會建立起和敬可樂的師弟之道。
  
  六、師弟的類別
  
  世間一般的師弟,並無類別可分,佛教的師弟,則有許多類別。一個出家的比丘,有兩種師:親教師(戒和尚)與軌範師,軌範師又分屏教師、羯磨師、教讀師、依止師、十戒師。屏教師與羯磨師是受戒師,教讀師是教授經論與律之師,依止師則為依止而住之師。教讀乃至僅僅一偈或四句,依止而住乃至僅僅一夜,即為其師。未滿五夏或滿五夏而不知律,均須隨親教師而住,若離親教師,則應隨處而求依止之師,終身不知律,終身不離依止。事師之禮,完全相同,唯見親教師,即離依止師。師有過失,弟子亦應相諫相勸,否則得罪。弟子有過,師應善教,師不如法教弟子,師則得罪。如果只貪弟子利養,而不如法而教者罪過是很大的。(《今日佛教》三九期)

 

由我受了沙彌戒說到戒律問題

 

從今(一九六○)年農曆六月十二日上午開始,我總算是個合法的出家人了。
  
  一、出家與受戒
  
  說來真慚愧,也真罪過,我雖早在十來歲時,已經披剃出家,做過幾年經懺,也受過幾年的僧伽教育,但我始終沒有一個受戒的機會。民國三十七年(西元一九四八年)春,上海龍華寺開戒,我請示師父,師父以我年齡不滿二十歲,不合法,故不准受戒。其實,近世以來,各戒期中,不滿二十,即予具足的,已比比皆是,那不過是師父的一個藉口而已,唯恐徒弟受了戒,羽毛豐滿,展翅而飛。事實上,我雖沒有具足,當時已經離開小廟,就讀於上海靜安學院。最後,不但離開了師父的小廟,也離開了靜安學院,離開了大陸,隨軍到了臺灣,這也可說是我「叛逆」行為的最大表現,但我仍以此一「叛逆」而感到慶幸。否則今天的我,不知會是什麼樣子了。我在靜安學院時,為了隨眾,早晚上殿堂,以及經懺佛事,照樣搭七衣並持具,尤其當時的學院規制比較方便,所以我雖冒充,卻少有人知道,但我也不知道那是一種犯罪的行為,是盜法、是賊住!如今看律,回想起來,不禁驚恐失色。我那小時披剃的常住,對我雖無多大的栽培,但飲水思源,我之能有今天,能在軍伍十年之後,仍然走上出家的道路,實在還是種因於小時第一位師父及師祖的接引。故直到目前為止,我雖違背他們的意向而離開了他們,但我依舊懷念著他們,正如我的離開父母,並非出自父母的主動,但卻不能忘懷父母的恩德。正因為我的恆不為恩義之所纏裹,故對每一恩義,恆能抱一由衷的懷念。
  
  出家受戒,在佛陀的時代,本來是一回事,如果有人向僧團中求出家,出家披剃之後,僧團證明,便是具足比丘。至於沙彌戒,由羅睺羅出家開始,小兒出家,什麼禮儀規矩都不懂,所以不能具足,因此先要經過一個時期學習的階段。小兒出家不能做什麼,只能趕趕偷吃食物的鳥雀,所以由七歲到十三歲的出家小兒,叫作﹁驅烏沙彌﹂。十四歲到十九歲,已可合乎學法的要求,故稱﹁學法沙彌﹂。這一階段,主要是在學習僧團的生活以及出家人的威儀,所以在此期中,雖為沙彌,僅受十戒,但是比丘威儀,都該學習,這在「沙彌威儀」中,可以看出。到二十歲的年齡,應該是具足比丘戒的時候,然如因緣不足,證師不夠(受沙彌戒須二比丘授,比丘戒即使在邊地亦不得少過五比丘授),或其他緣故,而不得受比丘戒的,仍然先受沙彌戒。不過,有別於二十歲以下的沙彌者,稱為﹁名字沙彌﹂。因此,依照佛陀的當世,人之出家,不滿二十歲的,必須先受沙彌十戒,已滿二十歲的,沙彌戒與比丘戒,可以連接秉受。
  
  至於我國內地佛教,各小廟帶了小和尚,除了送去戒常住受戒之外,絕少先受沙彌戒之事例,所以自明代以後各處開壇傳戒,也以沙彌戒、比丘戒、菩薩戒,三壇一期授完為原則,事實上,流弊缺點,不如法處,也就因此叢生。一般人,往往在剃光腦袋,穿上「僧服」(其實是漢裝)之後,便自以出家人自居,他人也以出家人相視。實際上,剃頭改裝不受戒,只是一個光頭白衣,剃髮居士,那能稱得上出家人?
  
  二、戒和受戒
  
  在佛陀時代的印度,宗教風氣普遍,直到現在仍是如此。各宗教都有他們各自的戒律,比如五戒:佛教有,婆羅門教、耆那教、瑜珈派也都有,只是大同小異,尤其是殺、盜、淫、妄四戒,幾乎是各種宗教共同遵守的軌範;其在威儀方面,也都大同小異。我們知道,跟隨佛陀出家的群眾,絕大多數是來自三迦葉、目犍連、舍利弗等的外道弟子,以及釋迦種的貴族,即使少數賤民,他們未曾皈依佛陀以前,也有他們的宗教信仰。正因為原來就是宗教徒,就有他們的宗教生活,所以一旦改奉佛教,奉佛戒律,自也並非難事,尤其是根器深厚的聖弟子們,一出家便得聖果、證聖位,便與道共戒或定共戒相應。所以他們不必經過長時間的學律階段。但到佛滅之後,尤其到中國,律書多了,律義繁了,加上中國的社會,缺乏宗教生活的基礎,要想一進佛門,便可比丘具足,實在是件難事。特別是一般後世的小廟,師長不知戒律為何物,自己不解不持,他們的子弟,也就無從知解,無從受持。等到子弟稍長,送去戒壇受戒,算是了卻一樁心事,表示小和尚已經成人了,受戒回去,便以成人身分看待,除了這一俗情的意義,毫無受戒的本質可言。同時,小和尚受戒之先不學律儀(也有的例外),同時戒經規定,不受大戒不得聽律,不得聽,自也不得看,受戒期中,僅僅三、五十天,但使熟背二百五十條文的戒本,已不容易,要他們逐條遵守,生死不渝者,恐怕千萬不得一。再說,戒期圓滿,戒牒到手,返回小廟之後,戒本也將束之高閣,甚至終身不再翻閱。像如此的受戒,究有多大的意義,實在很難評斷。以此看來,我沒有草草了事地去提早受戒,倒是一件幸事。無怪乎弘一大師要說:「從南宋迄今六百年來,或可謂僧種斷絕了,以平常人眼光看起來,似乎中國僧眾很多,大有達至幾百萬之概;據實而論,這幾百萬中,要找出一個真比丘,怕也是不容易的事。」弘一大師,持律謹嚴,但他自驗,他連沙彌的資格還夠不上,僅是一個多分的優婆塞而已。為的是非真得戒,不得傳戒。所以明代紫柏大師,雖嚴以律,然猶終身不傳戒,乃至是沙彌十戒。明代蕅益大師,晚年勤研以律,故畏而捨比丘戒,在佛前禮《占察懺儀》,求得清淨輪相,拈得沙彌菩薩戒;因此他的兩大出家弟子成時與性旦二師,連沙彌都不敢稱,而退以優婆塞自居。另有人問壽昌禪師:「佛制比丘,不得掘地損傷草木,今何耕種芸獲?」壽昌的回答是:「我輩祇悟佛心,堪傳祖意,指示當機,令識心性耳,正法格之,僅稱剃髮居士,何敢當比丘名。」
  
  根據律制,不得戒不能傳戒,證師之中僅僅一人或數人得戒,餘不得戒乃至有一人的戒不清淨,戒弟子也就無從得戒。但是真要如此認真,中國的佛教無真比丘,或真比丘的數字不夠,便不能傳戒;不傳戒,佛門之中的出家僧眾,也行將絕跡;僧眾絕跡,佛教也就無由住持,無從生存了。所以近世傳戒雖不如律,傳戒的佛事,仍需有人來做,方便做去,只要不太離譜,仍有大功大德。
  
  我們讀明代讀體大師見月老人的《一夢漫言》,當時受戒之難,實在難以言宣,講師雖多,傳戒則非律師莫辦。見月老人為求比丘戒,為求律師傳戒,當時只有南京古心律師,中興南山律儀,但已涅槃,他的法嗣三昧和尚大弘毘尼,然又山水萬里,旅途艱難。見月老人那時只有三十二歲,所以發大心願,不惜跋涉萬里,也要求受比丘大戒。但是當他到了江南杭州,又聽說三昧老和尚去了五臺山,趕去之後,又因無衣鉢,見了三昧老和尚,仍不敢說是去求戒,僅得數語開示,隨即禮謝他去。後聞三昧老和尚到了北京,便又趕往北京,但因兵亂,便復南回。因此他的同道覺心師喟然卅:「我等自滇而南,自南而北,今復自北而南,往返二萬餘里,徒勞跋涉,志願罔成。」這種為道尋師的苦心苦行,我們讀了,也不禁為之潸然淚下。直到他三十六歲那年,三昧老和尚已出北京,到了揚州府石塔寺開戒,求受比丘大戒,才算如願以償。也許正因為當時受戒之難,所以當三昧老和尚,受請住持南京寶華山,見月老人擔任教授及監院職乃至住持之後,後輩受戒,也就容易方便得多了,但是一到後來,竟又變成了徒有其表的形式而已了。這恐不是三昧和尚及讀體大師的始料所及!
  
  憑良心說,如今受戒,無論比丘、比丘尼戒,都是不如法的,但在這個無可奈何的末法時代,雖不如法,雖不能真正得戒,受戒這一形式,還是需要,最低限度,在受戒之時,也可徹底懺悔一下。好讓新戒的自心清淨一番,雖不得戒,但可得一安心,也可種種善根。受戒是在至誠殷切地懺悔過往罪障,策勵未來的道業,所以我還是希望受戒。
  
  三、我要受戒
  
  談到我受戒的經過,不妨將這次出家的因緣順便說一下。
  
  自一九五八年春天開始,我的背部便感到疼痛,一病年餘,中西醫藥罔效,各種科學方法的檢查,例如:照X光片即達十六張之多,仍未查出病源。到一九五九年六月,身體衰弱不堪,身高一百七十二公分,體重只有四十八公斤半,所以請准病假休養,同時也著手辦理退役的手續,承長官的愛護及現在的剃度恩師東公老人等的協助,總算如法如願地脫離了軍人的身分。我以小和尚的身分,隨軍來臺,來臺之後,雖處軍旅之中,卻未有過「還俗」的意念。所以一旦離開軍中,仍然回到原來的崗位。最初有些師友向我建議:你是出過家的,你也有你的剃度師,這次回來,自可不必疊床架屋,再找一頂師父的帽子戴在頭上;正像其他服役的青年法師一樣,過了一個時期軍人生活,兵役期滿歸來,仍不失為法師。但我考慮再三,我雖有過師父──現在也不否認那位師父,然我沒有受戒,即使受了戒,處身軍中十年,也該視同捨戒還俗。小時出家無知,現在再度回來,不能繼續糊塗了,故我決定,一切重新開始。同時以我的看法,剃度師者乃是度我出家的慈航,怎會成為我的帽子?
  
  至於受戒的問題,師友們見了面,每每問我怎麼打算?若以我曾於僧團中住過幾年的經歷來說,即使不再受戒,一切律儀,也未必見得比時下的其他新戒差得太多。但不受戒,又與佛制不合。人家稱呼我為法師,我固不足稱為法師,竟還是個光頭白衣,因果怎敢承當!所以有人主張我受一個改良戒,還回佛陀時代的原始面目,不拖時間,也不鋪張;不必唱,只要唸;不繁複,求簡要;不必種種儀節,但求殷切莊重,請到三師七證,即可受戒具足。這在於我,當然是非常贊成的。可是經過數度的研究,特別是恩師東老人的開示,又覺得改良戒雖好,所負的責任太大。如果我來開頭,勢必有人效尤,如今的受戒,雖不理想,但在個把月的戒期之中,總還過的是僧團的生活,總還可以學到一些威儀,聽到一些道理。如果大家連這一點點薰習的機會都沒有了,一剃光頭,便可具足,具足之後,各處小廟之中,更無僧伽生活的薰習機會了。那麼,除了服裝之外,出家人與在家人的不同,也就很難分別了。果真如此,未來的佛教,還堪設想嗎?我是首創弊端的人,我的罪業,自也更加不堪設想了。所以改良戒一案,還是留待以後從長計議。
  
  但是,我對受戒的要求,一天比一天地迫切起來,一方面,我在主編《人生》雜誌,不得不與各方的作者與讀者之間取得書信的聯絡,師友們來信多以法師相稱,實質上我還是個白衣,所以此一法師的稱謂,也成了我良心上的負擔。其次,有些虔誠的長者居士,見了面便是頂禮,有一次有位老居士來訪,他向我頂禮,我覺愧不敢當,故也陪著他一同頂禮。事後他說:這是不可以的,法師還禮居士,居士豈不招罪?但我怎麼說呢,因我也僅是個服飾不同的居士而已。再次,我雖不再希望替人家做經懺,我住的中華佛教文化館,也不是經懺門庭,但是由於多方的關係,每月之中,總還有著少數幾堂佛事的應酬。我是常住的子弟,常住有佛事,豈可不做,然而每做佛事,大家都搭衣,獨我一個,自也不能例外。這是極其罪過的事了,我在明知故犯,明目張膽地自欺欺人,自盜盜法。我每搭一次衣,必受一番良知的譴責,必向佛前懇切地懺悔,我真不知究竟是什麼業障,使得我三番兩次地犯罪盜法?
  
  四、四終於受了沙彌戒
  
  當我將這些感觸稟告恩師東老人之後,東老人非常慈悲,開示我說:「受戒要待因緣具足,如今沒有聽說何處準備開戒,為求權宜之計,我想你先去受一個沙彌戒罷。若去請求臺北華嚴蓮社智老和尚,或許可以慈悲的。」終於智光老和尚慈悲了,但是受沙彌戒,必須於說戒的前一晚上,先做懺摩,智老和尚希望我的恩師東老人替我先做這堂懺摩的佛事。東老人看了初壇的文疏之後,發現懺摩是要唱的,而且儀文很多,不是一個人可以做得了的,所以不便馬虎了事,示請新店竹林精舍隆泉老法師慈悲成就。
  
  我真感激極了,這些長老們,都對我非常慈悲,我去竹林精舍拜見證蓮老和尚及隆泉老法師之後,他們一口答允:「你既能夠發心,我們應該成就。」那天是農曆六月初八,約好十一日晚上帶了海青去做懺摩。
  
  農曆六月十一日,天氣非常燠熱,晚飯之後,懺摩儀式照樣進行,隆泉老法師,黃鞋、黃袍、紅祖衣、展大具,並請佛聲法師及慶規老和尚站班引禮,持誦唱唸。唱完戒定真香讚,在三遍香雲蓋,禮佛三拜之後,我的內衣褲已因流汗而濕透,壇上三師,也是汗流如注,這使我非常感動。接著長跪合掌,傾聽上隆下泉阿闍梨朗誦:大德一心為弟子聖嚴……,一一懺悔,而到同唱「往昔所造諸惡業……」時,我渾身都在流汗,眼中也在流淚。隆泉老法師,一字一句,唸得非常清楚,音調極為殷重,好像每一音節,都能激動我的脈搏,啊!這樣的情境,有生以來,要算是第一次經歷了,以往參加許多佛事,從未有過如此微妙和痛切的感覺。好像只有當時的我,才真正地投入了佛陀的腳下,感到了佛陀的真實性和存在感。後來我想,出家人為何一定要懺摩、要受戒,理由即在於此了。  
  十二日一早,懷著清涼輕快的心情,到了臺北市華嚴蓮社,早餐後,由成一法師布置戒壇,並也由他引禮站班。上智下光老和尚降重禮佛登座畢,我即長跪合掌,靜聽開示,繼而隨聲迎請諸佛菩薩,護法聖眾,降壇護戒。一迎請我即一禮拜,迎請禮拜之時,我又噙淚欲滴了,因為這時的氣氛,極其莊嚴肅穆。接著說戒、講戒、搭衣、展具。沙彌戒的佛事才算圓滿。佛事終了,雖只上午九點,但因天氣悶熱,老和尚與成一法師,已是一身大汗。如此熱天,穿單層衫褲猶覺太熱,何況加上海青與衣,我又偏偏在此大熱天裡請求傳戒,對諸阿闍梨及戒和尚,我真不知如何感激才好。
  
  受戒歸來,搭衣持具拜禮恩師之後,我第三次流淚了,因為我想,我今年已三十,已是兩度出家,到此為止,才真是個合法的出家人,出家容易,要成為一個出家人,又何其難呢?再說,我雖受了沙彌十戒,今後的歲月,能否受持,則又有頗多的問題,因以弘一大師,畢生弘律,也只自稱多分優婆塞,何況是我?如果徒備受戒之名而無持戒之實,不但有負佛教,也該愧對此番出家的初衷。前後思惟,兩顧茫然,自主毫無把握,能不愴然淚下。我不是一個善於流淚的人,但到如此情境之下,竟又抑制不住。
  
  五、中國佛教的戒律問題
  
  但是,目前的中國佛教,對戒律的問題,還有許多地方,急待解決。憑良心說,中國的佛教,自來精於律行的高僧,在比例上總是佔的少數。事實上,律本之中,有些條文適合於佛陀時代的印度社會與印度民族,未必適用於今日的時代社會與中國民族。佛制受戒出家,捨戒還俗,一人在一生之中,可以數度出家也可以幾次還俗;佛制半月半月誦戒,犯了重戒逐出僧團,犯了輕戒如法懺悔。中國佛教半月半月誦戒,僅限少數道場,誦戒也只徒有具文,佛陀時代的白眾懺悔,那種真誠坦率的風氣,已蕩然無存。但是佛陀入滅之時,告誡弟子,後世當以戒律為師,復興佛教,重振佛教的宗教精神,似也捨去弘律莫由。本來,戒律之中包含德行及威儀,出家之後必須學戒持戒,乃是理所當然的事。一個宗教徒之成為一個不同於非宗教徒者,端在其舉止行為之中表現出,如果不學戒而想成為一個卓越的宗教家,那是很難的。我很慚愧,不足言戒,冒昧寫來,已有褻瀆之嫌,鑑於戒律問題的嚴重,雖不敢說,已經說了如許,願諸精於律學的大德,對中國佛教的戒律問題作一番整頓與改進,否則苟安因循,終究不是辦法。(一九六○年七月十五日於北投,《人生》一二卷八期)

 

受戒燃香是必要的嗎?

 

相信當我寫了這個問題的見解之後,不贊成燃香疤的人會反對我,贊成燃香疤的人也會敵視我,因為我是既是贊成,但也反對。
  
  依照一般以訛傳訛者的想法,認為受戒與燃頂香,是一體的兩面,根本就是一回事。如果受戒而不燃頂,此一受戒的身分,簡直無法得到多數人的承認。並以為頂香燃得越多,戒品也就越高,因此有人以為沙彌戒燃香三炷,比丘戒燃香九炷,菩薩戒燃香十二炷。其實,小乘戒根本不許故意損傷身體,若故意損傷者,便是犯戒,《十誦律》中有明文規定,故意自斷手指者,犯惡作罪。既不許故斷手指,自也不許燃燒手指,至於是否能燒頭頂,自亦可以推想而知。所以西藏的喇嘛,沒有燃香的規矩,他們雖行的是大乘密教,雖也主張苦行;而南傳的小乘國家,根本無此見聞。那麼,沙彌與比丘戒,都是小乘戒,小乘戒並沒有燃香的行門。唯有大乘菩薩行,才有燃香一門。  
  燃香的最大根據,乃是《梵網經》,以及《梵網經》的諸家註疏。《梵網經》輕垢戒第十六條中說:「見後新學菩薩,有從百里千里,來求大乘經律,應如法為說一切苦行,若燒身、燒臂、燒指,若不燒身臂指供養諸佛,非出家菩薩;乃至餓虎狼師子,一切餓鬼,悉應捨身肉手足而供養之。後一一次第,為說正法,使心開意解。」
  
  此一苦行,是教出家菩薩燒身、燒臂、燒指,是教出家菩薩捨了自己的身肉手足,供養餓虎狼獅子及一切餓鬼。
  
  至於燒身供養諸佛的記載,除了《梵網經》,其餘大乘戒經,多無明文規定。但在其他的大乘經論中,倒是有的,例如《法華經》的〈藥王菩薩本事品〉,就有燃身供佛的記載,並且得到八十億恆河沙世界諸佛的同聲讚歎:「善哉,善哉!善男子,是真精進,是名真法供養如來。」天臺智者大師,也在讀到此處,而得豁然大悟,寂而入定,親見靈山一會,儼然未散。可見燒身供養諸佛的功德,是不可思議的了。所以《法華經》的同一品中又說:「若有發心,欲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者,能燃手指,乃至足一指,供養佛塔,勝以國城妻子,及三千大千國土山林河池,諸珍寶物,而供養者。」
  
  但是,我們應該明白一個事實:藥王菩薩之能行此苦行道者,已非一般凡位的初發心菩薩可比。他先服諸種香料而滿千二百歲,再以香油塗身,再以神通力願,而自燃身,燃燒之後,又經過千二百歲,其身乃始燃盡。那麼試問:我們誰能有以神通力願而自燃身的工夫?誰能將此血肉之軀一燒便可燒上一千二百年呢?
  
  至於為了求聞佛法,而能不惜捨身的例子,佛經中很多,所以《華嚴經.入法界品》普賢菩薩曾對善財說:「我法海中,無有一文無有一句,非是捨施轉輪王位而求得者,非是捨施一切所有而求得者。」但那都是忍位以上的菩薩,處身於沒有佛法的環境中,才是如此的。另外,自捨身肉手足,而去供養餓虎狼獅子、一切餓鬼,為的是慈憫眾生,並願以此捨身相飼的方法,來攝化接引他們,所以《梵網經》的同一條中,接著便說:「後一一次第,為說正法,使心開意解。」故而菩薩為度眾生,三千大千國土,無有一處不是捨身肉腦髓之所。菩薩為救饑民,可以變作一座大肉山,由人分割;可以化作大魚,由人取食;為救一隻鴿子,可以國王之尊,生割身肉以代。雖然鮮血淋漓,仍舊不以為苦。但此也是聖階的菩薩,才能做到。否則,既已捨身而飼餓虎狼獅子等在先,何得仍能「一一次第,為說正法,使心開意解」之在後呢?同時,未登忍地,即使有其捨身的大心,捨身之際,卻不能沒有痛苦的感受了。既在痛苦之中命終,命終之後的去向也就很難自主了。因為凡位的眾生,業障多於善因,定業重於願力,所以痛苦而不瞋者很少,瞋心而不墮者不多。故於《梵網經》的輕垢戒第三十八條,便規定菩薩不得故意到難處去,否則便是犯戒,難處之中,包括:「國難、惡王、土地高下、草木深邃、師子、虎、狼、水、火、風難,以及劫賊、道路毒蛇」等等。這與第十六條所說,並不相違,那是指的聖位菩薩,這是指的初發心菩薩。聖位菩薩,捨身飼於虎狼,因他能夠攝度虎狼,初發心菩薩雖被虎狼連肉帶骨全部吃光,虎狼不唯不能得度,反因吃了行道的菩薩而業障更重。因此可知,捨身的功德及其精神是偉大的,但在初發心的菩薩,自己尚未站穩腳步,切莫輕言捨身,否則種了苦因,仍得以苦報來受,那是很不合算的事。
  
  我們在佛典之中,可以看到捨身燒身的記載,即在《高僧傳》中的〈忘身篇〉及〈遺身篇〉中,也不乏其例。或為衛護佛法,或為度生悲願,或為功德的祈求,故其每能發生很大的作用,其中自有聖位的菩薩示現,然也不能說絕對沒有凡位的行者。但是這種法門,如果自己沒有把握,或者不到緊要的關頭,最好不要貿然使用,因為色身雖不值得重視,色身卻是修道的工具。如果功力不夠,慧力薄弱,一味貪著於功德的追求,便去燒身捨身,充其量只能生天享樂,樂盡還墮三塗,要不然還可能墮到魔王天去,那就更慘了。
  
  再說到燃頂的行門,在佛典中,自亦不乏根據,並且不唯燃香,甚而尚有以刀剜去頂肉,灌注香油,以頭頂而做燈盞來點燃的。這種行門,的確可敬可頌,但也不是勉強得來的,如若虔敬之心不足,忍耐之力不夠,那是受不了的。同時,《梵網經》的規定,只是燒身、燒臂、燒指,也並未要人燃頂。或有解者以為頭是人體的最上部位,也是最尊貴處,所以用燃頂來象徵或代表燒身的意思,這一解釋,當然也有道理。不過我們必須明白一個事實,《梵網經》雖然要求出家菩薩,必須燒身、燒臂、燒指,並須捨身以飼獅狼餓鬼,但卻並未說明,凡受菩薩戒的比丘,必須首先燒身或捨身,若不燒身捨身,便不得戒。尤其並未規定在受菩薩戒前的出家人必須燃頂,才能得戒。所以燃頂這一節目,也不是授出家菩薩戒的必經過程。燃頂與正授戒禮,根本就是兩回事。如說出家人求菩薩戒,燒身捨身在前,受戒得戒在後,身既先已燒了捨了,還由什麼東西接納戒體呢?難道是受的幽冥戒嗎?如今燃頂,雖非燒身捨身,但此燃頂的根據,乃是同一源流。
  
  我本人絕不反對燃香,但應出於各自的心願;在授出家菩薩戒之前,或在講解《梵網經》之時,戒場的戒師,開示戒子應行苦行,這是必要的。苦行的最大意義,是在體察此一有生之患,只要有生死,便有痛苦,痛苦則以燃火燒肉為最難忍,然而燒肉雖痛,死的痛苦比此更甚。為了警策行者不要樂不思蜀,而將生死大事棄諸腦後,並將眾生的痛苦,置諸不理,所以要燃香;為了表示並不貪著此一血肉之軀,若有必要,隨時可以捨卻此一血肉之軀,所以要燃香。有人說:燃香絕對不痛,如痛便是業障。這是存心的妄語!尤其要求一個求受菩薩戒的初發心者,燃香而不感覺痛,除非他是個再來人,否則就有些過分了。事實上,燃香的目的,不在使人感覺不痛,相反地倒是希望行者能夠體味一下痛苦的感受,使其對於自利利他的工夫上面,有所警惕。有人誤解燒身供佛的本義,以為佛菩薩喜歡接受我們用肉體來焚燒供養,所以燒身有大功德。倘若當真如此,佛菩薩之比諸血食的鬼神,也就高明不了多少了。其實,燃香供佛,並非供養身外之佛,而是供的自性佛,由於發心燃香,益加精進,對於成佛的階層,必將日漸接近,所以是供自性佛而非供的身外佛,諸佛之所以讚歎藥王菩薩燒身供佛,乃在讚歎其道心的堅固,苦行的偉大,並不是因為受了燒肉的供養而感到歡喜。佛是究竟圓滿了的人,佛還缺少什麼嗎?佛還需要我們以燃香燒身來供養嗎?因此,戒場對於苦行的開示,固然必要,菩薩戒前的規定燒香,則大可不必,若有發心燃香者,應加讚歎,如果不想燃香者,則不得勉強。燃香的時間,也不必規定,任一時間發心,任一時間皆可燃香,燃在頭頂固佳,燃在其他的部位,也未嘗不善。
  
  當然,歷來戒場燃頂,並未「強制」執行,並且有的戒場規定只准燃三炷,竟還有人要求燃六炷與九炷的,戒師不許,新戒則有自動於私下加燃的,筆者便是在如此的情形下,燃了九炷。但是有些不願燃頂的人,在群眾心理與集體行為的影響下,便不得不跟著隨眾了。這有一個事實,可資說明。我有一位同戒,他本反對燃頂,後來因我在私下燃了九炷,他的師父問他是不是也願意燃九炷,他初有難色,繼而看看我的表情,似乎並不介意,於是他說:「好罷,我也燃九炷。」這是我影響了他,但他以後有沒有埋怨我,卻不得而知了。
  
  燃香非比燒身,痛苦究竟有限,即非聖位菩薩,未嘗不可實踐,但最要緊的,是在出於各自的真正發心。否則的話,教者與燃者,不但皆無功德,並且都有罪過。如說,一味肯定「若不燒身燒臂燒指,即非出家菩薩」,頭頂燃香,卻並不等於「燒身燒臂燒指」,菩薩自初發心的凡夫而至成佛,共有五十二個階位,不必要求凡位菩薩,事事皆向聖賢位者看齊。否則,《瑜伽菩薩戒本》可開七支罪,《攝大乘論》可開十惡,也跟著開嗎?非地上菩薩,那是不許開的。再說,沙彌受菩薩戒,也算出家菩薩,沙彌若於受菩薩戒前,若一燒身,固然連菩薩戒也求不成,若先燒臂燒指,而受菩薩戒,但又不能像藥王菩薩那樣,以大願力而使燒去的臂指復原,無臂與無指,竟又成了求受比丘戒的障礙了。
  
  我不反對燃香,但我希望以後的傳戒道場,對於燃香一節,能夠加以考慮改良。我很贊成改革的作風,但卻不能同意過激的批評。有人說燃頂的動機是出於戒師的規定,燃頂的目的,則皆在於偽善虛榮及面子的鼓勵。這種批評,未免太過。勉強人家燃頂,固然不對,難道自願的燃香,也不許可嗎?難道就不承認宗教情緒的具體表現嗎?我們批評時弊,是對的,如要離開宗教的本位,便錯了。否則,與胡適罵佛教的羅漢、和尚、尼姑都不思做人,有什麼不同呢?
  
  還有人做考據工作,以為和尚燃頂,是出於清代順治皇帝的殘酷通令。我不知道這有什麼信史可以作為根據,我卻可以證明和尚燃頂,並非始於清代順治的通令。明末崇禎五年(西元一六三二年)蕅益大師三十四歲,結夏安居,燃香十炷,自恣日更燃頂香六炷,得沙彌菩薩戒(見《靈峯宗論》)。這比順治元年(西元一六四四年),早了十二年。蕅益大師以前,燃頂者,自亦不無先例。可見和尚燃頂的苦行,並非始於順治的通令。
  
  誠然,中國受菩薩戒的第一人,是東晉末年的道進律師,他以三年的時間,在佛前感發菩薩戒體,但也未見其有燃頂的記載。以後求受菩薩戒者,雖然鼓勵讚歎苦行的功德,卻也未有規定非要燃頂不可。所以今天的我們,不得貿然廢除燃香,也不必規定新戒非要燃頂不可。我寫此文,知我罪我,其誰人歟?(《海潮音》四三卷四月號)

 

論捨戒與還俗

 

在我國佛教史上,雖有好幾位人物,由僧尼還俗:例如:朱元璋還俗做皇帝,劉秉忠還俗做宰相,姚廣孝還俗做少師,武則天還俗做女皇。但是中國社會之對還俗的僧尼,總是不尊重,尤其是佛教界中對於還俗的僧尼不予諒解,實在是不幸。
  
  正因僧尼的還俗,不受尊重,不得諒解,致使一些雖不能守持僧戒,甚至已經破了淫、盜、殺、妄──特別是犯了淫戒的出家人,仍然覆藏遮掩,不願還俗;即使因為知恥而偷偷地還了俗,還俗之後,便不敢在佛教界中露面了。
  
  因此,我們必須檢討前者的不要面子,而應該同情後者的「不能見人」。前者是污辱僧寶的敗類,後者起碼也可算是知恥的好人。
  
  這一問題,太虛大師曾經寫過三篇文章,依次是:1.〈告青年苾芻之還俗者〉,2.〈尊重僧界還俗人〉,3.〈不能守僧戒還俗勿污僧〉。(以上三文見《太虛全書》三四.六二五─六三○頁)
  
  但是直到如今,此一根深柢固的觀念,仍未有所好轉。我們見有犯了大淫戒的僧人,仍不肯還俗的;見有公然娶妻生子而仍披衣說法當住持的;見有因了情欲的逼迫,偷偷地還俗生子而不敢再到佛教界中露面的。  
  這是我們的社會,對於佛教教理認識不夠,對於基本人權未能尊重。特別是教內的人,甚至姑息犯戒而不還俗的僧尼,卻又不能原諒捨戒還俗的僧尼。
  
  因為不學戒律,對於戒律的知識太差,竟以捨戒還俗為恥辱,不捨戒而犯戒,倒覺得無所謂。
  
  最大的原因,中國佛教的僧尼,沒有僧團制裁的約束與保障,所以形成了這種局面。
  
  但是我要指出:居於僧尼本位,即當守持僧尼的戒律,若不能夠守持,應該立即捨戒還俗,僧尼犯了男女淫欲,便是破根本戒,犯一條當墮地獄九十二萬一千六百萬年。
  
  除非是個不信因果、不信佛法的人,即當相信佛的戒律不是僅僅用來嚇唬人的。
  
  身為一個出家人,不能守持根本四條戒,還算什麼出家人?
  
  我們要知道,出家與在家的最大不同處,便是戒絕男女的淫欲行為。在五欲之中,以淫欲之樂最為殊勝,所以要發心出家,實在不是一樁簡單的事。但是在比丘戒的四大根本戒中,卻以盜戒最難守持,淫戒當算其次,凡是不與而取,過了五磨灑的價值,即成大盜,破根本戒。大淫戒卻要男女既成相交的事實,才能構成破根本罪,只要能夠稍加自持,淫欲心起,即予克服,犯大淫戒是不太容易的。
  
  然而,僧尼犯戒的最易受人注意者,卻又是淫戒,煩惱最難克服的,也是淫欲。由於生理上內分泌腺的刺激,如再加上外境異性的不斷誘逼,若無堅決的意志與不拔的信念作為立足的基礎,隨時作克己的修持者,破戒的行為,便很可能促成。但若稍有羞恥之心,只要男女雙方有一方能夠警覺,便不致於破戒。再說,出家人的生活,也沒有在家人那樣隨便。
  
  不過,僧尼的自動還俗,大多數,是由於男女的情欲所引起。少數則由於興趣及事業等等的其他因素。所以比丘戒中,說到捨戒還俗的,也僅淫戒一條。
  
  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》中說:「勸他歸俗,得吐羅(偷蘭遮)罪。」我們應該讚歎出家功德,不要勸人還俗,勸人還俗是有罪過的。所以我們當勸受了煩惱逼惱的僧尼們,應先試做修持的工夫,比如:念觀音聖號及彌陀聖號,或者禮拜,或者懺悔,或者請大德開示。如果一切均無效用,均不能夠克制時,則不妨勸其還俗,此義在《律攝》中有詳細說明。比丘還俗,可有三次(亦說可有七次)。也就是說:有三次出家受戒,三次捨戒還俗的機會,到第三次捨戒還俗之後,才不能再來出家受戒。
  
  比丘尼捨戒還俗,只許一次,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》卷三○中說:「苾芻尼一捨法服已歸俗者,不應更令出家,若與出家者,師主得越法罪。」《十誦律》中也說:「比丘尼一返戒,不復聽出家受具;若捨戒已,轉根作男子,與受比丘戒,不犯。」
  
  事實上女人對於煩惱比較有忍力,羞恥心也大些,男女互犯姦淫,總是以男的為主動者多。所以比丘可有三次還俗的機會,比丘尼則僅一次,至於由女根變為男根,實在不是尋常的事,故也不必指望。同時這也警告比丘尼們,如是好心出家的,不要隨便退心還俗。  
  捨戒還俗的方法很簡單:
  
  《四分律》中說:「若比丘,厭比丘法,便云:﹃我捨佛、捨法、捨比丘僧等﹄,作如是語,了了說,是名捨戒。」又說:「若作是思惟,我欲捨俗,便了了捨戒,是謂戒羸而捨戒。」(思惟:我念父母、兄弟、姊妹、婦兒等,欲捨佛、法、僧。先思後說,即成捨戒。)
  
  《摩訶僧祇律》中說:「若向五眾及白衣等言:我捨佛、捨法、捨僧、捨學、捨說、捨共住、捨共利……皆名捨佛,即名捨戒。」
  
  《薩婆多毘尼毘婆沙》中說:「捨戒時無出家人,若得白衣,或佛弟子,非佛弟子,但使言音相聞,解人情,亦得捨戒,一說便捨,不須三說。」「受戒時,如入海採寶,無數方便乃得,故須三師七僧,捨戒時如失寶,盜賊水火,須臾散失,亦如從高墜下,故對一人便捨也。」
  
  由此可見捨戒,不必使用儀式,如果捨戒的人能夠深知佛法,懂得戒律的尊嚴,並不以捨戒還俗為恥者,可以在大眾僧前公開宣布捨戒,並於捨戒的同時,脫下僧服,換穿俗裝,宣布捨戒,亦宣布捨僧名而改俗名。這是最最光明磊落的事。如其還俗之後的職業與生活有困難,僧團之中,尚可勸請居士協助,或由僧團的師僧同道直接資助他成家立業,他雖然還俗了,但還是佛教徒。或退為在家菩薩戒,乃至最少仍是三皈弟子。他還可以為佛做外護。
  
  如果沒有這種勇氣,或者由於情境的急迫,比如男女相互貪愛膠著,等不及向大家公開宣布捨戒,便要犯淫之時,不妨對面男女或任何一位懂事懂話的人,向之宣布捨戒。但是一定要宣布捨戒在先,男女淫行在後,否則即成破根本戒,不算捨戒。捨戒之後沒有戒罪,但有性罪。若不捨戒而去犯戒,便有雙重罪了,戒罪尤其可怕!唯其捨戒之後,必須還俗,若不還俗,即成賊住。
  
  本來,捨戒還俗並不可恥,破戒戀棧才最可惡,故在泰國與緬甸等的佛教國家,皆以出家為光榮的事,出家還俗,也是平常的事,並且以為唯有還俗的人,才是標準的國民,他們不以還俗為恥,並以做過和尚為榮。所以他們沒有一個不捨戒的還俗人,也沒有一個犯根本戒的出家人。願意持戒,即可出家,受戒出家的大門隨時開著歡迎;不能持戒,當可捨戒還俗,社會上的職業,也多歡迎還了俗的出家人。
  
  在我們中國,適巧相反,不以出家破戒為罪惡,竟以捨戒還俗為恥辱,這是顛倒,絕對的顛倒!
  
  這有兩個原因:
  
  中國的出家人,能有謀生的技能者不多,即使有其謀生的技能,在家謀生,總沒有比出家受供養容易。再說,出家人當其出家之時,並不準備還俗,他們的事業基礎,也就建築在出家的身分之上,如果一旦捨戒還俗,勢將前功盡棄,而去另起爐灶,所以雖有煩惱業障現前,仍無勇氣捨戒還俗。(這是不明因果,不知罪報!)事實上一個本不適宜過僧侶生活的人,他要勉強過下去,不唯痛苦,也將必有罪惡產生,他的事業也絕不會太好,何不及時抽身,乾脆還俗!有位心理學家說:當你發現人生的路向走得不對時,切不要怕與過去的教養和觀念斷絕關係。拿出勇氣,另闢生路。  
  中國的社會,普遍地輕視還俗的僧尼,致使還了俗的,多有不敢承認他曾出過家,甚至不敢承認他是信仰佛教的;尚未還俗而又不能習慣出家生活的人,也就因此寧可生活在罪惡之中,也不敢輕易捨戒還俗。再有,佛教界中,也不原諒還俗的人,這在前面已經說過了。
  
  補救的方法,是實行太虛大師的號召:「尊重僧界還俗人。」不唯尊重還俗人,更應該幫助還俗人,最低限度他們要比一般從未出過家的俗人更有信心,也更有教性。否則,犯戒不還俗,僧界不清淨;還俗不受尊重,戒羸(不能持戒)者又不敢捨戒還俗,實是佛教最大的不幸!
  
  關於捨戒的問題,我想附帶說明一點:
  
  佛教的戒律,分為比丘戒、比丘尼戒、式叉摩尼戒、沙彌戒、八戒、五戒、菩薩戒。除了菩薩戒,任何一種戒,均可捨,在生時不捨,臨終捨壽時也要捨。菩薩戒則一受永受,若不破重戒而失戒,盡未來際時,直到成佛,即使成佛,更無捨戒之理。
  
  捨戒也有區分:比丘戒、比丘尼戒、式叉摩尼戒、沙彌戒,要捨即是全部捨,不可逐條捨。
  
  八戒(八關齋戒),本來是六齋日分別受持。照理,每逢受八戒的當日,應於早晨向一比丘阿闍梨前受,所受僅是一日一夜,不是一受永受。故也無所謂捨戒。
  
  五戒,可以分條受持,如果受戒之時已經全部秉受,受戒之後,覺得不能全持,即可分條捨戒。
  
  菩薩戒是大乘戒,根據《菩薩瓔珞本業經》的說法,可以隨分受持,如覺不能持守之時,以理推之,當也可以隨分捨戒。
  
  最要緊的,不可貪圖名譽好聽,受了什麼戒,如果受而不能持,便算犯戒,受戒犯戒則罪加一等!若盡最大努力,仍不能守持淨戒,即應捨戒。
  
  根據蕅益大師及弘一大師的判斷,現時的中國比丘,當未得戒,但是,既居比丘之名,而犯比丘之戒,雖未得戒,當與得戒犯戒同科。
  
  又根據蕅益大師及其弟子,雖然捨了比丘戒,仍未還俗的先例,可知不能持戒應捨戒,捨了比丘戒,也不一定就要去還俗。
  
  於此研究,現時的中國僧尼,倒不妨考慮「捨戒」這一問題,否則尸其位美其名而無其實者,豈不是在日日招愆?(《覺世》一八一期)

 

什麼叫作小小戒?

 

自從佛滅之後,「小小戒」一直是一個問題,佛將入滅之前對阿難尊者提到小小戒可捨的事,但在第一次的結集會上,卻被摩訶迦葉否定了。其經過情形是這樣的:
  
  在結集三藏的大會上,阿難尊者恭敬地告訴摩訶迦葉說:「我親自聽到佛陀說:『吾滅度後,應集眾僧,捨微細戒。』」迦葉尊者便問阿難:「那麼你聽佛陀說那些是微細戒呢?」阿難則答:「那時因見佛將滅度,心被憂逼苦惱之所迷塞,所以沒有問。」於是,迦葉尊者,便訶責阿難:「現在說這樣的話,已不是時候了,你為何不先請問世尊?」隨即提由在會的大眾比丘討論,說到最後,有的以為除了四重──波羅夷戒,其他都是小小戒或微細戒。因此,摩訶迦葉便以結集大會召集人或領導人的身分,作了如下的決定:「若捨微細戒者,但持四重,餘者皆捨,若持四重,何名沙門?」又說:「汝等所說,皆未與微細戒合。隨佛所說,當奉行之,佛不說者,此莫說也。」(《毘尼母經》卷三)
  
  我們知道,大迦葉尊者是頭陀(苦行)第一,他對戒律的持守,也是絕對清淨的,以他的個性,以他對比丘生活的看法與希望,主張不捨微細戒,乃是很有道理的。
  
  但是,這個問題並未因此而解決,我們從比丘、比丘尼戒中,可以看到,有些條文是不能不受時空限制的,甚至在條文之中,由於結集者的疏忽,竟有重複的事實──比如《四分律》比丘尼戒的單墮九十七條與九十八條,是重複的;一百六十二條與一百六十三條,也是重複的。對此,古人雖有指出者,但卻無有敢以剔除者,那是為了尊重法寶,故僅指出而已。
  
  近代有人主張,將比丘、比丘尼戒本(經)來重行編訂,剔除不必要的,存下緊要的。這一工作,的確值得吾人來做,但到目前為止,尚無一人膽敢來做,因為這一責任,太重大了,這是要對整個的佛法負責,也要對未來僧團慧命負其全責的事。
  
  不過,我個人以為,我們可以不談捨去小戒的問題,只談如何來提倡守持重戒的問題,並且根據這一理由,而來編訂比丘、比丘尼的手冊,廣為流通,普遍遵行,那倒是個最好的辦法。當然,這要由知律的法師,數人合編,方始妥善。同時,這又要討論到重戒與小戒的問題,因為重戒固然要持,小戒也不能全部不持,否則,真要如摩訶迦葉所說的「若持四重,何名沙門」了。
  
  什麼是小小戒或微細戒,我們雖不能肯定地指出,但在律典之中,總還可以找到一些蛛絲馬跡。
  
  《摩訶僧祇律》卷二四說:「爾時,有摩訶羅出家,數犯小戒:別眾食、處處食、停食食、共器食、女人同室宿、過三宿(與未受大戒者)、共床眠、共床坐、不淨菓食、受生肉、受生穀、受金銀。」這些戒,都是波逸提以下的範圍,也都是威儀一類的戒。
  
  又據《四分律》比丘戒單墮七十二條中說,凡是比丘而輕訶雜碎戒者,便犯波逸提罪,故也不得輕忽了小戒──雜碎戒也就是小戒的異名。什麼叫作雜碎戒?《四分律》於同一條的制戒緣起中,是說除了四事(四波羅夷)與十三事(十三僧伽婆尸沙),其餘便是雜碎戒。
  
  根據《善見律毘婆沙》的解釋,從二不定法,乃至眾學法,都叫作雜碎戒。《摩訶僧祇律》卷一四也說:「雜碎戒者,除四事十三事,餘者是也。」《五分律》卷六則說:「(六群比丘言:)何用誦習雜碎戒,為何不……誦毘尼不過四事十三事二不定法,何用多知。」這又將二不定法不算雜碎戒了。
  
  以《律二十二明了論》的解釋:「佛世尊立戒有三品,一小戒,二隨小戒,三非小戒。小戒者,僧伽胝施沙等;隨小戒者,是彼不具分罪;非小戒者,四波羅夷。復次,小戒者,諸戒中自性罪;隨小戒者,諸戒中所有制罪;非小戒者,四波羅夷等。」從這看來,除了四波羅夷,其他均屬小戒與隨小戒了。
  
  《薩婆多毘尼毘婆沙》則以為:佛在最初十二年中,為無事僧(不生惡事者),僅說一偈:「善護於口言,自淨其志意,身莫作諸惡,此三業清淨,能得如是行,是大仙人道。」這便算是初期比丘的戒經。十二年後,為廣說二百五十戒的五篇七聚,名之為雜碎戒。照這樣說來,今天我們的戒條,不論輕重,都是雜碎戒了,都是小戒了。其實這一分別,是對無事僧的聖比丘僧團而言的,因為阿羅漢雖不受戒,也是比丘戒的清淨具足者。
  
  又在《毘尼母經》卷三中看到這樣的記載:「見聞疑事,事有三處:一者波羅夷、僧殘及偷蘭,此名為戒;二者破正見住邪見中(名為見);三者從波逸提乃至惡口,名之為行。」這是將戒律分為「戒、見、行」三部分了,但其除了波羅夷、僧殘及偷蘭,均非戒的範圍,而屬(知)見與行(為)的領域了。此之所謂見與行,或即指小戒而言罷!
  
  佛陀是非常開明的,故在《五分律》卷二二中「告諸比丘:雖是我所制,而於餘方不以為清淨者,皆不應用;雖非我所制,而於餘方必應行者,皆不得不行。」佛陀主張菩薩要隨類應化,何況不能隨方應化?所以如來也早就知道,他所制的戒律,在他滅後,對比丘們將會發生困難,所以垂示阿難:「吾滅度後,應集眾僧,捨微細戒。」但對微細戒的範圍劃定,卻給後來的比丘們莫衷一是,雖是初次集藏會上的許多大阿羅漢,也得不到結論(摩訶迦葉的主張也是最大關鍵),何況我們這些末世的比丘!
  
  不過,我們從上面所舉的徵引中,可以大約地判定,佛所說的微細戒或小小戒,可能是指二不定法以後的三篇,因為《摩訶僧祇律》、《四分律》、《善見律》,對於小戒或雜碎戒的劃定,都是指的四波羅夷十三僧伽婆尸沙以後而言。所以弘一大師也說:佛涅槃時云捨微細戒者,或即指此三篇以下威儀戒而言也。
  
  但是,問題絕不會如此簡單,如果說:比丘除了四事十三事之外,其餘的戒律條文皆可捨去的話,那就談不上比丘的威儀了。所以弘一大師又說:且約最低標準而言,止持之中,四棄、十三殘、二不定法,悉應精持;作持之中,結僧界、受戒、懺罪、說戒、安居、自恣等,也應遵行。又說:威儀戒中的性罪,如故殺畜牲、故妄語等戒,仍須守持;此土最易受人譏嫌的,如飲酒、非時食,以及關係尼女諸戒等,皆應持之,其餘則可隨力而為(此係摘其大意,詳見其《弘一大師律學講錄三十三種合刊》)。
  
  如今,我們很少有人知道微細戒是什麼的,也更少有人捨了微細戒的(既然不知,從何捨起)。事實上,雖然不捨,卻也根本未持,乃至四棄十三殘,也少有人持得完全的。因此,我們目前的問題,不是在於如何來捨小小戒,而是在於如何提倡守持重要的比丘、比丘尼戒。

 

怎樣禮拜與問訊?

 

今人皈依三寶之後,皈依師的第一個責任,便是教授禮拜與問訊的方式。一般弟子,學會了禮拜問訊之後,此一佛教徒的身分,好像也就完成了。
  
  其實,各種宗教,均有各該宗教的儀禮規定,即使是國家的軍人,也有其制定的禮節,禮節的使用,也就表明了一個人的身分。所以一般人的觀念,並沒有錯。
  
  但是,在今日的佛教徒中,包括出家的比丘在內,能夠如法行禮,並且能對行禮的意義全部明白的,恐怕又不多了。
  
  我們在拜佛之前,往往先有一個問訊的動作,問訊是什麼意思,則很少有人講說。其實,照文釋義,就是問候請安的意思,正像我們於日常生活中,和親友見了面,第一個動作是招手或點頭,同時嘴裡也得說一聲:「你好嗎?」「你近來好嗎?」在西洋人通常則是以「早安」、「午安」、「晚安」、「夜安」來表達。當與親友分別時,也會互相祝福幾句,比如「祝你身心愉快」、「祝你一路平安」、「祝你事業成功」、「祝你學業進步」、「祝你好運」等等。這些請安與祝福,都是在開始見面與臨行分別時用的,這以佛教的看法,就叫作問訊。佛教的問訊,絕對不是僅僅有個彎腰與舉手的動作而已。
  
  在佛的時代,弟子們見了佛陀,固然要問訊,佛陀接見了弟子之後,照樣也要問訊(不是彎腰舉手)。並且也有常用的詞句,試舉比丘律中的一個例子如下:
  
  阿難晉見了佛陀,禮足以後,即向佛陀問訊:「世尊少病少惱安樂住不?」
  
  佛答:「如來少病少惱安樂住。」佛陀也問阿難:「比丘僧少病少惱安樂住不?乞食不疲,行道如法不?」
  
  阿難答:「世尊,比丘僧少病少惱安樂住,乞食不疲,行道如法。」
  
  這是一個很好的例子。但請不用懷疑佛陀不會有病有惱,佛為慈憫後世的比丘,也曾現有十種病惱,比如:頭痛啦、背脊的風痛啦、受人陷害啦、乞食空鉢啦,都是如來的病惱。所以弟子們見了佛陀,應該如此問訊。同時在經律中告訴我們,佛陀問訊弟子機會特別多,比如:有遠道而來的比丘,總是要以慈祥愷悌的口氣問訊他們:「不為食苦耶?行路辛苦耶?眾僧和合安樂住耶?道路不疲極耶?」佛陀時常巡視僧房,探詢病患的比丘時,總是要問:「比丘,調適不?不苦否?」
  
  以此可見,今人的問訊,只是徒具形式,並不合乎要求。因為今人問訊,對於佛菩薩的形像,固然無訊可問,即對尊長比丘,也只行禮如儀而已。
  
  還有一個與問訊同樣重要,而又同樣為我國佛教徒所忽略的問題,那便是「和南」一詞的運用。據義淨三藏的考證,「和南」一詞,根本是古人的訛譯,因在梵本佛典中,沒有「和南」一詞的根據,「和南」一詞,純係「畔睇」一詞訛譯而來,「畔睇」的運用,僅限於佛教,其義乃為禮敬。若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》卷一中,有一俗人對比丘說:「我等但知,見老婆羅門,即云跪拜,若見苾芻(比丘),便云敬禮。」
  
  律中的禮敬與畔睇互用,但畔睇並非五體投地禮,畔睇可有兩種方式:一是但在口中一說,用表心意即可;一是欠腰而說即可,不必一禮到地。但也可以用於間接表達敬意的場合,比如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》卷二中說:「時,尊者阿難陀,具傳佛教,詣王白知。王言:『尊者,為我畔睇世尊足下。』」這與今人在書信中用「和南」致敬,是一樣的,唯用和南是錯的,用畔睇才對。
  
  正因為「畔睇」不即是頂禮,所以在不便頂禮的場合,如闇處、髒處、鬧處等,但用口說畔睇某某即可。如在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》卷一四中說:「若在闇中,不頭扣地而為禮拜,須致敬者,口云畔睇。」
  
  又在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》卷一五中說:「凡是口云:『我今敬禮』,但是口業申敬;若時曲躬,口云:『畔睇』,此雖是禮,而未具足。」可見,畔睇之運用,不是具足的五輪著地或兩手接足。
  
  再說具足的禮拜的問題。我們拜佛,通常都是三拜,我曾問過數位大德,拜佛何以少極三拜,不一拜或兩拜?所得的答案,殊不統一,有說三拜表示三寶,有說三拜表示三身佛,有說三拜表示三世佛,有的乾脆就說不知道。還有拜下時,何以右手先出,左手後出;拜下後,何以要抓雙拳,翻雙掌?更是無人能予說明,至於五體投地之後,雙掌向上平放,頭額置於雙掌之上,抑是置於雙掌之間,或將雙手伸出於頭頂之前?亦復莫衷一是。
  
  其實,我們在經律論中,看到弟子禮佛,很少是有三拜的,弟子們請佛說法,總是採取大致相同的儀禮,通常是:「在大眾中,即從座起,偏袒右肩,頂禮佛足,右繞三匝,長跪叉手,而白佛言。」只說右繞三匝,而不說三禮佛足,可見繞佛須旋三匝,禮佛只須一拜。義淨三藏也說,西土禮佛,極唯一拜。若於平常修持祈願,拜數多少,自屬例外。
  
  但在《百一羯磨》卷一中說:「令受戒者,偏露右肩,脫革屣,一一皆須三遍禮敬。」也許三遍禮敬,限於受戒。
  
  至於禮拜的方式,據《百一羯磨》卷一中說:「然敬有二種:一謂五輪至地,二謂手執師腨足,任行於一。」第一種是五體投地禮,第二種是接足禮。所謂五輪至地,便是額輪、二手輪、二膝輪。必須五輪至地,方為敬禮,否則便是慢禮。今人有將五輪至地,誤解為五心朝天的,以為背心,二手心,二足心,全部朝天,才是至敬禮,這有什麼根據,我則不得而知!
  
  拜佛的動作,究竟如何,方算合式?據義淨三藏的考覈,作禮一拜,共分九段:第一發言慰問,第二俯首示敬,第三舉手高揖,第四合掌平拱,第五屈膝,第六長跪,第七手膝踞地,第八五輪俱屈,第九五體投地。遠則稽顙拜首,近則[舌*氐]足摩踵。但在禮拜之時,口中應說:「我今敬禮。」受禮者應答:「無病。」若不如此,禮者與受禮者,皆越法罪。中國佛教中流行一種不成文的規矩:禮佛要三拜,禮人只一拜;還有,禮人不得對面,應向裡向上,這與接足致敬的規式相違,不知是誰發明的?
  
  接受禮拜的人,必是尊上,故也不必客氣,若坐若立,均不得起身相迎,或者欠身答禮,但要善言誨導,以示親厚。禮拜的人,絕不可以希望受禮者起身答禮,或者示以不必禮拜,問訊即可;但是受禮者,必定要在佛法之中,大於自己的人,方可禮拜。
  
  禮拜也有幾種規矩。根據《南海寄歸內法傳》中所說,吃了一切飲食之後,若不漱口洗手,不得受拜,亦不得拜人,否則兩人均有罪過;若於大小便利之後,未及洗手漱口,或衣服染污了便溺涕唾之後,未曾換洗之前,不得受拜,亦不得拜人,否則便有罪過。如在人多的集會場中,但為合掌,口稱「畔睇」,即是致敬。在鬧處、不淨處、道途中,均不得禮拜,但為讓退一側合掌,口稱「畔睇」。否則即是違教失禮,並且得罪。《大比丘三千威儀經》卷上說:「一者至舍後還,不得中道為人作禮,亦莫受人禮;二者上座臥不得為作禮,亦莫受人禮;三者上座澡漱口不為作禮,自漱口亦莫受人禮;四者上座收槃未竟,不得為作禮,自前槃未收,亦莫受人禮;五者上座飯不得為作禮,自飯亦莫受人禮。」又有:若讀經、持經,或上座在下處自在上處,不應為作禮;上座前行,不應從後作禮;不得著帽為佛作禮。
  
  在我們中國,對於洗淨的習慣,頗難養成,飲食之後,洗手漱口,在講求衛生的人,不難做到,至於大小便溺之後,每次皆要洗手漱口,乃至洗滌下體,更換衣服,那就難了,但此乃為佛教的規制,切不可妄謂執相!能夠做到是最好,如不能做到,切不可毀謗。
  
  本來,禮拜要以五體投地者為恭敬,在我們中國卻不然,佛殿佛堂,均設有拜墊或拜凳,唯恐使人五體投地而弄髒了衣服,所以有人稱拜佛為蹲佛。照規矩,佛殿佛堂,皆不應有髒的現象,進入佛地,必須脫去鞋襪,就地禮拜,自然無虞弄髒了,如果是骯髒之處,根本不宜禮拜。奈何在中國的許多寺院中,尚難做到此點,難怪要用拜墊或拜凳了!
  
  還有最不合理的,是出家人在拜佛之先的展具。有人說在地上展具,是用來保護衣的,然而在拜墊或拜凳上展具,又是為了什麼呢?「大和尚」們還用侍者代為展具,看來體面,實則不懂規矩,並且有失威儀!因為禮拜而用其他的東西承體,即屬我慢的一類,禮拜而不五體投地,豈非我慢而何?泰國比丘有禮布:用為布地禮拜,用為承接布施的物品,這在律中,也無根據的。至於具之為物及其用途,我曾有另文研討,主要是用來襯體及護衣的,但只用為坐具與臥具,絕不可用為拜具。比丘於就座之先要展具,就寢之先也要展具,禮拜之先則斷無展具的道理。這一問題,自唐代義淨三藏開始,即予指謫,以後諸多律祖,也無不責斥拜具的偽妄,但此陋習,迄今未有稍改,真是一件怪事!
  
  有人說三衣鉢具足,方得受戒,所以戒場必須要具,其實,「三衣鉢具足」,只是說三衣與鉢要具備,而非必須要拜具。故在律中規定的比丘六物,濾水囊比拜具更要緊,如今卻存無用之拜具,而廢了急需之濾水囊!

 

偷盜五錢有多少?

 

偷盜五錢以上,即犯波羅夷罪。五錢究竟是多少呢?
  
  佛時的印度摩揭陀國,國法制定,凡是偷取五錢以上,以及等值五錢以上的物品者,即犯死罪,佛陀也就比照著為弟子們制戒。
  
  印度當時的五錢,相等於我國的幾何呢?到底如何算法?這有很多種說法,現在試舉數例如下:
  
  蕅益大師說:西域一大錢,值此方十六小錢,五錢則是八十小錢。《律攝》卷二云:「五磨灑」,每一磨灑(亦名摩峯迦)八十貝齒,則是四百貝齒,滇南用貝齒五箇,準銀一釐。亦是八分銀子耳。  
  讀體大師說:《根本律》云:「五磨灑」者,一磨灑有八十貝齒,五磨灑有四百貝齒,貝齒一名貝子。《本草》云生東海池澤,亦產海崖,大貝如酒盃,出日南國,小貝齒也……。今雲南猶作錢用,而呼為海巴,以一百二十八箇海巴作銀一分,一千二百八十箇作銀一錢,如是則四百箇貝齒,作銀三分一釐二毫。
  
  這兩位大師,生在同一個時代,他們彼此間,也曾通過信,但對貝齒折成銀子的計算法,卻頗有出入,唯其五錢的標準,皆不出一錢銀子。如今的銀子很便宜,一錢銀子,也僅數元而已。
  
  據一位西洋心理學家的分析,人類之中,很少有人不想偷竊他人東西的,也很少有人從來沒有犯過偷竊罪的,即使是順手牽羊,即使從未被人看成是竊盜犯。根據佛戒的持犯而言,在五戒之中,也是以盜戒最易違犯。
  
  依照《薩婆多毘尼毘婆沙》中說,盜戒的輕重標準,共有三種:
  
  準照時下所用的五錢。
  
  準照盜取所在地通用的五錢。
  
  準照所在國家的法律,盜多少財物以上即處死刑,佛戒亦以比例成為重戒。
  
  在這三點之中,南山道宣律師,是採納第二點的。至於第一點,現時的社會,已很少用「錢」,所以行不通;第三點則現時的法律,世界各國,已絕少將竊盜犯判處死刑的,故也行不通了;第二點,因為時下的社會幣制,已不用「錢」,本也行不通的,然以比照的方法來推算,則亦不難遵行了。

 

九眾弟子的等次

 

佛教是平等的,那是說學佛與成佛的可能與機會,不但人類平等,一切有情的眾生都是平等的。
  
  佛教徒的名位是有差別等次的,這是說「聞道有先後,術業有專攻」,不但人與異類眾生之間有差別等次,即使聖人與聖人之間也有差別等次。
  
  在人間的佛教徒,一共分為九等,那就是出家的五等與在家的四等。
  
  出家的五等是比丘、比丘尼、式叉摩尼、沙彌、沙彌尼,這些都是梵文的音譯。比丘是男性的大眾,比丘尼是女性的大眾,式叉摩尼是沙彌尼進入比丘尼階段中必須經歷兩年考驗過程的女性,沙彌是男性的小眾。這五個等次,乃是由於所受戒法的多少高下而分。大體上說,二十歲以下的出家男女,都是小眾,二十歲以上的出家男女,受了比丘及比丘尼的具足大戒,便成大眾,否則仍屬於小眾。
  
  在家的四等是近住男、近住女、近事男、近事女;若在梵文音譯,在家男弟子均稱優婆塞,在家女弟子均稱優婆夷。受持八關齋戒或是住於寺院不享男女同居生活的人,稱為近住;僅受三皈五戒,仍然男女同居的人,稱為近事。近於阿羅漢的果位或近於出家生活而住,所以稱為近住;親近三寶並且承事三寶,為三寶做供養,所以稱為近事。不分年齡大小,名稱都是一樣。因這四眾都是在家男女,所以通常只分為兩眾。
  
  在這九個等次之中,以比丘最高,近事女最低。凡是行、住、坐、臥的日常生活,如果九眾或兩眾以上集聚在一個場合,都應該禮尊序次,不得男女上下混雜,更不得先後逆次而處。
  
  在九個等次之中的每一個等別,也都各有等次。那就依照各人入道的先後為準。
  
  比丘及比丘尼,應該尊敬上座,具足戒超過二十夏稱為上座,上座之中,尚有先後,差一夏、差一月、差一日,乃至差一根針影的時間,便成先後,如果兩人是同年同月同日同時受戒,那就根據各自得戒和尚的戒臘分先後,如果得戒和尚戒臘相同,那就根據兩人自己的生年大小而分先後。其他的比丘及比丘尼,乃至沙彌尼,都以同樣的方法,各自分別先後序次。所以,兩個初次相見的出家人,第一件事,就是互問戒臘先後(不是生辰大小),以便序次尊禮。如果在大場合下,人太多,事太忙的時候,除了九眾應該依次分區就位,除了最上面的八個位置,必須留著給耆宿上座之外,其餘的就不必互問,也不必序次了。
  
  至於在家弟子,也是根據皈戒的遲早與多少而分先後等次。在家戒之中,以菩薩戒的位次最高,五戒其次,五戒又分滿分(全持五條──殺、盜、邪淫、妄語、飲酒)、多分(持四戒或三戒)、少分(僅持二戒或一戒)的不同,滿分為上,少分為次,最次的是僅受三皈的在家女性。但在菩薩戒、五戒、三皈之中,均有各自的先後次第,可以比照比丘的方法各自序別。
  
  菩薩戒是通出家與在家的,所以菩薩比丘(尼)也可以同菩薩優婆塞(夷)在一處誦(菩薩)戒布薩,比丘若先受菩薩戒,再受比丘戒,在菩薩的場合,仍用菩薩戒臘,若先受比丘戒再受菩薩戒,比丘戒的戒臘,也即變成菩薩戒的戒臘,如果戒臘不夠居士的多,便應處於居士之下,但此僅限菩薩誦戒布薩的場合,除此之外,在家菩薩不得與出家人爭序次,因在九眾佛子的等次之中,菩薩沒有位次,若到聖位菩薩,他們隨類應化,所以無法固定菩薩的位次。
  
  在家弟子,進入佛教集會的場合,均應拋下家庭的輩分、社會的階級、職業的尊卑,以及知識的高低,均應根據皈戒的上下先後而序次第。如果離開教內的集會場合,父是父、子是子、師是師、弟是弟、長官是長官、屬下是屬下、主人是主人、僕人是僕人,一切均應如常如俗,不得顛倒。既不可不尊佛教的倫理,也不可混亂了世俗的倫理。
  
  出家人,對於未曾信佛的俗人,可以相迎並請坐,對於已經信佛的俗人,可以請坐而不必相迎;對於自己的出家弟子或出家的晚輩,不必相迎也不必請坐。前者是隨俗,以期引俗化俗;後者是尊制,並且尊法尊長。
  
  在家弟子除了恭敬三寶,不得希望或要求出家人的慇懃奉迎與下心接待。否則,信佛供僧是為求福,這樣一來,反而損福了。

 

比丘尼與八敬法

 

當初佛的姨母婆闍波提夫人(即大愛道)要求出家的時候,佛陀沒有允許,經過阿難尊者的再三向佛陀代為請求,佛陀便為出家尼眾,制定了八種不可違法,因為皆是規定尼眾恭敬比丘、尊重比丘的事,所以後人稱之為八敬法。這是多數人所知道的事。
  
  實際上,真正實踐八敬法的比丘尼,在中國是少見的,能夠知道八敬法之勝義的比丘尼,更是少之又少了。同時,中國佛教的環境中,即使希望履行八敬法,也是不能全部如願的,律中的八敬法與《大愛道比丘尼經》中的八敬法,略有不同,現在我們試看《四分律》中所載八敬法的內容:1.百歲尼要禮初夏比丘足;2.不罵比丘,不謗比丘;3.比丘尼不得舉比丘過,比丘得舉比丘尼過;4.比丘尼具足戒,須在二部僧中受(先於尼僧中作本法,再求比丘僧為之授戒);5.比丘尼犯僧殘罪,應在二部僧中懺除;6.每半個月須求比丘教誡;7.比丘尼不應在無比丘處夏安居(為便於請求教誡故);8.安居圓滿,應求比丘為比丘尼作見聞疑罪的三種自恣(自由舉罪)。
  
  看了八敬法的內容,我們頗為慨嘆。在此八法之中,即使最最知律持律的比丘尼,在中國佛教的環境內,充其量,只能做到前面的一、二、三條,其餘的就沒法實踐了。在南傳及藏傳佛教,因為比丘尼的法統失傳了,故乾脆也沒有比丘尼了。在中國的大乘佛教,比丘尼在二部僧中受戒的法統,早就失傳了(也很難查出中國的比丘尼是否曾經有過二部僧中受戒的實例),但是今天的臺灣,比丘尼的數字,遠較比丘為多!佛制女眾出家,應向尼眾求度,男眾則非菩薩阿羅漢,不足度尼,目的是要維護尼眾僧團的法統。至於第五、第六、第七、第八的四條,因為中國佛教殊少實行羯磨法,也殊少遵制安居,故也無從做到了。
  
  但是,最可嘆的,有些自以為是的比丘,竟以八敬法的理由,作為壓制尼眾、驅策尼眾的藉口。我曾聽說有一位比丘,到尼寺中去掛單,尼眾們只留了他一晚,並且也沒有做到恭敬禮拜的要求。那位比丘便聲色俱厲地訶責尼眾,說她們不懂八敬法。
  
  佛教中產生這種現象,確實令人遺憾!比丘尼們,見了比丘,為什麼不知道恭敬禮拜呢?比丘為什麼又會無緣無故地到尼寺中去掛單呢?
  
  佛制的規定,未曾得到比丘尼的邀請,便往尼寺說法,乃是犯戒的行為。同時,即使得到了比丘尼的請求教誡,還得由僧團大眾審查一下你的資格,共有十項標準,稱為比丘教尼的十德,其中最明顯的兩項,便是精通熟習二部(比丘、比丘尼)律,並且要有二十歲以上的戒臘。
  
  雖然今日的中國佛教,不能事事講規矩,但也應該識得大體才好。比丘尼不得輕視比丘,比丘也不得以八敬法來壓抑比丘尼,否則的話,彼此都是罪過!

 

關於女尼的稱呼

 

現在的佛教徒們,對於尼眾及婦女的稱呼,都是隨俗的。律中對此究竟如何,那就很少有人知道了。
  
  對於在家婦女,信了佛的,多半被稱為女居士,對未信的,便隨俗而稱太太、夫人、小姐,乃至對於受了三皈的婦女,往往也用隨俗的稱呼。
  
  對於出家的尼眾,在背後文明的稱呼是比丘尼,隨俗的稱呼是尼姑;在大陸上,當面的客氣稱呼是師太,普通的稱呼是師姑或尼姑;如果對全體,通常是稱為尼眾。  
  在中國的唐朝,也有稱尼寺的寺主為和尚的。實則凡是戒臘十二夏以上並有資格剃度女弟子的比丘尼,都可稱為尼和尚,若不為之授戒,仍不得稱為和尚。在臺灣,出家的男女二眾,一天天地多了起來,尼眾與男眾之間的稱呼問題,雖然大家不懂,但也並不感到困難,客氣點的,稱為某某法師,普通的便稱某師,對集體的稱呼,便是尼眾或比丘尼們。
  
  其實,這與律中的稱呼法是頗有出入的。律中的出家人稱呼在家婦女,有四種:一是姊,二是妹,三是姊妹,四是居士婦。試舉例如下:
  
  《鼻奈耶》卷三:「時,有諸婦女白比丘言:『諸嚴賢等,渡我等(過江)。』諸比丘答:『諸姊當知,世尊不許得渡女人。』」
  
  《鼻奈耶》卷三:「時,尊者阿難行路,中道焦渴,彼中道有旃荼羅女名鉢吉蹄,於井汲水。時,阿難詣井乞水,語:『大妹,我今須水,施我少水。』」
  
  《鼻奈耶》卷九:「尊者阿那律,即往此(寡婦)家語言:『大妹,此間得住不?』」
  
  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》卷一一:「乃至為女說法,自讚其身:『姊妹,此是第一供養中最。』」
  
  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》卷一九:「若復苾芻從非親居士居士婦乞衣,除餘時,泥薩祇波逸底迦。」
  
  這是隨便舉了五個例子,事實上在律中,出家人對於在家婦女,通常都用這四種稱謂。對年較長的稱大姊,年較小的稱大妹,看不出年歲的便稱姊妹,這個姊妹,在梵文的意義,可能跟英文的sister是類似的,可以作為姊姊,亦可作為妹妹。至於居士婦,是指居士的妻子,但也可以解作女居士。這可與比丘及比丘尼,沙彌及沙彌尼,優婆塞及優婆夷,看成同一類型。
  
  再說對於尼眾的稱謂,那就比較複雜了。大略有兩類:
  
  第一類:1.姊,2.妹,3.姊妹。這三種是尼眾對尼眾的稱呼,也是比丘對尼眾的稱呼。
  
  第二類:1.阿姨,2.阿夷,3.阿利夷,4.阿離移迦。這四種是俗人或外人對於出家人通用的稱呼。
  
  在比丘尼的羯磨法中,都是用的「諸大姊聽」。
  
  《鼻奈耶》卷七:「難陀告諸比丘尼:『與汝說法,善思念之。云何諸妹眼有常無常耶?……。』」
  
  但是,比丘稱呼尼眾為妹是不尋常的,稱呼為姊妹是尋常的。
  
  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》卷三○:「時難鐸迦告諸苾芻尼卅:『我今為諸姊妹,說問答法門。』」
  
  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》卷三一:「(吐羅難陀尼,故惱迦攝波)迦攝波卅:『姊妹,汝無過犯。』」
  
  至於第二類的四種稱謂,都是梵文的音譯,而且是屬於同一個梵文單字的同音異譯,它是尊者或聖者的意思,是對於出家人的一種尊稱,通常是由俗人用來稱呼尼眾的,但也間或有比丘用來稱呼尼眾。這是無可厚非的,比丘尼對於比丘的稱謂,通常都是用聖者與尊者的。
  
  在《四分律》中稱阿夷,或用阿姨,因而有人以為這是效法佛陀對於大愛道的稱呼,所以比丘稱尼為阿姨。實際上這是無稽的,律中規定,出家人不得再以俗時稱謂呼其俗親,乃至父母,也都要改口稱居士,何以佛陀反而對於大愛道的稱呼仍不改口?所以蕅益大師也以為阿姨便是阿利夷,是尊者的意思。
  
  《摩訶僧祇律》用阿利夷。
  
  《根本說一切有部尼陀那目得迦》卷一:「有婆羅門居士等至苾芻所問言:『阿離耶,今是何日?』」這個阿離耶是稱呼比丘的,但與稱阿利夷是同一意義。
  
  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》卷三二,有一苾芻見苾芻尼來,便稱「阿離移迦」,這又是阿離耶的相同稱呼了。
  
  比丘稱尼眾,從律中的用法來看,用聖者或尊者之處,通常是對高年、智慧、福德的上座尼或羅漢尼稱呼的,對於一般的尼眾,便以姊妹稱呼。在印度,不論什麼宗教的出家人,凡過乞食生活的,幾乎都被尊為聖者,所以俗人稱呼比丘、比丘尼為聖者,那是極平常的事。
  
  有人以為女人出家,落髮為尼,便是現的大丈夫相,不得再以女性的稱呼相喚。其實,這是中國人的觀念,與律中的意義是不相投的。在家是女人,出了家還是女人,在事相上是女人,在觀念上還是女人。不過不是在俗的女人,而是出家的女人了。
  
  當然,以姊妹來稱呼比丘尼,或者尼眾之間以姊妹來相互稱呼,在沒有形成風氣的中國佛教裡,一時間是很不習慣的,甚至有人反感乃至驚奇的。我也不一定要提倡這個以姊妹來稱呼佛門女性的律制,雖然我願意如律稱呼女尼,所以我要提出這個問題讓大家知道,若以姊妹來稱呼尼眾以及稱呼在家的信女,並不奇怪,而且是律中的通軌。

 

比丘可以度尼嗎?

 

在中國大陸上的佛教制度,全靠叢林的尊嚴維繫著。叢林制度是在農業社會中產生,叢林制度也只適合於農業社會中存在。時代進步而到了重工商業的社會,叢林制度便不能存在了。所以我對中國佛教的老制度,並無依戀之感,但在中國大陸時代的佛教,僧尼生活的分別安處,是值得懷念的;尤其在大陸上的比丘,很少會為女人剃度而使比丘尼成為比丘的徒弟,這更是值得讚歎的。
  
  我總覺得,佛制的戒律,雖不能全部適應於任何環境的任何時代,但若不受外力的壓迫,也不是不能依律而行的情況之下,自然仍有遵行律制的責任與義務,否則,大家視律制如空言,本著一己的私心,各做各的,各行其是的話,不唯要負違律的罪責,對於整個佛教的前途,尤其要負重大的責任!
  
  比丘度尼,在臺灣很風行,從尊長大德,以至初出家剛受戒的比丘。其原因,不外兩點:第一,臺灣少年男子出家者少,少女出家者多,在唯恐後繼無人的情形下,只好剃度女子出家;第二,對男子的教養與管理,比較困難而費力,對女子則雖不教育管理,她們至少要比男子更馴和。從比丘剃度女子的本質說,前者是悲心重於私心,後者則私心重於悲心!唯其不合律制要求,所以也均不足鼓勵。因為比丘度尼,並非限於度尼,所以形成僧尼同居一寺的惡性風氣。僧尼同居一寺,未必會破根本大戒,但從律制上說,是違制的;從觀瞻上說,也是招嫌的主因。
  
  現在,我想從律中抄引幾段比丘不度尼的文字,用資參考:
  
  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》卷一八中有一個故事:列為六群比丘之一的鄔陀夷(即是迦留陀夷)出家之後,他的太太也要跟他出家,他起初答應為她剃度,後來又想:「我於今時,由昔俗累,尚被黑鉢同梵行者所輕,況復令彼出家,更招譏議云:『六眾苾芻度苾芻尼。』」便生追悔……。後來他的太太便到寺中哭泣,而被比丘尼們知道了,就對她說:「汝誠無識,豈有苾芻度苾芻尼耶?還令尼眾度汝出家。」這是說,雖然是非常頑劣的六群比丘,也不敢破例度女人出家。
  
  《善見律毘婆沙》卷三中說:是時(阿育王的夫人)阿[少/兔]羅欲出家,即白王言。王聞已,心中悵然,白大德(摩唒陀):「阿[少/兔]羅夫人今欲出家,願大德為度。」摩唒陀答言:「我等沙門,不得度女人,我今有妹,名僧伽蜜多,在波咤利弗國,可往迎來。」這是說,佛滅之後,到了阿育王的時代,比丘仍然不為女人剃度。
  
  但是,比丘度尼,也有律文的根據:
  
  《大愛道比丘尼經》卷下中說:「阿難復問佛言:『便當令比丘作(比丘尼)師耶?』佛言:『不也。當令大比丘尼作師。若無比丘尼者,比丘僧可。』」這是說,如在沒有比丘尼的時地,比丘僧團──不是一個比丘,可以方便度尼,如果有了比丘尼,比丘僧便不得度比丘尼。中國第一個有史可查的比丘尼是淨檢,淨檢就是由比丘剃度出家的。
  
  《沙彌尼離戒文》中說:「佛告諸弟子:汝慎莫妄度沙彌離,女人姿態難保悅,在須臾以復更生惡意,……自非菩薩、阿羅漢,不可度尼。」正因為男人教育女人,生活上有著很多的不便,但是既然剃度了女人,女人就得依止剃度師而住,剃度師也有教育其出家生活的義務,如果自己不是聖位的菩薩,難保不受欲染;如果未證羅漢,自己仍非離欲,為了防患魔境的現形,所以佛制如此。這一點,近人仁俊法師曾於《海潮音》四三卷九月號中發表他的見解說:「阿羅漢度尼眾出家的事實,就我所知道的只有一個(其出處大概在『史傳部』中,第幾卷我記不清了)。」又說:「至於菩薩度女人出家的事實,就我所讀過的大小乘經論,似乎舉不出例來。」
  
  今日的臺灣,並非沒有比丘尼,比丘們自可不必與比丘尼們爭著度女人。至於那些度女人出家的比丘們,誰是阿羅漢,誰是大菩薩,我則不得而知。但是,真有這麼多的羅漢與菩薩,倒是值得慶幸的事了。不過我也相信,多數度尼的比丘,以及請比丘剃度的尼眾,實在是不知道這一層道理的,所以也有此一說明的必要。
  
  如說尼眾希望親近大德比丘,大德比丘可往尼寺做她們的教誡師,她們聽經聽課,乃至到比丘寺中聽法,無一不可,但是尼眾應依尼眾出家,應依尼眾而住。否則,便是尼眾自己瞧不起尼眾,為什麼自己又要出家當尼眾?所以我也要勸告準備出家而尚未出家的佛教姊妹們,如果妳要出家,切不要跟比丘出家,因為那是不合律制的。

 

俗人能看僧律嗎?

 

我們在大律中看到,凡是未受具足戒的人,不得偷聽比丘誦戒,否則便是賊住,便成比丘戒障,終身不得出家受比丘戒。後世的高僧,根據這一理由的推斷,以為既不得偷聽比丘誦戒,自也不得偷看比丘大律,並以為佛陀制定此一規矩,乃在維護比丘的尊嚴,尤其是在保護未受大戒者的信心,避免知道了比丘戒的內容之後,不能體察佛陀制戒的聖意,便來妄加輕視。此一觀點為蕅益大師等所主張。
  
  但是,我們還可看出一項神聖的觀點。僧團中於誦戒集合時,小眾出家弟子都可參與,唯於開始羯磨法時,才將未受大戒者遣出。另有每做羯磨,皆不許小眾參與,即使參與,也得遣置於眼見耳不聞處。再有菩薩戒弟子,規定半月誦戒布薩,並且七眾菩薩皆可聚集一處誦戒布薩,但於舉行羯磨法時,除了比丘大眾,餘皆必須退出,原因是只有受了具足戒的人,才有羯磨法。羯磨法之所以成為祕密,主要是在比丘誦戒中的出罪、舉罪與悔過,為了防止小眾及俗人對比丘的輕慢,所以不許參加。
  
  如以後一觀點而論,未受大戒而先看大律,只要是以信敬的心看律,只要不偷聽比丘的羯磨法,便不能構成賊心入道的罪名。所以在南傳的泰國,不唯不禁止居士看律,並且鼓勵居士們看律,當然,泰國的居士,多半也曾出過家的。他們還是可以隨時再去出家。即在中國,自古以來的高僧之中,也有好多是在未出家時便看過大律的,許多在家的大善知識,閱藏之時,大律當然也是他們閱讀的對象之一。佛法重在制心,若無破壞佛法之心,而來看律,自也不致成為戒障。此一觀點,靈芝律師頗有見地,弘一大師亦予同意。(見弘一大師〈徵辨學律義八則〉)
  
  不過弘一大師也曾說:「若欲覓求律中,有制未得戒者,必須學比丘律之明文,乃不可能之事。」未受戒或未得戒的白衣,好心看了比丘律,固然未必即成「賊住」的罪名,但是比丘律乃為比丘所制,居士用不著研究,也不必研究。因為凡夫總是凡夫,看了比丘律,難免不將比丘律的尺度用來衡量現前的比丘生活,故也難免不會生起輕忽比丘的心理,若果真是如此,「賊住」的罪名,也就不難構成了。

 

俗人能論僧事嗎?

 

我們首先應當承認,中國的佛教,尤其是在近世以來,根本是談不上律制的。所以僧人少有如律而行的,俗人(在家佛子)也就更不懂得律制了。
  
  僧人多不崇律,生活儀節不能沒有失措之處;俗人不知律規,見到僧人的不順眼者,往往加以指謫。甚至形成僧人不談僧制僧規,僧制僧規的討論,竟然落到了俗人的文字與言談之中。說起來,實在是一件非常痛心的事!
  
  當然,俗人之會討論僧制,指謫僧儀,責任應由我們僧人來負,俗人是無辜的。因為俗人皆是僧人弟子,弟子批評其師,豈非師教之失敗?俗人不知道以其俗人的身分來論究僧制,是不合佛制的行為,所以他們出乎愛護教譽的熱忱,來批評僧人的生活,是無可責斥的。不過,我想在此指出,俗人批評僧事,仍是絕對的罪過,即使此一罪過,應由僧人分擔。(《優婆塞戒經》卷三〈攝取品〉中說:寧受惡戒,一日中斷無量命根,終不養畜弊惡弟子,不能調伏。)在我國的律典中,沒有一部是允許俗人來批評僧事的,特別是大乘菩薩戒,不要說是批評僧事,即使僧俗四眾弟子中的任何一人犯了過失,也不應無拘束地廣肆批評,否則便犯了《梵網經》重戒第六條「說四眾過戒」。在泰國,雖然鼓勵俗人研究比丘戒,但是俗人絕對不敢論涉僧制,我想泰國佛教之允許俗人看僧律,用意當在使得俗人更能瞭解佛制的比丘生活,而對僧人更能發出無上的崇敬之心。當俗人知道了律制之後,自也不敢甘冒犯過的罪愆,而來抨擊僧人的律儀了。
  
  根據律制,佛弟子的事,應由僧團的會議來共同解決,比丘犯了戒,輕則向一位清淨比丘悔過,中則向二個以上清淨比丘悔過,次重則在二十位清淨比丘中出罪,最重則失戒體,逐出僧團之外。菩薩戒犯輕罪則對一比丘悔過,中罪則對三比丘悔過,重罪則失戒體,應當在佛菩薩像前懺悔,得到了好相──見光見華,見佛菩薩來手摩其頂之後,方可允許重受。五戒弟子犯了戒,也是分為三等:上罪不可悔,中罪可悔,下罪可悔。
  
  佛弟子犯戒,絕對不許大肆聲張,逢人便說。但是仍有處理的途徑,犯戒者如能自行發露,在清淨比丘前至誠懺悔,當然是最好。如果犯戒者自己已將犯戒的事情忘了,或者雖未忘記,仍不坦白發露,那時可由有德資深的比丘,在集會之中,當眾為之舉罪,逼他發露懺悔,以求僧團的清淨。如果雖遭舉罪之事證俱在,而猶不肯認罪者,可由僧團會議,公推一位清淨的有德比丘,去向施主宣布他的罪過,以期斷絕他的信施,使他就範懺悔。可見,雖然比丘與比丘之間,也不得隨意宣說他人的過失,何況俗人能夠議論僧事?
  
  但是,俗人對於犯戒的僧人,並非沒有說話的機會,唯其須是最最親善的人,以私人的關係,密下為之勸告,終不得發諸議論而筆諸文字。
  
  還有一個規矩,那就是舉罪與懺罪的問題。佛弟子共分僧俗大小的七眾,僧人可舉俗人之罪,並可受俗人的悔過,俗人則不得舉僧人之罪,亦不得受僧人的悔過;大眾(比丘與比丘尼)可舉小眾(式叉摩尼與沙彌沙彌尼)之罪,並可受小眾的悔過,小眾不得舉大眾之罪,亦不得受大眾的悔過;比丘可舉其下六眾之罪,並得受其悔過,其下六眾不得舉比丘之罪,亦不得受比丘悔過。即在比丘之中,戒臘在五夏之前,不得為師,也不得離師──以其尚未通曉戒律的輕重與持犯,因此,比丘雖已超過五夏的戒臘,乃至已屆百歲高齡,如其不學無知,不明戒律的輕重持犯,仍然不得舉人之罪。準此而言,俗人而來議論僧事,而來討論批評僧人的威儀作法,自為佛制之所嚴禁的事了。
  
  這不是佛陀制戒包庇僧人,實在是未屆其位而不識其境的緣故。佛弟子的七眾之中以比丘的位置最高,戒律之中,也以比丘及比丘尼律最繁,即使身為比丘,潛心於律制的研究,也非十年八年的工夫所能窮究透徹,何況是一介俗人,單憑主觀眼光的好壞,而來批評僧事呢?正像一個國家的法律,只有律師懂得較多,但至於解釋憲法,又非由大法官來專任不可了。如果下一個譬喻,俗人之論僧事者,則似小學的蒙童而去評閱博士的論文,試問:那能評閱出什麼名堂來呢?
  
  我不怪今時的俗人議論僧事,所謂「不知者不罪」,因為那是出於他們由於「不知」而產生的錯誤。同時這一錯誤的產生,多半還是出於愛護佛教的熱忱。
  
  但我希望我的這篇文字,能起一點說明的作用,能使俗人最低限度不再不知高下地批評僧事。誠然,最要緊的,還要靠我們身為僧人的人,大家都能尊重律制、學習律制,並且盡可能地遵行律制。否則,以謗止謗,固然不對;實則不善而又欲人無謗者,也是不公道的。即使在俗的佛子們,為了持戒而不謗僧,卻也無法禁止非佛弟子乃至外道徒眾的藉機破壞!
  
  如今,我國的佛教,尤其在臺灣,根本少有遵行僧團制度的約束與制衡,要想事事如律,自也無法辦到。但是我們如能多懂一點律制的知識,至少也可有些警策的效用,至少在我們犯了過失之後(戒是條條都有犯的可能的──人非聖賢,孰能無過?未得定共戒、道共戒之前的凡夫,犯戒是難免的,特別是威儀戒),也會生起慚愧之心,無法求得清淨僧中悔過,自在佛前懇切懺悔,小罪也可懺除的。(一九六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於朝元寺無住樓,《覺世》一九二期)

 

論安居

 

現時人們所說的安居,好像是單指出家人的結夏安居,其實,安居分有大乘與小乘的兩種,出家人的結夏安居,只是小乘的一種而已。
  
  至於安居的由來,在比丘律的記載中,是這樣的:
  
  釋迦佛住在舍衛城的時候,當時尚未制定比丘必須安居的戒律,比丘弟子們,一年到頭,都在人間遊行,尤其到了四月十六日之後,印度的雨季開始,路上處處都有蟲蟻,比丘外出,不免踩殺;同時,比丘們在雨中遊行,所帶的衣物,也常常淋得既濕且重,攜帶吃力,行走疲勞。但是印度當時的其他外道出家,每到夏天的雨季來臨時,便過安居生活,不再到處遊行。因此佛教的比丘,便受到俗人的批評了,他們說:「諸外道沙門婆羅門,尚知三時,夏則安居;眾鳥猶做巢窟,住止其中,而諸比丘不知三時。」
  
  這事被佛陀知道之後,便為比丘結戒,每年入夏,必須安居。
  
  在佛教的規制中,好多是根據印度古宗教的原有習慣,改良而來,除此之外,比如非時食戒、六齋日、布薩日等等,都是運用原有而通行的宗教慣例,換上佛教的內容而成立的。但那都是對的,外道固然不及佛教,卻不必說凡是外道的,全是不好的。
  
  當佛陀規定了安居的原則之後,安居中的問題,並未得到徹底的解決,比如住的問題、吃的問題、依止的問題、外出的問題、意外危險的問題,還有不肯安居及不能安居的問題等等,於是,佛陀又一一為之規定和釋示。
  
  安居者的第一件事,便是住,住在何處,如何住法?佛說,除了不應露地安居,其餘的,若樹下,若小屋內,若山窟中,若樹洞裡,凡是能夠坐而容膝,且不碰頭,沒有風吹雨打,與毒蟲蛇蠍之擾者,打掃之後,便可用作安居的處所。但是安居中的比丘,不得遠行乞食,所以必得靠近村落而住。同時,為了施主的便利,施主可以請比丘到家裡及其附近安居;如果施主是船家,比丘可在船上安居(必須是不在航行中的)。如此,皆得成為安居。所以比丘安居,不一定是集體的,可以很多比丘在一處安居,也可以一個比丘單獨安居;不過到了布薩日,仍須集僧(眾)以布薩界的範圍(最大可至二由旬半──約為周圍七、八十里的區域),各到集會之處參加布薩。所以,比丘在白安居詞之中,要說:「我比丘某甲,依某甲僧伽藍,某甲房,前(後)三月夏安居。」比丘單獨安居而住,但他們仍在界內(結界法此處略),仍在僧中。如果是新學比丘,五夏之內,乃至九夏之內,不得無依止師而安居,最低限度不得離師太遠,應依一位知律的阿闍梨安居。
  
  安居的方式,雖可自由尋找適當的處所,但於通常而論,仍以伽藍(眾園──寺院)中為普遍,在安居期中,大家一心修持,沒有旁鶩雜事,飲食是由施主送供,或在就近乞取,但絕不得行出界外。因此,今日的泰國比丘,他們在安居期中,除了不到遠方去旅行,日常仍到市內沿門乞食。
  
  如果為了三寶的事及信徒的事,可以向出家的五眾,一人前一說,便得走出界外,最長可至七日,若在阿蘭若一人獨住者,可例外。如有重要事,要行遠路,七日之中不能往返者,可在僧中白二羯磨,出至界外可以多至一月(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》中准許多至四十日)。若有如此的情形,乃能算是結夏,否則的話,或無故,或不說,或未做羯磨法,走出界外,便算破夏。
  
  但是還有例外,在僧伽藍中安居,若有生命的危險,或有破戒的威脅,或有破僧的可能者,均可自行出界,不算破夏;若為施主請去安居,如果有生命的危險,或有破戒的威脅,也可自行離去,不算破夏。
  
  安居的期限,共為九十天,但若由於種種的差別因緣,不能於四月十六日,實行安居者,可以逐日延遲,至五月十六日為止。因此,結夏安居,雖以四月十六日為準,但卻不必非在四月十六日開始。於是,安居的名稱,有分為兩種的,也有分為三種的。一種是以四月十六日安居者為前安居,四月十七至五月十六的二十九日中,任何一天安居者,皆稱後安居;另一種則以四月十六日開始為前安居,五月十六日開始為後安居;而中間開始的為中安居。但皆住滿了九十天之後,始得解夏。
  
  在安居期中,若是集體生活,除了不去人間遊行之外,仍同平日一樣,或坐禪,或說法,每至黑月十五日與白月十五日(印度當時以半月計算,上下兩個半月,稱為黑白兩月),仍然照常集僧布薩說戒,不得受啞法──互相禁語不說話,犯者偷蘭遮罪,應該相互規勸,彼此策勵。這在今日的泰國比丘,確是如此作法的(見《海潮音》四三卷三月號淨海法師〈泰僧安居記〉),在我們中國的佛教,可說是變了樣的,真正懂得安居律制的人,實在太少了!
  
  安居的起因,是在護生,安居的功用,則在修道。以九十天的時間,一心辦道,任修一種法門,只要精進以赴,當必有所成就,所以安居的功德很大。因此安居以後,佛陀允許比丘受功德衣,可得五種方便利益(另於〈迦絺那衣是什麼?》文中詳明),破夏的比丘,便不得享受功德衣的方便利益。所以比丘於七月十五日安居圓滿之期,施主應該大施供養,所得的功德,也是最大,因為三月之中的修持,必有很多比丘證得聖果了。這一點,我國未能遵行佛制,出家人如此,在家弟子也是如此。
  
  但是破夏的比丘,除了不能接受功德衣的五事利益之外,其餘一切照常,不會因了破夏而變小了,所以義淨三藏要說:「破夏非小。」而且破夏的比丘,雖不能於解夏之後接受功德衣,但其仍有一個月的時間,能夠享受功德衣的五事利益(安居者可以享受五個月)。五事利益最要緊的是蓄長衣,如果破夏者不許一月乞蓄長衣,勢將裸身一年了,所以佛陀慈悲。
  
  我們再說大乘菩薩的安居。
  
  大乘菩薩的安居,與小乘比丘的安居,在要求上是頗有不同的。菩薩安居不必一定要在夏季,並且不必全是出家人。凡是要修一種法門,限期取證,而能志同道合者,不論在家出家,男眾女眾,均可參與。例如:《圓覺經》的〈圓覺菩薩章〉中,就有安居的方便,茲抄其經文如下:
  
  若復無有他事因緣,即建道場,當立期限:若立長期有百二十日,中期百日,下期八十日,安置淨居。若佛現在,當正思惟。若佛滅後,施設形像,心存目想,生正憶念,還同如來常住之日。懸諸幡華,經三七日,稽首十方諸佛名字,求哀懺悔。遇善境界,得心輕安,過三七日,一向攝念。若經夏首,三月安居,當為清淨菩薩止住,心離聲聞,不假徒眾。至安居日,即於佛前作如是言:我比丘、比丘尼、優婆塞、優婆夷──某甲,踞菩薩乘,修寂滅行,同入清淨實相住持,以大圓覺為我伽藍,身心安居,平等性智涅槃自性無繫屬故。今我敬請,不依聲聞,當與十方如來及大菩薩三月安居,為修菩薩無上妙覺大因緣故,不繫徒眾。
  
  在此二百多字之中,說明了大乘安居的方式、儀則、目的,與比丘、比丘尼的小乘安居法,雖然不同,但也能通於小乘,並能即大乘而代替小乘的安居。也就是說,如修大乘法門的安居,即可根據大乘法門修行,若到小乘安居的時間,也可以大乘安居法,代替小乘安居,不算是違律。
  
  大乘與小乘的最大不同處:第一,大乘菩薩,重在心性的清淨,但能發清淨心,即可修學;小乘聲聞,重在境界清淨,所以不得與比丘尼同住安居,更不得與白衣同住安居,白衣亦無安居之法。第二,小乘安居向僧中白,依聲聞住;大乘安居,則於佛前白,並依十方如來及大菩薩住。第三,小乘的安居制度,毘尼明定,比丘、比丘尼乃在必行必守,否則即得越毘尼罪;大乘菩薩則非必要,安居是為精進修持,不安居也不違背佛制。也許我們中國的出家人,都是受了大乘菩薩戒的緣故,所以大多不行聲聞律制──實際上未必如此,大乘安居法可以代替小乘安居法,如果到了夏季,不行大乘安居法,仍應遵照毘尼明定的制度,實行小乘安居,要是既不作大乘法安居,也不作小乘法安居,便算是行的大乘法門,那是自欺欺人了!
  
  大乘菩薩的安居法門,在《圓覺經》中所要修的是止、觀、禪那三法。在安居期中,或任修一法,或選修兩法,或三法齊修。因為這是菩提心性清淨之安居,故許在家二眾參加,但也未必不能沒有在家二眾參加,在家二眾也未始不可自行修持。多人可以修,一個人也可以修。
  
  其實,根據《圓覺經》的安居規定看,中國祖師們遵照各種經典,所編的各種懺儀行法,根本就是大乘菩薩安居法門的一種,另有蓮宗盛行的打念佛七以及禪宗的禪七,也可看成大乘安居法的一種。因為凡是限期修持某一種法門而靜處不動的,皆得稱為安居法門。
  
  但是,各種懺儀,以及佛七儀規定的各種事項,今人是很少如法遵行的了,尤其是經懺門庭中的佛事,更不用說了。說來真痛心,祖師們為了便於行者的如法修持,所以編定各種懺法儀規,後世的僧尼乃至所謂的齋公齋婆,竟拿來截手截腳以後,當作商品出賣!但願我們能將各種儀規,細細地看一遍,然後再來如法行持,否則是有罪過的啊!因為這是通於大乘安居法的,所以順便提及。
  
  在小乘律中,犯了戒律,應當如法懺悔,未犯之前,則無懺悔之理;但在大乘菩薩,不論犯與未犯,懺悔──今生乃至往昔無始以來的罪障,是應該的。因為從無始以來,所造的惡業,無量無數,如不首先懺悔,修持期中便可能有魔障出現,所以大乘安居法,安居之後,要在三七日內,稽首十方諸佛名字,求哀懺悔──這就是需要各種懺儀的原因之一了。懺悔之後,才來修持自己所要修持的法門。這也是與小乘安居所不同的。
  
  懺罪方法,共有三種:無生懺、取相懺、作法懺。又可歸為兩類:無生懺屬理懺,取相懺與作法懺屬事懺。本來,三種懺法不得偏廢。但就事懺而言,大乘重於取相,小乘重於作法。若就受了大乘戒的比丘而言,取相固然重要,作法亦不得忽略。同時,作法懺罪,較為容易,取相懺罪,頗為難得。故在菩薩戒中,輕戒犯了,作法懺,重戒犯了,取相懺。但在中國,作法久已不行,取相亦少見功者。唯在比丘律中,未曾犯戒,不必先懺,故比丘遵制結夏安居之後,亦沒有稽首十方諸佛名字,求哀懺悔的規定。
  
  最後,希望中國的僧俗弟子們,如果環境許可的話,都能如法安居。如想真修持,最好是安居,一個限期不成,再來一個限期。因在今日的風氣,上焉者講求學問,中焉者盲修瞎煉,下焉者隨俗同流,至於如法修行的,實在太少。講求學問的,當是好的,最低限度,他不會帶人出軌,他還是勸人修行正道;盲修瞎煉的,雖已近似邪見的外道,但還能夠吸引一些愚眾;隨俗同流的,則無可論矣!(一九六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於美濃無住樓,《中國佛教》七卷二期)

 

僧尼應置產業嗎?

 

照律制來說,出家人(僧尼)是不得儲蓄任何財產的,出家人以樹下坐、行乞食、糞掃衣、陳棄藥,為四聖種。出家人既然出家而入非家,當然用不著財產,也不得有財產了。所以律中規定,比丘不得販賣貿易,不得執持金銀財物,乃至不得蓄衣超過三件。
  
  但是,比丘可以不用財產,佛教卻不能沒有財產;比丘可以樹下坐,林中宿,巖間居,佛教卻需要有其中心的所在。故此即於佛陀時代,佛教也有很多不動產的,比如:祇洹精舍,共佔八十頃地的面積,有一百二十個院落,東西之間,相距十里,南北相去,七百餘步。像這樣大的寺院,今世已經無法再見了。
  
  所以律制規定,比丘不得私有財產,也不得私自經營財產。如若為了整個的僧團,為了三寶,如有信施,供奉田地、園圃、舍宅、店鋪等財產之時,仍可接受的。唯於接受之後,必須交由僧伽藍民──住在寺院中的五戒淨人,或者付與其他的俗人,代為經營,僧人只是計核徵課,收取利潤,以供三寶。
  
  在佛陀時代,不僅此也,即使比丘的僧坊寺院,也是由僧伽藍民管理,那叫作「守園人」,意即看守僧園的人。這在今天的臺灣來說,正合一般管理寺廟的俗人的口味,不過我要說明:佛時的守園人,只是看守打掃,承事比丘,服役三寶,他們絕對無權因看守寺院,而成了寺院的主體,他們只有發心的義務,沒有絲毫的權利。絕不像今日臺灣的寺廟管理人,簡直成了出家人乃至三寶的管理人,如果他們懂得佛理,他們對自己的行為與心理,會感到慚愧的,因為那太罪過了!
  
  出家人能不能置產業,在今日的中國來說,已經很難要求到如律而行。根據佛教的宗旨而言,絕不希望出家的比丘,成為商人市儈,而去經營買賣;但以佛教的需要而言,我們實又不得不希望佛教能擁有足夠的財富,以便從事各項弘化與接引的事業。最低限度,由於我們的時代演進了,我們出家人不能再靠田產收租來維持生活,至於經懺應赴,更是必須改革的生活方式,所以佛教應有其雄厚的經濟基礎,一則自給自足,再則弘揚法化,普濟人群。
  
  依照太虛大師的〈整頓僧伽制度論〉來說,佛教的經濟,應該是全國統一的,但就目前而言,尚難於最近期間使之實現。是以我們應該盼望中國佛教會,首先開始籌備一個乃至數個事業機構,從事生產,然後其他各個大小寺院,均能相繼效行。除了屠宰、漁獵、沽酒、製革、販毒、賭博等的惡律儀外,工廠、農場、公司、行號,均無不可。
  
  不過最應注意的一點是:出家人只負審核查察與督導之責,實際的經營者,仍應聘用可靠正信的俗人來擔任;出家人亦不得以其私人名義來籌設事業機構。否則的話,出家人也就不必出家,乾脆就去務農經商好了!
  
  我們很清楚,佛教很窮,但是佛教的出家人,竟又經常都在經濟上打圈子:化緣、做法會、拉人情,無一不是為討幾個生活費,所以有人說:「和尚尼姑不要錢,多多益善。」聽來不但刺耳,簡直就是公開的侮辱。其實,那又能夠討到多少錢呢?真是可憐兮兮!
  
  如果出家人能有眼光,就該從現在開始,籌辦各道場的生產事業,到了自給自足並有盈餘之後,我們無求於俗人,便能做我們的弘法利生事業;如果正信的在家居士能有熱心,也應該協助各自所願協助的佛教道場,成立事業生產機構,一旦生產事業有了基礎,佛教直接受益,在俗的居士們,也可得到間接的利益。

 

《百丈清規》合法嗎?

 

禪宗自六祖惠能數起,經南嶽懷讓,復經馬祖道一,傳至百丈懷海,算是第九代了,百丈以下,有希運與靈祐,而分張開出臨濟(義玄)及溈仰(溈山仰山)兩派,後世則有「臨濟兒孫滿天下」的形勢,實際上今日的出家人,多半確是承接臨濟的法脈。所以我們多半也是百丈的兒孫。
  
  百丈大師對於中國佛教的貢獻,在組織制度及叢林規式上的建樹,於中國佛教史上,堪稱空前,那就是因他參考律制,適應環境,編纂《百丈清規》。編纂的時代,是在唐朝,《宋高僧傳》卷一○說百丈大師:「以元和九年甲午歲(西元八一四年),正月十七日歸寂,享年九十五矣。」那麼他是生於玄宗開元七年(西元七一九年)了。這正是唐代的中葉(唐代是自西元六一八至九○七年)。但據弘一大師說:「其後屢經他人增刪。至元朝改變尤多,本來面目,殆不可見,故蓮池蕅益大師力詆斥之。」
  
  蕅益大師說:「正法滅壞,全由律學不明……即《百丈清規》,久失懷海禪師本意,並是元朝流俗僧官住持,杜撰增飾,文理不通,今人有奉行者,皆因未諳律故也。」又說:「非佛所制,便名非法,如元朝附會《百丈清規》等。」又說:「《百丈清規》,元朝世諦住持穿鑿,尤為可恥!」  
  弘一大師又說:「案律宗諸書,浩如煙海,吾人盡形學之,尚苦力有未及,即百丈原本,今仍存在,亦可不須閱覽,況偽本乎?」
  
  一般人不知佛門有戒律,卻無有不知佛門有清規者,《百丈清規》之對中國佛教的影響,可謂鉅而且深了。可是《百丈清規》的傳流改變而已面目全非者,知道的人就不多了。
  
  中國的農村社會,今後必將改變而成新興的農工業社會,由農村社會的影響下,所產生的中國禪林規模,今後也將不復再起,禪林生活下《百丈清規》的作用,勢必跟著隱退。所以今後佛教的重整與復興,不用再提清規二字,但能恢復戒律的精神,佛教自然就會復興了。

 

破和合僧怎麼講?

 

破和合僧者,一劫墮大地獄。所以,和合僧是破不得的。但是幸運得很,今日的中國佛教徒中,很少有人能犯這條罪的!因為和合僧不是隨人、隨便、隨時、隨處可以破得了的;尤其是在家二眾,乃至出家的小眾,根本是不夠資格犯這條罪的。所以不可將破僧的帽子,隨便給人亂戴。破僧分為兩種:
  
  破羯磨僧。要在界內,有八個比丘以上,以一比丘起而號召四人以上,別行僧事,另做羯磨,使僧團破裂為兩分,這才叫作破僧。因為四人以上的比丘眾,方名僧伽,如果只有一個比丘乃至七個比丘,雖不和合,乃至鬥爭相罵,亦非破僧。在家居士,鬥訟兩頭,令僧不和合,乃是犯的兩舌謗僧或說出家人過的罪愆,但卻不成破僧罪。
  
  破轉法輪僧。輪是八聖道分,令人捨去八聖道而入八邪道中,便是破僧輪。但是破僧輪者,必須在九人以上的比丘僧團中,有一人起而自稱是佛,另有四人比丘眾為之附從,使僧團分裂為邪正兩部,才得名之為破轉法輪僧。因為女身不能成佛,成佛須轉男身,所以比丘尼也不能破轉法輪僧,只能破羯磨僧。

 

論僧衣

 

幾年前,有感於僧服的許多問題,就想寫一篇文章討論,但因資料不足而擱下了。現在我對這一方面的資料蒐集,雖稍加強,當然還是不夠。唯因好多師友,每當談起此一問題,都希望我能作一個概要的說明,或可拋磚引玉,引起大家的注意與討論,而期共同解決。當然,這不是一個絕對重要的問題,所以過去,我們的祖師先哲,也少有道及。正因如此,也就很少為人重視,一般人也就不懂得它了,故此一談,似有必要。
  
  一、衣是什麼?
  
  衣之為物,一般人以為是指由布帛綢緞,縫製好了可以穿著到身上的東西之謂,其實不然。梵文的「衣」字,相當於我們所說的「布」字。故在佛陀時代的印度,共有十種不同質料的「布」,也就稱為十種「衣」,所以佛陀許可弟子們接受十種衣,但是十種衣者,絕非十種式樣的衣服。如果佛陀生在今天,布的種類多了,佛所許可的範圍,也許會隨之放寬。雖然佛陀為了制止弟子們的貪心,並且護惜施主們的信心,不許弟子們乞求貴重的布料,但是如有信施虔誠供養「貴價衣」,仍然是許可接受的。  
  二、檀越施衣
  
  至於這些「衣」的來源,有兩種可能:一是「檀越施衣」,一是「糞掃衣」。所謂「檀越施衣」,又有兩種方式:一是「襯施」,一是「單施」。關於「襯施」,在我國已經有些變質,絕大多數,都是在做經懺的佛事壇上,除了應分而預訂的單子錢,另加一紅包,就叫作襯錢,並將「襯」字,改為「嚫」字,表示是錢幣,而不是衣帛。但在佛陀時代,只有齋僧,齋供完畢之時,請僧說法,那就是做的大佛事,並沒有今天這樣的所謂做佛事,請和尚或尼姑念幾卷經、拜幾支懺。佛時的齋主,有錢人家,除了以飲食供養齋僧,並在供齋的同時,一人供獻一塊布,這便是「襯」了。布的質料和布的大小多少,但看齋主財力及其發心的程度而定。所以出家人得到襯施之後,不一定就能夠做成一件衣服的。有時間積聚了好幾家齋主的襯施,才能湊成一件衣服。至於「單施」衣料的機會,當然也有,但是並不常有。尤其很少有如齋僧一樣普施的機會,因為布料要比飲食貴得太多了。
  
  三、糞掃衣
  
  好多人以為,所謂「糞掃衣」便是壞色衣,因此以為今天中國僧人所穿的灰色衣服,便是糞掃衣。其實,佛陀雖然希望比丘依止糞掃衣而住(為出家四依止之一),並且常常鼓勵讚歎糞掃衣的功德;在佛的當時,固有很多苦行比丘是終身披著糞掃衣的,但也有很多弟子是不披糞掃衣的。尤其是比丘尼弟子,佛陀並不鼓勵她們披著糞掃衣。特別到了我們中國,根本不可能有糞掃衣讓出家人穿著,最多是老修行穿得破爛一些的衲衣罷了。
  
  那麼,什麼是糞掃衣呢?依照大律中說,共有十種糞掃衣,即:1.牛嚼衣、2.鼠嚙衣、3.燒衣、4.月水衣(月經布)、5.產婦衣(血污布)、6.神廟中衣、7.鳥啣風吹離處者及塚間衣、8.求願衣、9.往還衣、10.受王職衣。以上十種糞掃衣中,我們可以看出,都是一些骯髒布料。如在中國,要是拿女人家的月經布來做出家人的「如來衣」,豈不視為最大的不敬。同時在中國,因為風俗不同,故也沒有那許多骯髒布來給出家人拾取去做衣服的。最重要的糞掃衣的來源,在佛陀時代的印度,是塚間衣,也就是死人的衣服。因在印度,人死之後,往往是不必埋葬的。死人的血肉腐爛掉了,衣服還可以撿起來給出家人派上用場。允許出家人從死人身上剝衣服,這在中國來說,剝奪死人的財物,簡直是豈有此理。不過所謂「塚間衣」者,往往也是葬屍之時,死人的家屬為死人留下或拋棄的生前衣物,及其家屬所穿的送葬衣──類似中國的孝服或喪服。故每見塚間有死人送到,就有一些依止糞掃衣的比丘,前去拾取死人及送葬者的衣服,其中有壞的髒的,也有很好很貴重的,這些衣服,比丘們拾回去洗染香薰之後,就可以改製使用了。
  
  四、僧衣的來源與種類
  
  一般人只曉得出家人的隨身物,小乘比丘是六樣:三衣鉢具濾水囊。所以有些標榜持律的人,即使對此六樣東西的本義,尚未徹底明白,也會將之攜帶得牢牢的。並且以為三衣是衣,鉢具和濾水囊,就不是衣。其實,凡是用布做的東西,無一不是衣。而且唯有在人間遊行時的比丘,僅此六物,但是阿蘭若處住的比丘,就不應該僅此六物了。
  
  至於出家人究竟該有幾種衣?這就要推究衣制的來由了。佛在成道以後的最初五、六年中,根本沒有制出戒律的條文,只有原則性的規範。所以也談不上衣的制度與規定。除了披著的方法及其式樣,跟俗人和外道不同而外,並沒有限制比丘應該有多少件衣服。後來有一年的冬季裡,佛與弟子們同在人間遊行乞化,佛陀看到弟子們得到很多衣料,有的戴在頭上,有的掛在肩上,有的纏在腰際,看來既失威儀,大家也很累贅,於是計畫衣的限制了。那時正是印度的隆冬,當天晚上佛陀親自試驗:初夜披一件就夠了;中夜時覺得冷,於是加上一件;後夜時,還覺得冷,於是再加一件,也就足夠禦寒了。因此制定比丘不得超過三衣,這就是所謂三衣的來源。
  
  但於制定三衣之後,關於衣的問題,並未就此解決。年紀老的比丘睡覺時需要墊的,於是佛聽許有臥褥;坐時要軟些,佛許有坐褥;睡時要枕頭,佛陀也允許了;而洗臉要面巾,洗澡要拭身布,洗腳要揩腳布,頭上怕冷的可以戴帽子,腳上不慣赤腳的可穿鞋;比丘雨天在露地脫光了身子洗澡,有礙觀瞻,於是准許有雨浴衣;比丘身上生了膿瘡,把衣服染污了,因此佛許有覆瘡衣。後來阿難出家了,因為阿難是佛弟子中的美男子,阿難穿起比丘的三衣,偏袒右肩,露出右邊的胸脯,使得婦女們看了,往往為阿難招致許多「愛」的煩惱,因此,佛陀聽許阿難著覆肩衣。再後來比丘之中,有的因為比丘沒有內衣,到人間遊行乞食時,被風吹起外衣,暴露了下體(當時的印度民族皆不穿褲子),佛又准許比丘們入聚落乞食穿著內衣(或叫下裙)。後來有女人出家了,最初的比丘尼們,袒露胸臆,遭到譏嫌,佛陀便乾脆在三衣之外,規定為她們加上覆肩衣和內衣。在中國,尤其是古代的禮俗,衣冠楚楚者,才算禮貌周全與慎重;在印度的佛制,則完全相反,凡為禮佛請法承事師長,皆應脫鞋洗腳,偏袒右肩。但是女人出家,露臂猶可,袒胸自有不便。比丘暴露下體,既是有礙觀瞻,比丘尼自亦不能例外。但是女性的出家人,僅此五衣,還是不夠。她們不得於雨天在外間露浴,於河池之中,亦有不便,故許有浴衣;另外,為免月經來潮,將衣服弄污,佛又准許她們蓄有病(月水)衣。依照凡是布做的東西都是衣來說,現在我們算算看,僧衣已有多少了?除此尚有被褥、坐具、臥具、裹革履巾、攝熱巾、襯鉢氈、針氈、剃髮衣、剃刀囊、禪帶、腰帶等,這些都還沒有計算進去呢!如果環境不同,適應需要,尚可隨緣增加。在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》中,規定有十三種衣:僧伽胝(僧伽黎),溫怛羅僧伽(鬱多羅僧),安怛婆娑(安陀會),尼師但那,裙(內衣),副裙,僧腳欹(覆肩衣),副僧腳欹,拭面巾,拭身巾,覆瘡衣,剃髮衣,藥直衣。其中最特出者是藥直衣,備為病時換取醫藥。《根本說一切有部尼陀那目得迦》卷八中說:「其藥直衣,不應浣染,應持新[疊*毛],並留其繢。」如果舊了,便不值錢了。這是因比丘不蓄金錢,為防急需之備。義淨三藏說:「西國畜白[疊*毛]一雙,此方當絹一匹也。」其實中國比丘殊少持銀錢戒者,故此亦無必要了。因此,衣之為物,可以分作三大類:制衣:安陀會、鬱多羅僧、僧伽黎。
  
  非衣:亦名小小衣,梵語稱為波利伽羅衣,便是除去制衣之外的種種小衣。
  
  聽衣:由於地理環境及其氣候與風俗的關係,隨緣增加的衣服。
  
  說來也真有趣,我們中國及日韓等國的出家人,竟把聽衣,當作了常服,三件制衣,卻當作了莊嚴用品,中國一般的比丘,若非住持當家,也不登壇放焰口的話,除了鬱多羅僧,就不再有僧伽黎了,至於安陀會,更加用不著。再說日本,更為簡便,日本的已婚婦女,背後腰際,綑一個布包,作為和服的裝飾,日本的和尚,則在胸前掛一隻布包,作為制衣的標誌,這也真是太過象徵化了。於此可見,衣的問題,確有值得吾人研究和改進的必要了。
  
  五、三衣是什麼?
  
  比丘的三衣,都是披的,不是穿的。據說,佛陀初度五比丘出家,服飾仍舊隨俗,後來佛以天眼觀知,過去諸佛,教其弟子著衣,皆如色界五淨居天所著衣服(淨居天雖屬色界,卻為三果聖人所居,故小乘以之為淨土)。其所謂衣,只是一塊長方形的布。最初的三衣,並沒有規定條數與塊數,也不是割截以後再予拼湊而成的,故也沒有五條、七條、九條衣的名稱。佛陀僅僅規定可以有三種衣,三種衣的區別,並不在條數的多少,而是在其層數的厚薄。如果是做新衣,「安陀會」與「鬱多羅僧」,都是一重,「僧伽黎」則為二重;如用舊衣拼湊,「安陀會」與「鬱多羅僧」,都是二重,「僧伽黎」則為四重;若用糞掃衣做衣,重數多少,則可隨意。
  
  這三種衣,在重數上說,安陀會與鬱多羅僧,並無分別,只有僧伽黎是不同的,但從長度與寬度上說,雖各部律中,並不一致,大體上說,安陀會的長度是佛的四肘(約為常人的三倍),寬度是佛的二肘,鬱多羅僧及僧伽黎,則同為長佛五肘,寬佛三肘。因為安陀會的意思是「作務衣」,也可以說是工作服或襯體衣,勞作時、行路時、平時,乃是隨身不離的,所以較為短小,而使行動靈活。今人受戒,製五衣稱為安陀會,並與七衣、大衣等寬等長,該是錯的!
  
  但是,衣的大小應以各人的身體為準,故在《根本說一切有部尼陀那目得迦》卷二中說:「佛言:稱肘量衣方合持者,若人身大肘短,……此人應取身量為衣。」
  
  鬱多羅僧,譯為「入眾衣」,凡是聽戒聽法,隨眾之時,均於安陀會外,加披鬱多羅僧。僧伽黎譯為「重衣」或「雜碎衣」,唯有行化乞食,進入聚落王宮之際,說法教化之時用之。
  
  僧伽黎,在中國佛教中,乃是最最嚴正而神聖的衣了,尤其將二十五條的鑲金大衣,稱之為「祖衣」,以為只有傳祖接法的人,才夠資格披它。其實,僧伽黎之本義,確有其神聖性,唯與中國的觀念,稍有出入。在佛陀時代,比丘行化人間,往往露宿野外,或在臨時的旅舍借宿,夜間氣候較涼,必須有其禦寒的東西,這就是僧伽黎的主要用途了,正因僧伽黎要當作被褥來用,故其製作的重數,要比其他兩種衣厚些。所以也規定比丘外出行化,不得無故離衣而宿。
  
  特別值得一提的,僧伽黎叫作「雜碎衣」,它可以用舊衣拼湊上去,可以用糞掃衣重疊而成,有的以糞掃衣重重拼湊衲補,重得使患病及老年比丘負荷吃力。故其絕對不是今日經懺門中用來作為莊嚴的東西了。
  
  至於割截而成的「福田衣」,是在阿難隨佛出家以後的事了。當時的印度社會,治安並不理想,土匪與小偷到處出現,比丘們披了新衣,在人間遊行,往往就會遇到那些翦徑的「好漢」,比丘身無長物,所有僅是三件披衣,那些整塊的布料,比丘固可製衣披著,俗人稍予修改,照樣可以披著。因此僧衣被剝劫一空,只剩下光條條的人放回僧團的事,屢有發生。即使住在僧團之中,或住阿蘭若處,衣服失竊的事,也屢有所聞。佛陀為此,頗為關心。有一天佛往南方遊行,在路上看到道旁的耕地,一方方,一塊塊,溝畦分明,田畝齊整,心裡很高興,便指著田野,對阿難說:「你能教比丘們製作這樣形式的衣嗎?」阿難是很聰明的,他一口便答應了一個「能」字。「福田衣」遂如是做成。後來佛陀又告訴大家,像這種割截而成的衣,過去一切如來,以及如來的弟子,都是這樣做、這樣著的。一則其形如田,比丘披著可由善信來供養種福;再則割截分裂,盜賊劫之無用,可以減少比丘們的損失。至於衣的條數,在《四分律》中,佛陀說:「應五條,不應六條;應七條,不應八條;應九條,不應十條,乃至應十九條,不應二十條。若過是條數,不應畜。」
  
  今日的二十一條至二十五條,只有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》中許可,其實,《梵網經》中只說五條、七條、九條;釋尊交付迦葉待傳彌勒之衣只有十三條;《摩訶僧祇律》中,只有十五條衣。
  
  至於二十五條衣的尊卑高下,明末蕅益大師,曾有如此的評斷:「僧伽黎,宜九條,或十一條,貧窶無措,事不獲已,乃用二十五條,名後後品,非上上品也。」今時以九條為下下品者,可謂謬之甚矣。因為大家只以二十五條製作費時,條條鑲嵌,光輝奪目,所以認為上上品,事實上,佛時的比丘,根本不許鑲嵌,窮不得已,只好用舊衣碎布,塊塊拼補,條條衲湊。反正是以禦寒為目的,不以莊嚴為要務。再說,佛陀也不許比丘們披著超過二十五條以上的僧衣,其理由乃如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》卷一七所說:「過此已上,便成破納」,今人以為衣不得沾地,衣亦不得壓在身下,坐於臀下,這種尊敬佛衣的態度是值得尊崇的,在中國的佛教中似也值得實行的。但是安陀會,隨身著,臥時總不能脫光露體;僧伽黎可以夜宿禦寒,也不能不將身體壓到上面;至於鬱多羅僧,律中有明文規定,如於客處宿時,未帶尼師壇,恐將客處臥具污損,則將鬱多羅僧,摺疊襯體而臥。另有衣破不得補的規定,出於《五百問經》,蕅益大師考證此經乃是偽出,衣可衲,何以破而不得補。事實上,在各部律中,都有明文規定,衣具破了,即應修補,實在破得不能補了,才予廢物利用,或泥牆,或做燈炷。
  
  大家並也以為,凡是三衣,都是割截而成,最少不得少過五條。事實不然,比如安陀會的製作法,就有割截、襵葉、褋葉、縵作的四種;並在必要時,三衣可以互相代用,故在三衣之中,各各都有正、從二種的類別。
  
  六、什麼是尼師壇?
  
  「尼師壇」,也是衣的一種,它在中國佛教中的地位,很含糊。有的說是坐具,有的說是臥具,有的則說坐具臥具。在梵文之中都叫作「尼師壇」,因此乾脆含糊其辭,名之卅「具」。如以字面的解釋,具者供設或設備的意思,它的原音是尼師壇那(Ni
īdana),乃是敷具。也就是說,凡為敷設的東西,均可稱為尼師壇,那麼,床褥、床單、坐墊、坐褥,都可稱為尼師壇了。至於今日的中國出家人,所用的拜具,在律中是沒有根據的。拜的時候,最恭敬者,乃是五體投地,否則即為我慢禮。後世中國比丘,竟用一塊布,先將地上鋪好,美其名卅「展具」,並以展的面積越大,越能將禮拜者的全身承受於拜具之上,越是莊嚴隆重,其實嚴格的要求起來,這是屬於我慢禮的一類了。唯已無從查考,具而作為布地禮拜之用,係出中國那一位祖師的發明?唐代義淨三藏,已經評及此一陋習。義淨三藏在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》卷五中說:「應知文言坐具者,即是量長於身,元擬將為襯臥之具,不令敷地禮拜,敷地禮拜,深乖本儀。」又在《南海寄歸內法傳》中說:「禮拜敷其坐具五天所不見行。」南傳的泰國,有用禮布敷地禮拜的習慣,那也不合律制,故在《南海寄歸內法傳》中也說:「西國苾芻來見,咸皆莞爾而笑也。」
  
  還有,因為文字的傳譯,有了隔閡,直到如今,我們尚未明確的認定「尼師壇」的本義,在律中也頗含混,此當屬於譯時的困難而成。唯於律中,我們可以發現一處記載,尼師壇不是坐具也不是臥具的本身,而是另外一樣東西。在佛的當時,證到四果的弟子,固然很多,但是也有一些年輕的初出家比丘並未斷欲的(初果斷邪淫,三果斷淫欲),故在睡眠之中,尚有遺精的現象,因此把臥具弄污了。佛陀發現此一事實之後,首先將比丘們訶責了一頓,隨即開示離欲之道,並且准許比丘們做尼師壇,用來「障身、障衣、障臥具」。以此可見,尼師壇既非坐具,亦非臥具,而是別有所指的另外一樣東西。大律中說尼師壇的長度約佛的兩磔手半,寬度約佛的一磔手半(佛陀一磔手,約為兩尺長)。那麼,尼師壇是一塊四、五尺長,兩、三尺寬的襯身布了,相似今人床上鋪的襯單了。
  
  《四分戒本如釋》云:「尼師壇者,坐具也,謂坐臥時,敷於臥具之上,隨臥隨坐,無令垢膩,污於臥具,今時將敷地上禮拜,深乖本儀,訛替之甚,其來久矣。」
  
  《南海寄歸內法傳》卷三云:「禮拜敷其坐具,五天所不見行。……其所須者,但擬眠臥之時護他氈席,若用他物新故,並須安替,好其己物,故則不須,勿令污染,虧損信施,非為禮拜。」
  
  可見尼師壇,或坐具,根本不是臥具與坐具的本身,至於用來禮拜,即在五印度的佛教之中,也是未曾見過的事了。比丘人間行化,客宿他處,恐污他處臥具,招嫌損福,所以佛制比丘,應該衣具隨身。至於尼師壇的製作法,律中各有所出,茲舉兩例:
  
  《十誦律》云:「新者二重,故者四重。」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》云:「凡為坐具,應作兩重,染令壞色,疊為三分,在下一分,應斷作葉,與三衣葉同,四邊緣。」
  
  按照律制規定固然許做兩重新具,但須將舊具撕裂,貼於新具的四緣四角,一則廢物利用,再則使之堅牢,三則表示壞色。後世國人每做新具,亦於四緣四角貼四塊顏色不同的新布,竟然妄稱是四天王,如將四天王臥坐於身臀之下,該有多大的罪過了?
  
  七、袈裟怎麼講?
  
  一般俗人以為出家人的衣服,就叫作袈裟,把大袖寬擺的海青叫袈裟,也把漢裝的長褂叫袈裟。當然,這是俗人的外行話。但是佛門中的內行人,也未必見得全都知道袈裟是什麼東西。以為五衣、七衣、大衣,便是袈裟。實際上嚴格地說,大紅祖衣,就不是袈裟;今日南傳佛教的比丘們穿的那些黃色的披衣也不算是袈裟。因為袈裟(Ka
āya)一詞,根本不是衣的意思。它可以譯成好多種意思:不正、壞、濁、染、雜等等。所以凡是不正的、染壞的,均可稱為袈裟。佛陀規定弟子們應該穿壞色衣,不得穿正色或顯色衣,故此名佛子的衣服為袈裟。佛衣以袈裟名之,遂以袈裟成了佛衣的別名。其實袈裟,不但可以名佛衣,也可以名其他的東西,比如:食物的五味之外的雜味或壞味,便可稱為袈裟味。可見袈裟一詞,不僅是佛衣所專用,也不一定即是衣。
  
  所謂壞色,也有多種,糞掃衣可能是壞色衣,但不全是壞色衣。真正的壞色衣,佛陀教弟子們用樹皮煮汁,或用污泥漬污;且在新衣之上,必定另加舊衣的「貼淨」,即是用舊衣的舊布,在新衣上加貼一塊,以示壞「式」。但是中國佛教的比丘製衣,在新衣搭肩處,以一小塊同色同質的新布貼上,本意象徵貼淨與用作障污,後世釋子,不知所由,竟妄指為須彌山,並於同處兩畔,更加兩貼,謂之日月繞須彌,簡直是胡鬧!
  
  還有一種壞色的方法,叫作「點淨」,即在新衣的任一已染的顏色之上,另以其他顏色將純一染色的新衣,點上一塊色漬。律中規定,比丘衣,允許有青、黑、木蘭(近似熟桑椹色或咖啡色)的三種顏色,仍非壞色,必須以本色之外的兩種顏色點淨之後,方始算是壞色,如是青色衣,須以黑與木蘭色點淨,如是木蘭色衣,須以青與黑色點淨。  
  關於點淨的方法,《摩訶僧祇律》中有如此的說明:「極大齊四指,極小如豌豆,或一、或三、或五、或七,不得如花形。」
  
  所以袈裟一詞,含有「壞式」與「壞色」的兩重意思,它的目的,並不故示道行,乃在破除比丘們的愛好與貪著,如果為了衣飾的莊嚴,時時整齊愛惜,比丘們便不能一心向道了。所以道人而穿著樸實者,確為應當的事。
  
  我們只知道佛陀規定難陀尊者,披著黑色衣,因為他的形相有些像佛陀,弟子們遠處見到難陀,嘗誤認是佛,所以要他披著黑色衣以為區別。至於佛陀及僧團中比丘大眾的常服,究係何種顏色,則不得而知,如說青、黑、木蘭,三色隨意披著,則不應特令難陀尊者獨披黑色。但總不是今日南傳佛國比丘所披的黃色「袈裟」,依律佛陀不唯不聽許比丘披著大紅大黃,即使青黑二色,也非純青純黑,才合乎規定。至於南傳佛教的黃色衣,究竟有什麼來歷,應不應該作「貼淨」與「點淨」,亦不得而知。但就事實而言,黃色僧服上,好像沒有貼或點的跡象,也許跟中國一樣,由於傳訛而來,或者他們另有律本的依據,亦未可知。唯有在《舍利弗問經》中,佛陀曾預記:「摩訶僧祇部,應著黃色衣。」但在佛世的比丘,絕無著黃色衣的。
  
  如要嚴格的說,我們今日的比丘,不分中外,並沒有真正的披著「袈裟」衣,試問:誰見那一個比丘的衣上貼一塊舊布,或漬一些其他的顏色了?所以「袈裟」之在今日,已是不可多見的東西了!
  
  八、誰夠資格著佛衣?
  
  佛陀制衣,當然是為佛及佛的弟子所受持,所以佛衣乃為佛子所著。但是佛子分為出家與在家的兩大類。出家弟子固然應該披著佛衣,在家的佛子,是否也該披著佛衣呢?若以小乘律來說,毫無疑問,三衣鉢具,比丘、比丘尼之所專有,在家人不必用也用不著。然而大乘《梵網經》的輕垢戒第四十條中,就有這麼幾句話:「一切國王王子,大臣百官,比丘、比丘尼,信男信女,婬男婬女,十八梵天,六欲天子,無根二根(根者性器官也),黃門(無性器人或閹人),奴婢,一切鬼神,盡得受戒。應教身所著袈裟皆使壞色,與道相應。皆染使青黃赤黑紫色,一切染衣,乃至臥具,盡以壞色,身所著衣,一切染色。」
  
  這一段話,看來頗為含混。不明白衣制的宗旨及其本義者,很易迷糊誤解。因此有些只知傳戒而不研究戒律的出家人,便把佛制的三衣乃至鉢具,一概送人情;凡去求戒,不論在家戒出家戒,一律奉准受持。此種陋風,不始於晚近的喪頹,即在明末之際的蕅益與蓮池諸大師,已在大聲疾呼,極力抨擊了。
  
  其實,菩薩戒,六道眾生,除去地獄,但能理解法師語者,無不可受,佛制的三衣,卻不能夠通行於五道一切眾生。但如明白了袈裟即是壞或染的意思之後,問題就簡單了。因為「應教身所著袈裟,皆使壞色」,並不即是要求受了菩薩戒的人,都去披著出家的三衣,三衣固然是染壞色,受了菩薩戒的在家俗服,也可染成壞色,壞色是袈裟,袈裟則不即等於出家人的三衣。另外,前面已經講到,所謂壞色,應該包括貼淨和點淨在內。那麼,若在俗服之上貼一塊舊布或塗一團其他的顏色,豈不就是袈裟了嗎?
  
  最重要的一點,我們尚未提出,即是佛時的印度人,除了出家的沙門,俗人皆稱白衣。所以要稱白衣者,乃因當時的印度俗人多著白色的衣服。正如今日的泰國,由於氣候炎熱,白色可以將陽光的熱度反射出去的緣故,所以多半的俗人,也愛穿著白色的服裝。準此而論,佛陀規定受了菩薩戒的一切弟子們,為了「皆應與其俗服有異」,所以要「皆染使青黃赤黑紫色」成為壞色。再說,青黃赤黑紫,也非即是壞色,而僅算是染色,在各該染色上加以貼淨或點淨,方算是壞色。如果明白這樣的道理之後,在家菩薩戒弟子,便不會披著三衣了,再說,正因為後世的出家三衣,並不曾變成規定的「壞相」,所以在家菩薩戒弟子,也想來披著高興一番。但在訶梨跋摩尊者所造的《成實論》中,聽許在家弟子,蓄一禮懺衣,染作壞色,縵條而披,但許佛事堂中披著。如要披著比丘的三衣,即使是五條衣,也有很大的罪過!
  
  為什麼有罪過呢?因為現時的比丘三衣,稱為福田衣,所謂福田,是由比丘、比丘尼披著去接受在家信施的供養種福,那麼在家居士披了福田衣,究竟讓誰來種福呢?
  
  不要說是在家居士,就是出家的沙彌、沙彌尼,也是不夠資格披著三衣的,這有幾種理由:沙彌未入大僧數,沙彌的行坐住臥,皆應位於比丘僧之次。沙彌應承事和尚與同和尚(比丘戒滿十夏者為同),阿闍梨與同阿闍梨(比丘戒滿五夏者為同),沙彌應讓齋主知道是沙彌而非比丘,沙彌要使大家知道是沙彌而非比丘。
  
  因此沙彌的服式,便不得與比丘相同。沙彌不得披著安陀會、鬱多羅僧、僧伽黎。沙彌只能披著無縫縵條的染色衣,稱之為「縵衣」。其與在家弟子所不同者,沙彌一經出家,終年披著縵條衣,在家弟子則限於佛事堂中披著縵條衣。沙彌只有二衣,一是縵衣,一是下裙,故在僧中分衣時,也僅得分取比丘的三分之一。
  
  至於俗人披衣,我以為是不必要的,果願遵照佛制,穿著袈裟的話,就請在他們的俗服上,加一番貼與點的手腳,那也是袈裟了。
  
  九、結語
  
  關於衣的傳授,現行的《傳戒正範》,確有修改的必要。我國的戒場,一向是在受了沙彌戒後,戒子便可受持五條和七條衣了。按律制說,此一受制衣的儀節,應該放在比丘戒時才始合理。也許在大陸時期,人之出家,殊少將沙彌、比丘、菩薩的三壇大戒分期傳授的,反正一到戒場,三壇大戒,便可連續受完,同時為了教學儀禮,及披衣著法,也須預先演習,所以三衣的授受階段,也就沒有嚴格的講求了。然為衛護佛制,寧可另想方法,也應改正此一錯誤,否則,新戒受戒以後,便以非法為法,法為非法了。
  
  再說過去有人傳在家戒時,也將尼師壇授與在家居士。前面已經說過,具之為物,因為佛制規定,不備三衣鉢具,比丘不能登壇受戒,所以至今不得貿然廢除(事實上根據律文,所謂三衣鉢具,是指三衣與鉢的具備,並不包括坐具),但對在家居士而言,佛制沒有這個規定,我們自也可以不必畫蛇添足了。
  
  至於鉢之為名,華語「應法器」,專為比丘應供化齋而用,居士不應人天之供,何必也要人情一番!
  
  現今臺灣的各戒場,對於在家菩薩戒子,已經不授三衣鉢具,該是可喜的現象。  
  最後抄錄幾句迦葉尊者於結集毘尼時所說的話:「若佛先所不制,今不應制;佛先所制,今不應卻。應隨佛所制而學。」那麼中國的比丘釋子,已制了多少,又卻了多少?應該還是不該?(《覺世》一八五─一八六期)

 

迦絺那衣是什麼?

 

迦絺那衣這樣東西,實在不易懂得,尤其是由迦絺那衣而來的「迦絺那月」,更加使人摸不清楚(此非本題,姑從略)。我在受戒時,戒和尚講比丘戒,講到迦絺那衣,大家莫名其妙,很多戒兄問我,我也跟他們一樣的莫名其妙。受戒之後,披閱律典,每逢提及迦絺那衣,雖加特別注意,仍是不得要領。原因是我們中國佛教中,從來沒有這樣東西,誰也不曾見過。
  
  事實上,迦絺那衣之在比丘、比丘尼,非常重要,它由安居而來,中國佛教不重安居,叢林之中,雖有安居之名,但也僅有其名而已。迦絺那衣本由安居功德而來,所以稱為功德衣,中國禪門的叢林,安居之後,卻沒有功德衣可受,即使受了,也沒有用處,所以也就省了。
  
  依照佛制,比丘、比丘尼每夏必須安居,從四月十六日到七月十五日為安居期,若有為了三寶的事故,可延遲一月到八月十五日;前者稱前安居,後者稱後安居。但是每一比丘、比丘尼必須安居,在安居期中,若有三寶的公事,須外出者,可受七日法,外出七日;最長的可以在僧中白二羯磨,外出半月乃至一月。皆不算破夏,仍可以享受結夏的功德利益。
  
  安居期滿,有四事應做:1.自恣,2.解界,3.結界,4.受功德衣。
  
  現在我們要談的,便是第四項受功德衣。
  
  安居期滿,照例受功德衣,但是根據《十誦律》的規定,有五種人,不能接受功德衣的:一者無歲(在本夏安居期中受戒者,尚未滿足一夏,故稱無歲),二者破安居(不合規定安居,或者沒有安居),三者後安居,四者受擯(因為犯戒而被僧中擯除者,擯有滅擯、驅擯、默擯三種,非於此處能詳,姑從略),五者別住(因為犯戒而受別開眾人而住的處分者)。
  
  為什麼要把功德衣看得如此神聖嚴重?因為受了功德衣的人,可有五種方便利益可受:一者蓄長衣(除了三衣之外另有衣者,便是長衣),二者離衣宿(佛制比丘、比丘尼,不得三衣離身他處宿),三者別眾食(四個比丘以上別聚一處乞食食,稱為別眾食,佛制不許),四者輾轉食(吃了一次正餐,移位再吃,便算輾轉食,佛制不許),五者食前食後不囑比丘可以入聚落(辰時為食時。從見明相至吃飯時稱為前,從吃飯時到日影正中稱為後。佛制比丘不許於日中之前不告知同住比丘便往聚落中去)。
  
  以上五點在佛制的僧團中,算是特權的享受,所以看得很神聖很嚴重,如果比丘而失去了受功德衣的資格,那是很可恥的!今日的泰國,仍把解夏受功德衣的古制,看得很隆重。但在中國,根本不受任何約束,故對迦絺那衣,也就不關痛癢了。
  
  至於功德衣究竟是一樣什麼東西?律中說:若得新衣、檀越施衣、糞掃衣的任何一種衣,四周安緣,五條,裁作十隔縫治。做好以後即日在大眾僧前白二羯磨,由一人代表大眾受持功德衣。功德衣的本身,只是代表性也是象徵性的東西,受持之後,即予收藏,沒有披搭之理。由一人代為受持之後,安居的大眾同住比丘也就受了功德衣了,直到臘月十五日至。
  
  但有十種因緣,可捨功德衣(詳見律中,文繁從略),功德衣的時限雖有五個月,從七月十六日到十二月十五日,可以享受五種利益,如若自己願意刻苦,或者所求的願望已經達到,便可隨時捨去,甚至在受功德衣的當時,即可捨去。如果貪得無厭,雖到時限,仍不願捨者,時限一過,不捨也等於捨了。捨功德衣的時限一到,仍然集眾,在僧中唱捨,這是團體公式捨法;個人單獨提前捨者,但心作念於某時捨,到時即成捨。
  
  功德衣對比丘、比丘尼的最重要處,乃在「蓄長衣」的開禁。從每年的十二月十六日到第二年的七月十五日的七個月之中,稱為非衣時,比丘不得非衣時中乞衣,除非遇到難緣,失去了三衣,才可以乞衣,否則非時乞衣,便成犯戒。在受功德衣的期間,即使不缺少衣服,也可乞求,乞到之後,需用則用,不需用則經淨施,即可收藏備用(淨施是將所得之物,對人說淨,心捨與他,實則己用,也就是私有長物的公開化)。故在七月十六日至十二月十五日的五個月中,稱為衣時。
  
  至於不夠資格受功德衣的人,也有乞衣的機會,不過只有一個月的時間。從七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的一月之中,可以乞衣,過時便不許。也就是說他們在一年中有十一個月是非衣時,僅有一個月是衣時。
  
  律文之中的「無迦絺那衣一月,有迦絺那衣五月」,很多人不會解釋,我在最初,也是不得其門而入,但在《摩訶僧祇律》卷一一中便可看到:「衣時者,若無迦絺那衣,得至八月十五日;有迦絺那衣,得至臘月十五日。」這就明白了,所謂無與有,實即無資格受與有資格受的分別而已。

 

僧裝的統一與改良

 

前此筆者寫一篇〈論僧衣〉,仍覺意猶未盡,故此再為略抒所感。
  
  就僧團生活的形態上看,中國的佛教與印度的根本佛教相比,可以說是全部走了樣的。中國佛教,有中國佛教獨特的精神,中國的比丘,也有中國比丘的另一種生活方式。我們不必托鉢乞食,我們也不必「盡形壽」受持三衣,佛制三衣是為比丘們遮身和禦寒,所以不能一時或離。尤其是名之為安陀會的襯身衣,如果離開安陀會,便成了裸體外道。但在中國的比丘,沒有安陀會,並不妨礙風化,也無人笑你不穿衣服,因為我們除去佛制的三衣之外,尚有更多的衣服,一人最少有兩套換洗的小褂褲,有一件長褂子,有一件海青,到了秋天,有夾褂、夾褲,到了冬天還有棉襖、棉褲,以及大棉袍子。即使是個苦行比丘,也有一件百衲襖。這些衣服,歸納起來,均屬「聽衣」的一類;正因「聽衣」太多了,所以反將「制衣」視同門面的虛設。上殿過堂披七條衣,講經說法,主持壇場,則披二十五條大紅祖衣。三衣不離身,進入聚落、通都大邑,要披著僧伽黎,在中國佛教界中,可說絕無僅有,一則未能形成風氣,再則也是疊床架屋,不必多此一舉。
  
  我們看佛陀的根本精神,凡舉一樣規制,無不要求實事求是,並且極富民主的色彩,凡為一項規定,一條戒律,若有充分的理由,建議改進的,佛陀無不從善如流。故在比丘戒中,多數的條文,都是經過修正的,其中有一條,修正的次數,達十次之多。這種開明的精神,即使擬之今世的各國憲法的立法議程,也只有過之而無不及的。
  
  我說這段話的意思,無意要修改佛制的戒律,相反地,我是極力主張維護律制尊嚴。奈何,二千五百多年以來,未嘗有人修改過佛制的戒律,佛制的戒律精神,卻在每下愈況之中!請問:不論出家在家的七眾佛子,誰在確實遵守佛制的芳規了?我們的服裝,就是一個現實的例子。
  
  本來,佛制的戒律,就是佛子的生活規約,但到後世的佛子,把戒律當作骨董來收藏,將生活向時風去看齊,戒律是漸漸古老了,生活是日異時新了。於是越走越脫節。其實,戒律的條文,可能有其時代性和地域性,但其戒律的根本精神是永遠沒有新舊之分的。
  
  今日的我們,要賦予戒律新的生命,不必死啃條文,泥古不化。要不然,比丘的衣制,不得超過三件,否則即犯捨墮罪,那麼,自古以來,除了熱帶,多少比丘不犯捨墮?即使利用說淨的方法蓄衣,也是不合根本的要求,何況說淨之法,亦少有遵行。
  
  若以用途來說,我們的小褂子相當於安陀會與覆肩衣,褲子相當於涅槃僧,大褂相當於鬱多羅僧,海青則相當於僧伽黎,準此而言,我們不用披衣,也就具足五衣了。
  
  但是,比丘應披福田衣,在此中國僧裝的五衣之中,並無一衣,可表福田之相,所以還是要披制衣。再說,中國的僧裝,和尚穿了稱為僧裝,道士穿了,稱為道裝,舞臺上的戲子穿了,則又成了古裝。其實呀!根本就是中國漢時的俗裝。以此,我們可以想像得到,當佛教初入中國,中國人出家,除了把頭髮削光,根本不用改裝,僧俗的區別,端在頭髮之有無為準;若說衣著上的分別,則為緇色而已,比如法獻、玄暢稱為黑衣二傑,姚廣孝稱為黑衣宰相。故稱僧人為緇流。然到目前為止,中國比丘的服裝,未必皆用緇色的了,穿緇色服裝的,也不僅是中國的比丘了,可見「緇流」一詞,也不能為中國的和尚所獨佔了。
  
  不管如何,中國的和尚,穿現前這種式樣的服裝,已有近二千年的歷史了,所謂習慣成自然,誰又說它不好呢?事實上,除了筆者之外,早有先進提到過這個問題。從出發點上分析,大致可分兩派:中國的僧裝,反正是中國古代的俗裝,不如乾脆也改成時下的俗裝。
  
  中國的僧裝,不合佛制的規定,應該予以糾正和改進。
  
  但以年老的一輩而說,他們並無這種要求,並且反對第一派的要求,最大的理由是,原有的僧裝,已是既成而且公認的事實,穿了這套裝束,人家都知道你是和尚,你即使毫無慚愧之心,更無持戒之念,但在眾目睽睽之下,你總不敢太過放肆,如果一旦和尚穿上俗裝,僧俗無以辨別之際,有修有為的出家人,固然無所謂利害得失,對於一些不知慚愧的比丘來說,卻是一大「方便之門」了。這一理由,筆者也是同意的。
  
  青年的比丘,多無根本理想及其具體的計畫,所謂改革僧裝,多半也是隨聲附和。當然,年輕人多喜時髦,能將長領寬擺的古代俗裝廢除,改穿緊身輕便的西裝,那該多好!
  
  其實,如以觀瞻上著眼,時裝不若古裝的超然灑脫;從舒適上著眼,時裝不及古裝的寬暢大方。古裝之弊,弊在礙於劇烈或快速的行動,弊在所費布料太多。但是,身為一個比丘,最重要在威儀,如果比丘舉行宗教儀式,人人皆是西裝筆挺,勢將失去宗教的氣氛。  
  故我個人,贊成改革僧裝,但卻堅決反對盲無計畫的改革,如果說脫下漢裝,換上西裝,便算是僧裝的改革,那我寧可讓佛教永遠保守,也不希望提到改革二字。事實上,那是流俗,而不是改革。所謂改革,乃在有所改良和革舊陳新,所謂僧裝的改革,乃在將舊有的僧人裝束,改革成新興的僧人裝束。著古裝時人家看了,固然像比丘,著新裝時讓人見了,仍然要像比丘,並且更加莊嚴,更加威儀,更能使人肅然起敬。
  
  說起來,也許我的思想是既開明又頑固。我絕對贊成僧裝的改革,但我見到一些逐步「解脫」漢裝僧服的人,又覺得難以苟同。比如有人以為海青既非制衣,廢棄它而光披制衣又未嘗不可!那麼我要反問你:「海青固非制衣,固可廢棄,你的內衣內褲,也非制衣,何以不也乾脆全部廢棄?」或者他要說:「內衣褲脫了不成體統。」那我要說:「既然內衣褲脫去了不威儀,穿上海青,豈不更加威儀?」當然,一切的制度都是人為的,人皆可以成佛,為什麼不能不穿海青?但我要說:這是小家子氣,不是大人作略,我們怕的不是大作大為的統盤改革,怕的乃是小敲小打的零星變質。要不然你「解脫」一樣,他「解脫」一樣;你「革新」一樣,他「革新」一樣,不用幾多年代,中國的僧裝,豈不成了四不像,所謂「和合」相狀,又到何處去找!
  
  我們看任何一個有組織有紀律的團體,多有他們的制服。一個團體的集合,如果大家穿的便衣,就覺得散亂沒有精神,如果一律穿上制服,便覺得莊嚴隆重了。我們佛教的比丘,本來就是生活在一個大僧團中,那麼,我們的服裝,豈非也有統一的必要呢?
  
  有人說我們和尚的服裝,做起來既不經濟,出門時又礙手腳,上下公共汽車,也不便利,上車時自己踩髒了前面的下襬,下車時又被別人踏住了後面下襬,如果手上拿了東西,上車下車,簡直受罪!這些確是實情。中國的祖先穿這種裝束時,世界上還沒有公共汽車好乘,現在世界上有了公共汽車,絕對多數的中國人,已從長襬的衣服中得了「解脫」,只有我們出家人還拖著這身古老的裝束受罪。所以我們要談僧裝的改革。
  
  但這不是改革僧裝的理由,我們應該知道,在今天的世界各宗教中,以僧侶的裝束來比較,佛教的比丘,並不算是最最「受罪」的一類。天主教的修士與修女,以及回教教民,他們的服裝,豈不比我們中國比丘的僧裝,穿得更加累贅嗎?然由此一累贅的裝束下,即能發人深省,使人嗅到一股濃厚的宗教氣息。所以我們立於世界宗教之林,尚不能得到「受罪」的頭彩。
  
  當然,除了天主教在修道院中的修士與修女外,那些負責傳教的教士們,不在宗教儀節之時,均有他們的便服。這也正是我們可資參考研究的問題之一。不過我們是佛教的比丘,無論在什麼情形之下,都不能拋開佛制的原則。
  
  因此,筆者以為,不談改革僧裝則已,要談改革僧裝,便得有一審慎和莊重的計畫,既要適合時代的要求,也要顧及佛制的原則是披著而不是穿著,是有縫福田衣,而不是領、袖俱全的俗裝衣。最主要的,既能適應世界性的氣候環境,又能恰當地做到三衣實用。這就要牽涉到筆者於上一篇文章中所談安陀會、鬱多羅僧、僧伽黎的真實用途及其製作法的問題了。除此三衣之外,裡面可著「聽衣」,但絕不能因著「聽衣」而廢三衣。唯有如此,始能保全佛制,並可望其為全世界的比丘之所樂意採用。因為僧裝的統一,無法以法令來貫徹,唯賴風氣來互為影響。但到目前為止,筆者雖有此一熱望,尚無一個完整的計畫。教界道友,如果認為有此必要時,我們不妨再做進一步的研討。比如三衣的尺寸及其形式,還有因此而來的許多問題,我們也可以從長計議。本文所提,僅是一個原則性的概念而已。(一九六二年五月於美濃朝元寺無住樓,《覺世》一八八期)

 

佛教的飲食規制

 

本文多就比丘戒的討論與介紹,稍加旁及菩薩戒。在家人未必不能知道比丘戒,但在知道之後,絕對不得以其戒律知識而來輕謗比丘或議論比丘,否則的話,在菩薩戒中,就可能犯了兩條重戒:說四眾過戒與輕謗三寶戒。輕謗或議論比丘犯戒,比丘未必真的犯戒,在家菩薩卻首先犯了兩條重戒,那是不划算的。即使未受菩薩戒,毀謗三寶,也是重戒。願在家讀者明鑑。
  
  一、引言
  
  佛教雖以出世為目的,但是離開世法亦無出世法可求,故其不唯正視現實問題,並能解決現實問題,一切的現實問題解決了,也就超出於現實之外(出世)了。戒律的功能,便在解決衣食住行的現實問題。本文僅就食的一項,依律討論,並做介紹。在《四分律》的二百五十條戒中,關於或旁及食制者,竟達四十五條之多:
  
  捨墮第二十六條,是七日藥的規定。
  
  單墮第三十一至四十二條、四十七條、五十一條,都是直接關於飲食的。
  
  單墮第二十三、二十九、四十六條,是附帶提及飲食的。
  
  悔過法的全部共為四條,也都是由飲食問題而來的。
  
  眾學法中,自第二十六至四十八條,都是關於飲食的威儀事項。
  
  但是無可諱言,我們中國的佛教,對於這些佛制的芳規,未能遵行者頗多,甚至也根本不知道這些芳規的內容是什麼。
  
  當然,在這些條文的規定之中,有些是不容易辦得到的,尤其是在中國的環境之下,即使希望如律而行,也是困難重重。我無意要求中國的佛弟子對於飲食的問題,全部走上佛世的制度(即使今日的南傳國家,也未必絕對如律),可是,我們應該瞭解這一制度的內容,因為我們終究還承認是佛的弟子呀!求其瞭解的作用,當有兩點:1.對於佛制弟子的僧伽生活,起一尊敬嚮往之心;2.對於本身的未能遵行佛制,起一慚愧策勉之心。
  
  身為一個比丘,連比丘生活的本來面目,不唯不能保全,竟還不知不解,豈能不覺慚愧嗎?
  
  現在就我個人所瞭解的,並以為是重要的,向讀者們分別研討與介紹如下。
  
  二、飲食的名稱
  
  在佛教的觀念中,人所感到的任何一種煩惱痛苦,無一不是病痛,大別可分兩大類:一是心病,二是身病。佛陀所說的四諦十二因緣等的佛法,乃為醫治眾生的心病;眾生色身的病痛,卻要依靠色法來醫治了。
  
  色身雖然是虛妄的,不值得貪戀的,但是人要修道行道,必須利用色身來作為工具,所以色身有了病痛,還是要去醫治。
  
  大家都知道頭痛、眼腫、背疼、腰痠等等是病痛,肚子餓了,就不算病痛。事實上肚子餓了最難忍受,乃是最大的一種病痛。這叫什麼病?叫作飢病。
  
  因此,佛教對於飲食的另一名稱,叫作藥石。將飲食叫作藥石的最大用意,是在提示行道的比丘,時時警惕,自己經常都在病痛之中,若想驅除病痛,便當精進修持,以求了生脫死;另外一個理由是告訴行道的比丘,飲食的乞求,不是為了貪圖口腹之欲的享受,而是為了醫治飢病才去服用。同時,將飲食當作吃藥觀想,也就不會貪多貪好了。
  
  藥石的名目共有四種:
  
  時藥。
  
  非時藥,亦名更藥,也叫非時漿。
  
  七日藥。
  
  盡形壽藥。
  
  其中以時藥為主要的飲食,非時藥是次要的飲料,七日藥是滋補品,盡形壽藥則完全是為治療疾病的藥物,並且只此一種是在治療飢餓病之外的藥物。
  
  三、時藥的種類
  
  除了飲用的漿湯之外,都叫作食物。食物共分兩大類:
  
  正食,亦名噉食,它的梵文原名叫作蒲膳尼或稱蒲闍尼(Bhojanīya),共有五種。《四分律》的五種噉食是:麨、飯、乾飯、魚、肉;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》中的五種是:餅、麥豆飯、麨、肉、飯。這兩個五種的說法稍有不同,有的解釋《四分律》所說的乾飯就是餅,但是《四分律》的魚和有部律的麥豆飯又是互不相同的。麥豆飯是什麼?總不是麥子與豆子合煮成的飯,麥豆可能是一種穀類的名字,我們不懂,因為不曾見過,正像康藏一帶有一種叫作青稞的穀類,我們也是陌生的。麨是什麼?據《本草綱目》中說:「麨以炒成,其臭香。」又說:「河東人以麥為之,北人以粟為之,東人以粳米,炒乾飯磨成之。粗者為乾糗糧。」可見麨是一種炒熟了的麥飯粉了。至於魚肉的問題,留待後面討論,不過我們可以確定,魚與肉在我們的社會中,是屬於副食品類的,在當時的印度,卻把魚肉列為主食品類之中,因為此處所說正食,若以現代的名詞解釋便是主食。但在游牧民族以及今日的歐美地區,仍有把肉類當作正餐主食的。
  
  非正食,亦名嚼食,它的梵文叫作佉闍尼,又叫佉陀尼,又叫珂但尼(Khādanīya),這都是由同名異譯而來,沒有什麼好區別的。《南海寄歸內法傳》中引律文說:「珂但尼應譯為五嚼食:『一根、二莖、三華、四葉、五果。』」《四分律》中說:「佉闍尼者,根食、莖食、葉食、菓食、油食、胡麻食、石蜜食、蒸食。」《四分律》較《南海寄歸內法傳》所引(有部)律文多了後面四樣,而成了九種。總之,非正食即是今人所稱的副食品,無非是包括了蔬菜瓜菓之類的東西,甚至可說,除了主食以外的所有食品,都可列入佉闍尼中去。
  
  四、時與非時
  
  首先我們要明白什麼叫作時,時又怎麼算法?
  
  在佛教的典籍中,共有兩種時:
  
  實時,梵文叫作迦羅(Kalā)時,這是律典中通用的時間法,也是比丘生活中所應用的時間觀。這是根據我們實際的生活環境而定出的時間觀,也就是說,迦羅時乃是隨著地區世界的實際狀況而定,比如說在同一時間中,西半球是日間,東半球卻是夜間,那麼比丘的生活規律,日行夜息,一切起居活動,都該根據各自所處的地理環境為準則。
  
  假時,梵文叫作三昧耶(Samaya)時,這是經藏與論藏中所通常用的時間觀,也就是《唯識論》中所說:「世無別體,依法而立」的一種假相時,因為世間法中,剎那生滅,根本沒有一定的時間讓我們去捉摸得住。即使要從生滅不已的現象上標定一個時間,那也是假的,所以經論中常用「一時」兩字來代表,這個「一時」,乃是無可名狀的時間觀,故也是假時。
  
  時間觀弄清楚了,時與非時也容易講了。前面說律典中通用的是實時(迦羅),此處所講的時與非時,即是從實時中分別出來,也就是說:人在何處,即以何處的時間為準。
  
  所謂時與非時,有兩種:一是衣的時與非時,一是食的時與非時。應該接受衣或應該乞求衣的時間中得衣者,稱為時衣,否則便是非時衣,這點我們此處不講它。同樣的,應該進食的時間進食,稱為時食,否則便是非時食。
  
  從每天的明相出現──拂曉時分,到每天的日影正中,這階段中,稱為食時,允許比丘進食,所進之食,就叫時食,這是合法的。再從每天的日影過中,直到第二天清晨明相出現──拂曉時分,這階段中,稱為非食時,不允許比丘進食,如果進食,便叫非時食。如果沒有必須進食的理由,而於非時之中進食,便不合要求。
  
  所謂明相出,即是能夠見到光明相時,在屋外伸手能夠辨別手紋時,便叫見明相,解釋成拂曉時分,比較切近。
  
  五、時食與非時食
  
  在家人,不論何時,均可進食,通常人家,總是早中晚一日三餐,何以佛教的比丘,只許從每天的明相出到每天的日中之間才可進食?這有兩個原因:
  
  依照常情,早晨是天人進食,日中是佛陀進食,下午是傍生進食,夜晚是餓鬼進食。比丘為斷六道之因,應該效法佛陀,日中一食,所以十二頭陀行中,便是規定日中一食的,但此乃是精進法門,不是比丘戒律,不持日中一食法,不算犯戒。小乘三果聖人,多住色界淨居天中,比丘效法天食,尚無不可,如果與傍生、餓鬼同時進食,就不對了。尤其是夜晚進食,餓鬼聽了飲食碗盞之聲,咽中火起,又不得飲食,倍增痛苦,為了慈憫餓鬼,也不應夜晚進食。
  
  印度的習慣,凡是出家僧侶,不論信仰什麼宗教,無一不是托鉢乞食的。乞食在其他的國家,尤其是近世的社會中,不但不受人的尊重──乞丐誰去尊重他?甚至還在取締之列。但在印度,所有的乞食者,都被尊為聖人。但是乞食總以上午為宜,如果竟日在外乞食,那就不能修道了。所以佛在《舍利弗問經》中說:「諸婆羅門,不非時食,外道梵志,亦不邪食。」在佛律中其他的好多制限,也是根據印度當時的風俗而制戒的,所以佛在《五分律》中曾說:「雖是我所制,而於餘方不以為清淨者,皆不應用;雖非我所制,而於餘方必應行者,皆不得不行。」佛陀是非常開明的,佛陀絕不希望有人對佛教生起反感,所以允許比丘們可以隨方見機而行。非時食戒,就是這樣產生的,但這也是對的。
  
  比丘非時食戒的緣起,是由迦留陀夷尊者,夜晚到村中食,當時正在雷電交加,村婦持食出來,從閃電光中見他臉黑,驚疑是鬼,隨即暈倒地上。適巧這個村婦在懷孕中,經這一嚇,便小產了。於是她便咒罵著說:「這個佛教的出家人哪!即使把肚子餓破了,也不應該夜晚出來乞食呀!」佛陀知道之後,便規定比丘們不應再有中後乞食的事情發生。
  
  在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》中,另有一個緣起:有十七位少年比丘,進城乞食時,聽到婦女們互相說著不堪入耳的討厭話,便覺得在家人太討厭了,不想再去乞食。但到日中以後,肚子餓得難忍,又向一處俗人的園遊會中,飽餐了一頓,長老鄔波難陀問他們為什麼中後乞食,他們還自以為理直氣壯地說:「中前不得食,中後又不許食,難道要我們白白地餓死不成?」佛陀知道了,便制定非時食戒。
  
  這裡的第一段中有些問題:天人在天上,諸佛在常寂光中,天上的時間不同於人間,常寂光中更無時間可言,如何去學天學佛呢?這都是比照天人在人間,佛陀在人間時的法則而定,實際上無色界只有識食,法身佛根本不需食。
  
  六、時食與非時食的分別
  
  《百一羯磨》中說:「時藥者,五種珂但尼,五種蒲膳尼。」這兩種藥名,我們在前面已經介紹過。可見,凡是能噉能嚼的一切食物,都稱為時食。時食的意思是只許在時中食,不得在非時中食。但即使在時食之中,也有規定。從早至中,正食只許一餐,正食之前可以吃粥,粥的濃度,以剛出鍋時,草劃粥面,不見餘痕,立即合起為準。正食之前可吃非正食,或正食非正食同時吃(有菜有飯有水果),但在正食離座或移動位置之後,便不能再吃了。否則必須另作餘食法之後再吃,但仍須在中前。
  
  日中的標準,《摩訶僧祇律》云:「日中影過一髮一瞬,即是非時。」如此說來,現代的時鐘,由於季節的更換,每日的正午十二點鐘,並非標準的日中。至於國人多以持非時食戒者,稱為持午,並以為過了午時(下午一點)以後,才算非時,那是更加不合要求了。
  
  依照規定,日中之後,除了飲水,不得一物進口,否則便是口口波逸提(墮地獄罪)。如果進餐末了,一口飯在口中,日中時到,尚未下嚥者,必須吐出,若不吐出,便犯墮地獄罪。  
  但如有病,或有特殊的理由,可以方便開:
  
  《刪補羯磨》中說:「有渴病因緣,許受非時漿,謂果漿等,澄如水色,以水渧淨,受之。」
  
  《律攝》卷八中說:「言更藥者,謂八種漿……除此八己,若橘、柚、櫻、梅、甘蔗、糖蜜等,亦聽作漿,味若甜者,應知醋及醋漿、醋果,依夜分齊,故名更藥。」
  
  出家人吃水果,中前可以隨意吃,日中之後,如果病渴,可以吃水果,但須搗碎,濾汁如水,並加渧水作飲,但是今日受得,必須今日今夜至明相未出前飲完,不許留到明日再飲,否則便是犯戒。
  
  出家人如果常患口渴,可以中後吃砂糖。根據《百一羯磨》卷九中說:「西國造沙糖時,皆安米屑,如造石蜜安乳及油,佛許非時,開其噉食,……準斯道理,東夏飴糖,縱在非時,亦應得食。」如照這樣推論,今日的牛奶糖乃至煉乳,也可以非時開食了,因為「如造石蜜安乳及油」,今日的煉乳雖非石蜜(冰糖),卻也是用乳加糖汁煉成的。
  
  今人頗有以為,日中以後可以吃麵,所以又有人批評:「不吃飯而吃麵,這算什麼稀奇?」當然,持非時食戒,只是持戒,不是製造稀奇。不過這也有其來源的。
  
  《根本說一切有部尼陀那目得迦》卷三中說:有病苾芻,醫令以水和麨非時可食。佛言:有無齒牛食噉糠麥,後時便出,其粒仍全,用此為麨,非時應服。時病苾芻雖服不差,……應用生麥麨……,多將水攪,以物濾之,然後應服。服猶不差,……佛言:醫人處方,令服麨飲,若稠若團,隨意應服。……凡所有事,我於病人非時開者,於病差後,咸不應作。」
  
  麨是一種炒熟的米粉或麥粉,勉強解釋成麵粉,所以有人主張日中之後吃麵了。但是,必須為了治病,必須要有醫生的指示,必須是真正的有病,真正非吃不治者,才可以吃麵。別說吃麵,若為治病救命因緣,律中開示,除了四根本戒,均可開。唯有一點當要明白:如果不是非吃不治者不應吃,病好以後不應吃,只為肚飢不應吃,否則便成波逸提罪。
  
  七、七日藥與盡形壽藥
  
  從根本原則上說,佛教不主張多吃與貪吃,所以佛陀常常讚歎頭陀行的一食法,迦葉尊者便是終身受持日中一食的老比丘,故也常常受到佛陀的讚歎。
  
  許多比丘們聽佛讚歎一食法,也就遵行一食法,一天之中只吃一點點的副食品,吃過離位之後,便不能再吃了。因此在弟子中由營養不良而引起的病象,漸漸地,普遍地發生了。佛陀發現之後,便允許比丘們若有病者,可以數數食,可以吃飽。
  
  另有一年的秋天,比丘們得了風病,體質衰弱,並且生了惡瘡。佛陀見了,便許比丘們有病者,可以吃十種營養品,那十種便是:
  
  酥──從牛出乳,從乳出酪,從酪出生酥,從生酥出熟酥,從熟酥出醍醐,而醍醐最為上藥。今日的奶油,可與酥相近。  
  油──《律攝》中說:油謂苣、蕂、蔓、菁及木蜜等,並五種脂,如法澄濾。這五種植物的根莖及葉可以當菜吃,子則可以榨油。此土的豆油、菜油、花生油、芝麻油等,可與之相通。
  
  生酥──是從酪中提出,也是一種半流汁體,不是牛奶,不是奶油,也不是今日的奶粉。若要勉強比對,唯有與奶粉相近了,但總不是奶粉。
  
  蜜──蜂蜜。
  
  石蜜──是冰糖,也可說是一切糖的結晶體。白糖、黑糖(紅糖)等皆可屬之。
  
  第六種以下便是五種脂──五種動物油。
  
  但是這一方便開出之後,畢陵伽婆蹉尊者的比丘弟子們,法緣很好,居士們多以以上五種食物供養,使得比丘們受用不完,到處放置,弄得僧房之中,變成了堆棧倉庫一樣,因此受到俗人的批評。
  
  佛陀知道這一實情之後,便制出以七日為限的規定。接受以上五種食物之後,應在七日之內吃完,若吃不完,應該分給大家吃,到第七日終夜的明相出現時,如果尚未吃完,便應將所有的食物全部捨出,並在捨出食物以後,還是要犯墮地獄罪,必須如法懺悔。
  
  因為能夠蓄藏七天,故也稱為七日藥,其餘的食物,如果接受之後,時藥應在時中食,過時不應食,非時藥只能在一日一夜中食,第二天不應再食,不然,便成殘宿食,犯墮地獄罪。
  
  上面說有病者,可受五種七日藥,但到後來又有開緣,許可五種人受持七日藥:行路人、斷食人、病人、守護人、營作人。也就是說除了病人之外,凡是體力勞動的人,缺乏營養的人,都可以受用七日藥的。
  
  再說盡形壽藥,亦稱盡壽藥。這有盡人之壽,盡病之壽,盡藥之壽的意思。有的人患慢性病,必須終身服藥者;有的病不知何時能好,但未必拖至終身者;有的病必須要服下一定限量的藥物之後才能根治者;也有施主只以限量限時供養藥物者。吃到最後,均稱盡壽。
  
  但盡形壽藥,不是充飢的食物,它的規定,如《律攝》卷八中說:「言盡壽者,有其五種,謂根、莖、葉、華、果,……;又有五種黏藥……、五煎灰藥
  
  ……、五種鹽藥、五種澀物藥……;斯等咸是舉類而言,若更有餘,用皆無犯。」凡是能夠作藥,一切丸散湯膏,一切鹹苦酢辛,乃至灰土等,不是隨意能吃願吃的,凡是為治長時慢性病而處方的藥物,均得稱為盡形壽藥。
  
  凡是接受七日藥與盡形壽藥,皆應作法受。現舉受持盡形壽藥的白詞如下:「大德一心念,我比丘某甲,有某病緣故,此某盡形壽藥,為共宿長服故,今於大德邊受。」(對一比丘說三遍)
  
  八、魚與肉
  
  魚與肉,在小乘律中,每部皆有,並皆列為正食之一。在小乘律中,不許傷害畜牲,若故殺畜牲,乃至蟲蟻,殺一命即是一波逸提,但是為了比丘不自炊煮,而是沿門托鉢乞食,對於肉食也就不能禁絕。在《四分律》中規定,除了象肉、馬肉、龍肉、人肉不得吃,其餘的肉類,皆可吃,但有三個條件,稱為三淨肉:第一,若不見為我故殺者,可以吃;第二,若不聞為我故殺者,可以吃。第三,若不懷疑為我故殺者,可以吃。
  
  若見、若聞、若疑,隨有一種,為我故殺,皆不應吃。也就是說,凡是我已知道,或者懷疑施主供養的肉食是特別為我而殺的,便不能食。
  
  在《楞嚴會解》中,又有五種淨肉:不見、不聞、不疑、自死、鳥殘(鳥獸相食而殘餘者)。
  
  《涅槃經》中又有九種淨肉:五種同上;第六,不為己殺;第七,生乾(自死而乾者);第八,不期遇(不是預計而是偶然相遇者);第九,前已殺(非今因我而殺者)。
  
  正因如此,直到現在的南傳小乘比丘,仍舊不避魚肉的,西藏的喇嘛,也是一樣。甚至佛在入滅以前,接受金工純陀的最後一餐供養,也有人說那是吃的野豬肉。
  
  但到涅槃會上,迦葉尊者向佛建議:「世尊!食肉之人,不應施肉,何以故?我見不食肉者,有大功德。」佛陀隨即讚歎著說:「善哉善哉!汝今乃能善知我意,護法菩薩,應當如是。善男子,從今日始,不聽聲聞弟子食肉。」又說:「善男子,夫食肉者,斷大慈種。」迦葉又問:「如來何故先聽比丘食三種淨肉?」佛說:「是三種淨肉,隨時漸制。」(見《涅槃經》卷四〈四相品〉上)
  
  餘如《楞嚴經》、《楞伽經》、《梵網經》等,皆有明文,不許食肉。
  
  大乘《梵網經菩薩戒本》中,輕垢戒第三條說:「一切肉不得食。斷大慈悲性種子,一切眾生見而捨去,是故一切菩薩,不得食一切眾生肉,食肉得無量罪!」輕垢戒第二十條又說:「若佛子,以慈心故,行放生業,一切男子是我父,一切女人是我母,我生生無不從之受生。故六道眾生,皆是我父母,而殺而食者,即殺我父母,亦殺我故身。」
  
  《楞伽經》卷四中說:「一切眾生從本已來,展轉因緣常為六親,以親想故,不應食肉。」
  
  《楞嚴經》卷六中說:「汝等當知是食肉人縱得心開,似三摩地,皆大羅剎!報終必沈生死苦海,……云何是人得出三界?」
  
  制斷肉食,皆出大乘經律,小乘國家未能見到大乘經律,故未斷除肉食,也是很難怪的,我們不必攻擊他們。即在我們中國的佛教,從東漢開始,直到梁武帝時,所有的僧侶弟子,均未斷除肉食,到了梁武帝捨道信佛,聽了《涅槃經》以後,便極力主張素食,從他本人開始,並勸一切僧俗佛子,皆斷肉食,他以朝廷的力量,來影響社會,所收的效果,自然很大。從此之後,中國佛教的素食主義,也就形成風尚了。
  
  佛教講慈悲,講平等,以為一切眾生皆有佛性,素食自是應該的,這一美德,不唯應該保持,尤其值得發揚。即使非佛教徒,如印度的甘地是素食主義者,基督教中的美以美會派,也是主張素食的,大文學家如托爾斯泰與蕭伯納,也是素食主義者。佛陀時代受生活環境限制,故許肉食,我們如今可以素食,何不素食?
  
  九、五辛
  
  在小乘律中,只講到蒜,《四分律》比丘尼戒單墮第七十條中規定:「若比丘尼噉蒜者波逸提。」又說:「若比丘尼噉生蒜熟蒜若雜蒜者,咽咽波逸提。比丘突吉羅(惡作),式叉摩那、沙彌、沙彌尼突吉羅。是謂為犯。不犯者:或有如是病,以餅裹蒜食,若餘藥所不治,唯須服蒜差,聽服。」
  
  但是有病吃蒜,還有規定,律中說:「若服蒜者,僧伽臥具,大小行處,咸不應受用,不入僧中,不禮佛繞塔,有俗人來,不為說法,請亦不往。應住邊房。服藥既了,更停七日,待臭氣消,洗浴身衣,並令淨潔,其所居處,洒掃淨塗。」
  
  蒜之為物,雖臭而香,不吃蒜嗅到吃蒜者的氣味,簡直能夠沖腦薰鼻,使之頭暈作嘔,但在吃蒜的人,吃時固覺津津有味,吃了以後,也不覺有何惡味。所以中國的北方人,嗜好蔥蒜,是聞名的,即使其他各地,如曾嚐過蒜的「美味」,也是喜歡吃的。其實吃蒜之後,不唯口氣臭,混身都會散發臭氣,特別是大小便,比死屍還要臭!在團體生活中,不應吃,吃了便會觸惱大眾;誦經說法禮佛者,皆不應吃,吃了便失敬意,也失威儀。
  
  吃蒜非淫、非盜、非殺、非妄語,只是有失威儀,所以除了比丘尼,餘皆只是突吉羅罪。但如不為治病,為貪口欲,便去吃蒜,不是出家人的應有態度。如果吃了蒜,仍不避嫌,照常隨眾,上殿過堂,更是不知慚愧。
  
  《摩訶僧祇律》卷三一中說:「服已,七日行隨順法……不得臥僧床褥,不得上僧大小便處行,不得在僧洗腳處洗腳,不得入溫室、講堂、食屋,不得受僧次差會,不得入僧中食及禪坊,不得入說法布薩僧中,若比丘集處一切不得往;不應遶塔,若塔在露地者,得下風遙禮。……至八日,澡浴、浣衣、熏已得入僧中。」
  
  吃一次蒜便應與眾人隔離七天,放棄一切的權利。比丘犯了僧殘罪覆藏,懺悔時,隨其覆藏日數多少,行波利婆沙(別住),如今僅吃一次蒜也要行別住,如果不為治病,那又何苦犯呢?
  
  在大乘經律中,往往皆以五辛並列。
  
  《梵網經》輕垢戒第四條中說:「若佛子,不得食五辛:大蒜、革蔥、慈蔥、蘭蔥、興蕖。是五種,一切食中不得食,若故食者犯輕垢罪。」
  
  在這五辛之中,中國只有前四種,興蕖唯印度出產。至於革蔥、慈蔥、蘭蔥,各家註解,頗有出入,但其不外是小蒜、蔥、韮而已。
  
  吃五辛的過失,在《楞嚴經》卷八中說得非常嚴重:「熟食發婬,生啖增恚;……縱能宣說十二部經,十方天仙嫌其臭穢,咸皆遠離;諸餓鬼等,因彼食次,舐其唇吻,常與鬼住;福德日銷,長無利益;……菩薩天仙,十方善神,不來守護,大力魔王,得其方便,現作佛身,來為說法,非毀禁戒,讚婬怒癡,命終自為魔王眷屬,受魔福盡,墮無間獄!」這是多麼可怕呀!其中共有五點,後面四者,我們除了深信不疑,但也不得而知。至是第一點「熟食發婬,生啖增恚」,是可以得到實驗證明的,如果不相信,可以問問喜歡吃蒜的人,請他們說句老實話,究竟對不對?
  
  一○、酒與煙
  
  酒在五戒中有,八戒中有,乃至比丘菩薩戒,無一不戒酒。但是酒的本身,並非罪惡,故飲酒皆屬遮戒;由於酒能使人犯戒,所以凡為佛子,均應戒酒。
  
  據治安機關的統計,犯罪的媒介,不出女人、錢財與酒。飲酒雖不是犯罪,酒卻最能使人犯罪,三杯一下肚,酒精刺激神經,興奮、膽大、衝動、盲目、沒有了理智,可以強姦、殺人、放火、搶劫、毆鬥、相罵……。
  
  所以酒在大小乘經律論中,無不列為禁戒之一。
  
  《四分律》比丘戒單墮第五十一條中說:「若比丘,飲酒者波逸提。」又說:「比丘尼波逸提,式叉摩那、沙彌、沙彌尼突吉羅。」又說:「不犯者,以酒為藥,以酒塗瘡。」
  
  什麼叫作酒?《四分律》中說:「酒者,木酒(果汁酒)、粳米酒、餘米酒、大麥酒,餘有酒法作酒者是。」又說:「酒色、酒香、酒味,不應飲;或有酒,非酒色、酒香、酒味,不應飲。」
  
  《十誦律》中說:「飲酢酒、甜酒、若麯、若糟,一切能醉人者,咽咽波逸提。若但作酒色,無酒香、酒味,不能醉人,飲者無犯。」
  
  《律攝》卷一三中說:「若酒被煎煮,飲不醉人,若口有病,醫令含酒,若酒塗身,此皆不犯。……又無犯者,酒變成醋,飲不醉人,澄清見面,水解為淨,以羅濾之,同非時漿。」
  
  大乘《梵網經》輕垢戒第二條的規定:「若佛子,故飲酒,而酒生過失無量,若自身手過酒器與人飲酒者,五百世無手。何況自飲?不得教一切人飲,及一切眾生飲酒。」
  
  蓮池大師《戒疏發隱》中說:「過失無量者,非但三十五失、三十六失,律中又明十過,更餘經傳所明過失,不可勝舉。」
  
  《四分律》中,所舉的飲酒十過是:「一者顏色惡;二者少力;三者眼視不明;四者現瞋恚相;五者壞田業資生法;六者增致疾病;七者益鬪訟;八者無名稱,惡名流布;九者智慧減少;十者身壞命終,墮三惡道。」
  
  三十五失見於《大智度論》,三十六失見於《四分律》。
  
  說到飲酒的異熟果報,那更可怕!據說共有五個五百世果報,也就是說,因為飲酒,即有二千五百世,受到罪報:第一五百世在鹹糟地獄,第二五百世在沸屎地獄,第三五百世生在曲蛆蟲中,第四五百世生在蠅蚋之中,第五五百世生在癡熱無知蟲中。所以佛在《四分律》中告訴阿難尊者:「自今以去,以我為師者,乃至不得以草木頭,內著酒中而入口。」在《大愛道比丘尼經》卷上中也說:「夫酒為毒藥,酒為毒水,酒為毒氣,眾失之源,眾惡之本。」正因酒的害處太大,自己飲酒,等於服毒自殺,販賣酒類,也就等於普遍的謀殺他人了。菩薩以度生為本,更不能夠害人,所以《梵網經菩薩戒本》重戒第五條,便是酤(販賣)酒戒:「若佛子,自酤酒,教人酤酒,酤酒因、酤酒緣、酤酒法、酤酒業,一切酒不得酤。是酒起罪因緣,而菩薩應生一切眾生明達之慧,而反更生一切眾生顛倒之心者,是菩薩波羅夷罪。」
  
  在家菩薩,亦不得販賣酒類,否則也是重罪,《優婆塞戒經》卷三中規定:「優婆塞戒,雖為身命,不得酤酒,若破是戒,是人即失優婆塞戒,是人尚不能得煖法,況須陀洹,至阿那含?是名破戒優婆塞。」
  
  酒是飲不得的,也販賣不得的,當然更是釀造不得的。但在大乘菩薩,為了度眾生,可以方便開飲,比如末利夫人為救廚師一命,勸請波斯匿王飲酒,不但無罪,反生功德。不過除了治病(非酒不治的病),除了為度眾生,不得滴酒沾唇。如果只為貪飲杯中物,而來諉說是治病,那便招罪;如果只為放蕩求刺激,並無眾生可度者,自也不得飲酒。
  
  至於「煙」之為物,不算大忌,故在南傳小乘比丘,不唯不戒,並且可以公開吸煙的。在《四分律》卷四三中也有如此的記載:「爾時有比丘患風,醫教用煙,佛言聽用煙。」
  
  可見用煙,是佛許可的,不過需要「患風」,需要「醫教用煙」。唯其吸煙的禁戒性,不若吃蒜的嚴重,更沒有飲酒那樣列為墮罪了。
  
  為了風俗的觀念,我們的社會每以煙酒同列,吸煙者雖不被視為罪惡,但總覺得不吸煙者更值得尊敬,所以佛弟子們,最好還是不要吸煙,尤其是出家弟子,看來總是不太雅觀。
  
  根據醫學的證明,酒中有酒精,會使人中毒,煙中的尼古丁,也能使人的生理受到不良的影響,據英國皇家的九位名醫,經過兩年的研究,證明吸煙是得肺癌的共同病因。我們何必花錢去買毒品來害自己呢?
  
  一一、應該注意的飲食事項
  
  有關飲食事項,律文中很多,要求也很多,單是比丘戒中,便有四十五條。我們不必逐條介紹,除了上面所說的各項之外,筆者以為尚有值得注意和介紹的,再予略述數點如次:
  
  (一)飲水要過濾
  
  佛教主張慈悲,不應殺人,也不應故殺一切眾生。知道水中有蟲,不加過濾,便予煮沸飲用者,即犯殺戒。殺一蟲,便是一次波逸提。所以濾水囊為比丘六種必備的物品之一。
  
  《四分律》卷五二中說:「不應無漉水囊行乃至半由旬(約二十里),若無,應以僧伽梨角漉水。」
  
  《南海寄歸內法傳》卷一中說:「每於晨旦,必須觀水。」又說:「凡濾水者,西方用上白[疊*毛],東夏宜將密絹。」又說:「又六月七月,其蟲更細,不同餘時。生絹十重,蟲亦直過。樂護生者,理應存念,方便令免。」
  
  《摩訶僧祇律》卷一八中說:「蟲者非魚鼈失收摩羅等,謂小小倒孑諸蟲,乃至極細微形,眼所見者。……不應以天眼觀,亦不得使闇眼人看,下至能見掌中細文者,得使看水,……不得太速不得太久,當如大象一迴頃。」
  
  飲水過濾,不唯護生,也合乎衛生的要求,雖然佛陀制戒,旨在護生。這一問題在現代化的城市中,不必顧慮,因為城市中的自來水,都已過濾好了的。但在鄉村山野之間的佛弟子們,仍應加以重視。
  
  (二)淨食與不淨食
  
  佛制規定,比丘不得自炊自煮,必須沿門托鉢,以免雜役之勞,並除貪求之念。如果自手炊煮,便成不淨食。但也有其例外,有病比丘要吃粥,可在寺內另結一個「淨廚」界,僧團許可之後,寺內的廚房,便成合法。唯仍不許比丘自炊,應由五戒淨人或沙彌代煮,實在無人可求,才可比丘自己動手。
  
  今日的泰國比丘,皆行乞食制,但在寺院中,仍許有廚房,比如淨海法師就讀的瑪哈讀佛寺裡,允許吃素的人,組織素食團,在寺內由一位優婆夷代辦,大家按月津貼伙食費(見《海潮音》四二卷八月號二一頁)。寺中的淨廚,本為病人方便開設,但如齋主來寺內齋僧,亦可啟用。至於早上的小食(粥等),也可在淨廚中辦理,中國寺院中用香伙或稱道人的在家人,炊煮灑掃,實在是對的。
  
  所有食物,時中受了時藥,必須時中食用,否則留到下午,便成不淨食或稱殘食;非時藥在時中受時中飲用,也可在非時受時中飲用,若留到第二天,便成不淨或稱殘食;如果受而過夜與食同宿,便成殘宿食,或未受食而卻與食同宿,便成宿食,均為不淨食,如食便成墮地獄罪。七日藥以七日為限,盡壽藥以盡壽為限,過限即成不淨食。但也有其方便,若施淨人或沙彌,次日反受施,即成淨食;若施僧團庫中,成大眾僧食,亦為淨食;若捨淨廚中,亦成淨食。不過無論施與何者何處,施出之時,不能存有復得受用之想,如存再受用想,仍為不淨食。
  
  後人不知淨食不淨食,對於食物供佛的規矩,也是大謬不然的。大家都以食品(即使是水果)供佛,從早到晚,甚至有以罐頭食品供上幾十天的,但那只是點綴好看,全失供佛本義。佛陀僅是日中一食,上午供佛還說得過去,下午供佛便成失禮,至於讓食品供在佛前過夜乃至供上數十天者,更不成體統了,佛子不能嚴持不淨食戒,難道也要使佛陀犯戒嗎?其實佛不犯戒,弟子卻是招罪了。
  
  根據律制:
  
  1.非時漿必須以水渧淨,才可飲用。
  
  2.食果類有五種淨法:火淨(乃至火一觸)、刀淨(破割)、瘡淨(蟲咬腐爛)、鳥啄淨、不中種淨(種植而不發芽者)。  
  3.食根類有四種淨法:剝淨、截淨、破淨、洗淨。
  
  4.食莖葉類有三種淨法:刀淨、洗淨、火淨。
  
  5.各類食物在食用之前,必須作淨,各依類別,任作一種淨法,便可以吃,否則便是不淨食。
  
  談到供佛,往往看到都以食物的原料,稍加油煎或湯煮之後,不配作料,也不調味,就是硬繃繃生挺挺地供在佛前。這是最不合乎要求的。
  
  我們不是常念:「三德六味,供佛及僧」嗎?輕軟、潔淨、如法,稱為三德。苦、酸、甘、辛、鹹、淡,稱為六味。
  
  我們供僧,都要調味,豈能供佛卻不要調味了?難道說僅用「淡」的一味供佛就夠了?這是非常失敬的事。佛像雖不真的受食,供養者則當至誠以赴。
  
  (三)僧俗能夠同餐嗎?
  
  演培法師去泰國弘法時,泰國的華僑信徒,每餐不敢與比丘同桌,即使勸請他們勉強同桌,也不敢與比丘共器而食,每一樣菜上桌,總讓比丘先用小碗盛出先吃,居士們才敢動筷。演培法師說,這是他們「遵南傳教的律制」。(《南天遊化》一二五至一二七頁)
  
  其實傳譯成漢文的律藏之中,也有如此的規定:
  
  《五分律》中說:「不應與白衣共器食。若往親里家,彼言:『我等非他,亦非不淨,何不共食?』聽繫念在前共食,但莫令手相觸。」
  
  這是說,比丘不應與俗人共器食,當時食鉢,可能是指不應與俗人共一鉢食。今時用碗盛菜,共碗吃菜,自也不應。如果俗人不解比丘律儀,勸請共食,為護他心,不得已時方可共食。這是為了比丘的尊嚴,所以如此。泰國既能實行,中國自也大可仿效。若有僧俗二眾,自可分桌而食。
  
  (四)俗人可以吃僧食嗎?
  
  這是一個極為嚴重的問題。現時各寺院做法會,信徒們多在寺院中吃飯;有些掛名的居士,也喜歡到寺院中「趕齋」(其實是素筵而非過中不食的齋戒),寺院中也多有兼辦素筵,以供所謂「齋主」(其實是顧客而非供僧的齋主)的需要。
  
  以理而言,凡物一經施捨,即無主權可言。施主供養三寶,即屬三寶所有,如果再予取還,便是取用三寶物了。
  
  但有如下數種人可以接受僧食:比丘的父母貧苦,應先受三皈、五戒、十善,然後聽食,若不貧苦,雖受皈戒,亦不應食僧食;若是病人;若是俗人求出家時;若是被繫縛者;若是懷孕的婦人;若是為寺院工作的俗人,可照工資與食;外道人可以比丘自分中的一摶,置於一處令其取食;畜牲只應與一口。否則的話,施者與食者,兩皆得罪。
  
  當然,這在現環境中,乃是一件難事。為求兩全起見,應有方便之計:1.寺院承辦素筵,可請居士代為出納,由白衣烹調。2.寺院舉行法會,近處信徒回家吃飯,遠道信徒,則不妨比照託辦素筵方法,向寺院的出納居士接洽。飯食錢與供養金應分別支付,不得混同一起。
  
  如此辦法,庶免招致大過,但對寺院住持而言,未免多增一番麻煩。然而,為了不使大家招罪,麻煩一點,誰說不該呢?至於喜歡小便宜而常到寺院中「趕齋」的居士們,能開示則開示,不能開示或不受開示者,當可視同強食,比丘無過,咎由彼取。正信的居士,也不要無故接受三寶的宴請。
  
  若有關於三寶事務的推進,必須與社會各界聯絡而請俗人吃飯者,當可視同供養三寶而方便為之,但此不是律中規定,而是權宜方便。如果不為三寶,而為私人的名聞利養者,絕對不許。
  
  (五)供養與出生
  
  佛弟子,食時不要忘了供佛。佛教徒臨食念供養偈,不同基督徒臨食念感謝詞。我們是供養佛菩薩,他們是感謝上帝的賜食。兩者的意義,完全不同。佛子臨食不念供養偈,便是目無佛法,不知三寶。所以明末紫柏大師,每餐必先禮佛,然後再食,但有一天,有客人來訪,欣喜之餘,食前不曾禮佛,竟先吃飯,吃了一口,方始覺察犯了過,便在其飯後,自伏佛前地上,命知事人痛打三十棒!持戒如此,能不令人肅然起敬!
  
  即使是在家佛子,也是一樣,如《優婆塞戒經》中規定:「若優婆塞,受持戒已,若得新穀、果、蓏、菜、茹,不先奉獻供養三寶,先自受者,是優婆塞,得失意罪。」
  
  出家人供養佛菩薩,要念供養偈,要禮拜奉獻,在家人供養僧寶,也要如同供佛一樣,最低限度,也得禮請納供,否則即成輕慢。演培法師在泰國時,有一次接受一位居士的:「跪在地上,手捧奉供。」便覺得:「受了這種供養的,如不做個清淨僧,那罪過實在太大了。」(《南天遊化》一二七頁)其實,唯有如此的供養法,功德才是最大,供養者的虔誠心能夠激發受供者的慚愧心,這是雙重的功德了。但願國內的居士們,也能如法供養三寶。
  
  不過還得出家人的自我尊重,不能自我作賤!出家人應將敬佛敬僧的道理告訴在家信眾,切不可領導在家信眾辱僧,更不能勸請在家信眾犯過。事實上,在家信眾不敬僧,往往是由出家僧人自己造成的!再說出生食,也就是施給眾生食,中國寺院的佛殿面前──應該是齋堂面前,均有孤魂臺,午供時出食於此,晚課蒙山時也施食於此。這大抵是對的,但也未必合乎要求。
  
  先說出生食的由來:
  
  過去有一種大鵬金翅鳥,身軀龐大,雙翅一展,即行萬里,但其食量也極驚人,故以海中的龍子龍孫,作為食糧。龍王恐慌而求之於佛,隨取袈裟衣片,纏各龍角,大鵬鳥便不敢吞吃龍族了。但是鵬鳥肚子餓得難受,也來求之於佛。  
  過去有一個婦人,因事發願,要吃王舍城中的兒子,後來轉生,果然生在夜叉群中,並生了五百個兒子,每餐皆以王舍城的男女為食。王舍城的人民,求救於佛,佛便以神力將她最小最愛的兒子藏了起來。她也來求佛陀,佛陀說:「妳有五百個兒子,尚且憐惜一個,何況人家只有一、兩個呢?」她說:「但是我和我的五百個兒子,今後再吃什麼呢?」
  
  過去在曠野地方,有惡鬼,專門吃人,受了佛化之後,便不敢再吃人了,但他也求佛陀,究竟去吃什麼呢?
  
  由於上面三個原因,佛陀宣布今後凡是我的弟子,食時皆當出食施捨,否則便不是我的弟子。可見佛子吃飯皆應出食,普施以上三類眾生,但卻不是孤魂。餓鬼夜間食,午飯出食,也是吃不到的。所以午供出食時要念:「大鵬金翅鳥,曠野鬼神眾,羅剎(夜叉)鬼子母,甘露悉充滿。」
  
  我們中國出生食,皆在供佛以後,僧食以前。但在《南海寄歸內法傳》中的記載:「未食前呈,律無成教。」出生食應在僧眾行食之後。這也有道理的,僧比佛小,所以供佛在先,異類眾生,不比僧高,應該出生食在後。
  
  另有佛陀成道以後,最初受供,食畢便誦:「所謂布施者,必獲其利益;若為樂故施,後必得安樂。」這是為施主祝願,願施主得益得樂。出家人應該如此。
  
  一二、談談「持午」的問題
  
  持午這個名詞,尚有研討的必要,以十二時辰推算,午時是日中十一點到下午一點,如說過午不食,應到下午一點鐘以後才不能進食,其實持齋的是過日中不食,應當稱為到午不食。所以持午一詞,頗為含混不清,叫得並不恰當。照本義說,應稱持齋,因為過中不食是齋戒。但到今天,多半把吃素叫作吃齋,若說持齋,很多人是分不清的。事實上,吃素就叫吃素,絕對不可稱為吃齋。過中不食,在比丘戒中,僅是波逸提戒,我們生活之中,比這更大更嚴重的問題,還有很多,同在波逸提戒中共有九十條,由於環境的限制,我們所能做到的,實在並不理想。再說佛將入滅之時也曾告知阿難:「自今以後,微細戒可捨。」只因阿難於當時悲痛萬狀,未能問明佛陀,那些是微細戒,弘一大師的推測,「或即指此」三篇以下的威儀戒而言,亦未可知。波逸提,便是第三篇。所以有人主張:我們的時代與環境不同,過中不食是不必要的。
  
  然而,我們又當明白:從八戒、十戒、式叉摩尼戒,而到比丘、比丘尼戒,無一沒有非時食戒。此戒雖然是輕戒,卻是輕戒中的重要戒,沙彌破了非時食,不得登壇受比丘戒,式叉摩尼破了此戒,應該從頭再受六法。它的嚴重性當可見其一斑了。所以弘一大師也主張此戒必持。
  
  蕅益大師,勸人持齋,並且列舉十大益處,其綱目如下:1.斷生死緣,2.表中道義,3.調身少病,4.道業尊崇,5.堅固戒品,6.堪能修定,7.出生智慧,8.離鬼畜業,9.不惱檀信,10.不擾行人。(詳見《寒笳集》四三至四五頁)
  
  在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》中,佛制:「無事斷食,得越法罪。」比丘不得以斷食顯異,而來沽名釣譽。但是佛制比丘,除了不許非時食,還鼓勵實行頭陀行中的一坐食與節量食。《涅槃經》中並說,進食時應作如食子肉想。由於須借此色身修道,不得已飲食,絕非為了貪求自身的肥美好看而求飲食。
  
  有人講到營養問題,恐怕營養不夠,身體支持不住;有人說晚上不吃東西,肚子餓得難受,甚至會成胃病。
  
  這些都是事實。但如真的有病,七日藥、非時漿,乃至可以吃麵。如果晚上空胃睡不著,佛許吃石蜜,如果會成胃病,要是能有流汁的非時漿,正可減少胃的工作。如說中國不是印度,出家人能有一日三餐的粗茶淡飯,已不容易,那裡去找非時漿?如將晚餐的代價加入中餐,使中餐吃得豐富些,不就成了?同時也不妨訓練控制胃的活動,心理可以轉變生理。據心理學家研究:胃壁會有習慣性的工作時間,一到時間,它便收縮起來準備工作,如果吃一粒糖,乃至吞一口唾液,便可止住胃的收縮活動(普通說的飢腸轆轆);另外,胃液的分泌,能使食物糜爛,幫助消化,如果胃中沒有食物,胃液的分泌,就可能腐蝕胃壁,而漸成為胃潰瘍或更嚴重的胃穿孔了。然而胃液的分泌,是聽大腦指揮的,大腦想吃東西時,便會發生「口水直流」的現象,口水便是唾液腺的分泌,唾液腺分泌出來以後,胃液也就開始分泌了,所以有些人由於工作或特殊事故的緊張,便忘了吃飯,也忘了肚子餓,若將色香味俱全的食物擺到面前時,立刻便會感到肚子餓了。同樣的,若能養成習慣,到了晚餐時,並不想到吃的問題,肚子也就不會餓了,這一點我是試驗過了,而且完全應驗。
  
  營養的問題,是現代化的名詞,迦葉尊者終身持一食,也能活到很大的年歲。不過營養的補充,在凡夫而言,仍是一個實際問題,所以佛陀許可除了靜坐不勞體力的比丘之外,他如:行路人、斷食人、病人、守護人、營作人,均可受持七日藥。七日藥以今日而言,指熟酥、生酥、石蜜、油等,乃是奶類、糖類、油類的高級滋補品了,什麼脂肪、蛋白質、礦物質,以及碳水化合物等,都有了;如加上非時漿,現時可用果子露或用果子粉來沖調,什麼維他命的需要,也有了,要多少卡路里也夠了。何必一定要吃晚飯?再說,佛時凡有客比丘午後到達,均有非時漿招待,以減路途中的飢渴,不吃晚飯又何妨?不過最重要的一點,提倡持齋,並不即是提倡以七日藥及非時漿來代替晚餐,因為七日藥與非時漿的受持,也有限制,若無正當的理由,除了飲水,不得吃任何食物。
  
  有人批評持齋的人說:「持午的人肚子特別大,他們中午一頓,就夠我們吃一天的了,他連晚上的一份也吃下去了,這有什麼稀奇?何必自找苦吃,把胃塞得老大老大的!」
  
  這要請批評者瞭解的,持齋只是持戒,不是賣稀奇,也不是表演節食或絕食,他們為了營養的需要,中午多吃一點,難道就不應該嗎?只要他們的肚子裝得下,多吃又何妨!
  
  最要不得的是持齋者,以持齋為招牌,以持齋來賣道,好像持齋以後就是道行高超似地。故也有人批評:「現在有人持了午,就可以稱為律師了。」這是最最可惡的觀念!持戒是本分中事,戒律很多,僅僅持了一條小戒,便可空腹心高,那成什麼持戒?同時在我國而言,持齋戒的人,未必皆比不持齋戒者所持的戒更多,甚至有些持齋的人,遠不及不持齋戒者的更值得尊敬。持戒是本分事,憑何值得驕傲?再說,時下持齋者,多半只是不吃晚飯而已,根本不成持齋。時間過了不成齋,無緣而受非時食,不成齋,食後不漱口,不將牙中膩垢清除,不成齋。試問持齋者,真的如法嗎?餘如受食同宿,不受而取食物等等,所犯之罪與非時食相等,嚥嚥均犯波逸提!持了一條不吃晚飯戒,又有什麼了不起?
  
  然而,持戒總比犯戒好,未持齋戒的人,不要反對持齋戒,應該自念慚愧,應該讚歎持齋功德,不要反加輕謗。不持齋不要緊,不要再犯一條惡見罪。破戒墮地獄,破見即成一闡提了!切記切記!
  
  我很瞭解,在弘法奔走的人,不易持齋,在負責寺院職務的,也不易持齋:第一有應酬,第二應酬中的午餐也難準時於日中之前吃完。因為我們中國的佛教,向來不重律制,故一般而言,更無律制教育的常識,如果營事比丘真要持齋,不唯增加他人的麻煩,也將常常斷食!若不發大道心,那是持不成的。但是事在人為,如能普遍地灌輸與提倡,並能得到大家的合作,那是不難辦到的。
  
  說到這裡,我想附帶指出兩個頗為嚴重的問題:
  
  出家人不持非時食戒,不得為在家人做八戒阿闍梨,凡是為人授八關齋戒法者,必須終身持非時食戒。否則俗人於每月的六齋日,尚且來向出家人求八戒法(其中有非時食一戒),出家人反而不持非時食,那就不合理了。好在我們中國,殊少有俗人持八戒的,即使持六齋日的八戒,也殊少向比丘按日分別求受的。
  
  出家人不斷殘宿食(曾經接觸過的食物,到次日即成殘食,將食物置於室內共宿至次日,即成宿食),便不能證阿羅漢果,在家人最多只證三果而不及四果,主要即因不能斷除殘宿食。不過佛陀曾說,末法眾生,雖修道亦無證道者。如今既無證果的可能,這一戒也就不怎麼嚴重了。
  
  一三、托鉢與吃鉢
  
  前面說過,乞食之法,乃是印度一切出家人之所共同遵行。外道的出家人是如此,釋尊創教後的出家弟子,也是如此,其中實也含有「隨順風俗」的重大成分。
  
  不過,乞食法門,對於出家人來說,實在是非常適合的。一則出家去貪,既然每食行乞,不必為飲食的儲蓄而操心,人皆有其儲蓄的習性,今天準備明天的,今年準備明年的,甚至有「人無千歲之壽,卻有萬年之計」的準備,一有儲積食糧的念頭,貪心也就隨即生起。如果實行乞食生活,這一助長貪欲的念頭,也就自然消失了。再則利用乞食的機會,沙門遊行人間,瞭解人間疾苦,為人間的大眾結緣,並可趁此機會接近人間大眾,教化人間大眾,沙門雖然出家,仍能與人間生活打成一片,同甘共苦,行頭陀行,依次乞食,不問貧富,不別美醜,供養什麼,就吃什麼。雖或有受了許多人家的供養,還不夠一餐之飽,這種生活是艱苦的,然而這樣一來,出家人不與人間隔閡,可使人間大眾多些親近的機會,並可得到人間大眾的信仰與尊敬。中國的佛教,出家人關在山門之內,自炊自食,不與人間接觸,吃好吃壞,人間大眾並不瞭解,甚至有人以為最懶的人才去出家,這樣的佛教,雖然高喊大乘精神,廣度眾生,實際上卻將佛教與人間隔絕起來了。另外還有一種由於乞食而來的好處,那就是身體的運動,佛制戒律不許比丘有跳躍、奔跑與手揮腳踢的行為,但是佛陀鼓勵比丘「經行」,故在每一寺內,均有經行道,即使老病比丘,扶著沿經行道而牽設的繩索,也要經行,這是一種修持法門,但也是一種最佳的運動。至於每天乞食,出外走上幾小時,不也相似於經行的運動嗎。
  
  不唯比丘乞食,佛陀雖有經常的施主供養,或請去赴齋,或由施主送到精舍,或由侍者代取代乞,但是佛陀也時常雜在比丘群中或單獨出外乞食。可見乞食一法,在佛制的出家生活中,是很重要的。
  
  乞食也稱為托鉢,因為乞食所用食具是鉢而不是碗,因為用鉢乞食,可以不使飲食外溢;同時古代的印度,根本沒有用碗的,無論僧俗貴賤,都是用鉢,這是他們的風俗如此,唯有以鉢的質料來簡別僧俗內外。律中指出:如來用石鉢(據說如來成道以後,初次受供,由天神取石,合成一鉢,奉獻如來),在俗白衣用金銀琉璃等的寶鉢,外道沙門用木鉢,比丘應用鐵鉢與瓦鉢。
  
  鉢有大的也有小的,有裝飯的也有裝菜的。鉢的種類有三等:一叫鍵[金*恣],二叫小鉢,三叫次鉢。大鉢可有兩個,小鉢放在大鉢內,依次放下,隨容幾何,均可受用。這也好像我們用碗,碗有大小,作用各別。托鉢乞食,實較用碗乞食方便得多。行乞時,鉢可托在手上,置於胸前,也可用布做鉢囊,繫布帶絡於肩上。至於比丘進食,是否必須用鉢,我尚未見律文,但以今日的南傳小乘比丘而言,則也未必盡然,他們托鉢時固然用鉢,如果赴施主之請而去應供時,盤碗盃碟,一概不拒。即如近世律祖弘一大師,他也用的是碗,不過他為清淨,所用之碗,不與大眾混雜。大陸叢林有的用鉢過堂,叢林生活卻多不遵律制。事實上即使為了持戒,必須用鉢過堂,那也是枝末之中的枝末事。當然,如以好心持戒,即使持的小戒,也應歌頌讚歎的,但如持了小戒卻鬆了大戒──四棄十三殘,那就不該了!
  
  托鉢生活是出家人所值得提倡值得恢復的,但是佛教傳到中國,正像橘樹過淮變了質,傳來的是佛的大法,卻將佛的生活規則遺失了──其實是中國佛教未能接受佛的生活規制,一味講大乘行的權巧方便,小乘行的律制生活就始終沒有徹底遵行過,即使是以持律而名,並對中國律制有大貢獻的諸大律祖,也未遵行此一托鉢的遺規,大家都以為環境和風尚不同,所以行不通!
  
  今日的臺灣,固然沒有托鉢比丘,但也有人希望能過托鉢生活的,我很贊成這種希望,尤其今日臺灣的比丘並不多,向信徒化齋,信徒的負擔也不會太重。不過於開始之時有幾樁困難:第一,比丘與信徒皆不知應供與奉供的規矩。第二,中國比丘持素食,又多不持過中不食,將使應供者與奉供者均有不便。第三,每天托鉢是很辛苦的,托鉢而得的飯菜,也是不能全合自己口味的。不過事在人為,如能發大真心,踐履佛制,當可克服一切困難,而能完成理想制度的。
  
  說到托鉢,因為距離佛世遙遠了,不唯中國比丘不能如理遵行,即在泰國的小乘比丘,也未能夠絕對遵行,佛制比丘不得不結淨廚界便在寺內炊煮,比丘也不得自己炊煮。但見《海潮音》四三卷四月號,淨海法師的報導:「因為泰僧有些日子托鉢不夠吃,或者有時不出去托鉢,所以每一個比丘和沙彌,都自備煤油爐和小鍋等。」又說:「出家人平常也自己加菜,派寺中的俗人去市場買已被屠死的魚肉及蔬菜回來煮。」這於嚴正的佛制而言,是不合要求的。但是他們更比我們合乎要求者,乃是事實。
  
  這篇文字,到此可以結束了。我以「但願如此」的心情寫了出來,未是之處,容有難免,尚祈尊長之輩教正之。(一九六二年四月九日稿於臺灣美濃朝元寺,《海潮音》四三卷六─八期)

 

論經懺佛事及其利弊得失

一種宗教之能激發其教徒的宗教情緒,往往是賴於宗教生活或宗教儀禮的推動;宗教徒之能夠由其一己之信心,而感通諸佛菩薩或上帝或鬼神的靈驗,往往也是導因於宗教儀式的實踐,例如:祈禱、禮拜、持誦、觀想等的媒介。所以誦經禮懺,並非屬於佛教的特色,佛教有誦經、有懺悔、有禮拜、有祝願,基督教(含新舊兩教)也有,伊斯蘭教也有。因此,如想確認佛教具有宗教的功能,如果還希望佛教徒們保留若干宗教家的氣質,那麼對於經懺佛事的問題,談修正則可,若言廢除則斷斷以為不可。
  
  一、經懺非佛制
  
  經懺佛事,在時下聽來,總覺是個不太高尚的名詞,總覺得比不上講經說法,能夠令人肅然起敬。所以儘管有人要求繼續維持下去,但也有人不時透出幾句埋怨的呼聲。事實上,經懺佛事不是創自佛教的教主釋迦世尊,經懺佛事的出現卻是由於佛陀的應化人間而來,不過不在佛陀的當世,而是在佛陀去世或入滅之後。在佛的時代,佛陀不但不主張繁文縟節的誦經儀式,根本無經可誦。甚至佛陀的創教,目的正在反對婆羅門教那些繁瑣的宗教儀節,宗教師們為了應付這些繁瑣儀節,便專習儀節而不求儀節內容的宗教義理了。所以宗教的儀節,一變而成了迷信的排場,只知虛應,不求實際。於是那些宗教師們脫離了宗教的虔誠與宗教的聖潔,除了他們的職業是宗教門庭中的導具之外,漸漸地,他們的生活,便毫無一點宗教的氣質可言。尤其宗教的傳統觀念,使他們早已成了社會之中的特殊階級,因此,也更容易走上腐敗一途。一種宗教,如果到了這一地步,它的接受自然律則的淘汰,乃是意料中事,假使沒有原始的真理或價值,作為它們中興復活的動力,它們便將與人類的歷史做永久的告別。比如希臘、巴比侖以及各種原始民族的教派,到目前為止,多已成了歷史的陳跡。
  
  我們從各種跡象去看,至少在佛陀的當世,並沒有也不主張弟子們專靠誦經禮懺,作為一種行持方法的。當時雖有誦經的人,但那是誦來教人如法修行。誦經最有名的,要算是阿難尊者了,他在佛滅之後,由摩訶迦葉所召集的大會中,向九百九十九位大阿羅漢(連他自己共為一千,亦有說是五百人的),宣誦佛在世時所說的一切法要,那就是佛教史上有名的「第一次結集」。在第一次佛經的結集之中,好像還沒有作成筆錄的文獻,此後佛教徒們,學佛聞法,都靠口頭傳誦,就這樣,大概傳誦了一個並不太短的時間,然後才有成文經典的出現。最初為求佛法,必須請人背誦,為了使得學的人,深深記住,所以教的人,將其所知的某部或幾部經典,一遍又一遍地重複背誦,學的人也一遍又一遍地跟著重複朗誦,這大概就是反覆誦經的起因。演變至今,就覺得誦經的遍數越多,功德也就越大了。不過這一觀念也並不錯(後面將加討論)。其實像這種情形,豈獨佛教如此,基督教的四福音,伊斯蘭教的《可蘭經》,都不是耶穌及穆罕默德的當世就有的。傳說穆罕默德一手執《可蘭經》一手執寶劍,用武力傳教,其實那不是穆罕默德,而是他的後世信徒。穆罕默德,執劍傳教是有的,但其本人並未手執《可蘭經》。正如儒家的《論語》,並非孔子的手筆,只是其門人所記孔子的言行錄。當時孔門的弟子,並沒有《論語》可讀,後世的儒生,卻非讀《論語》不可。並且不怕多讀,讀一遍有一遍的受用,讀一遍有一遍的啟發。那麼佛教的經典以及佛教徒的誦經,自也屬於同樣的道理了。
  
  二、實踐與簡單
  
  不過,凡是一樁事物,有它新生的因素,有它成長的因素,也必有它衰敗的因素,日久成習,習久成弊,積弊成非,這是世間法則的必然現象。好像我們人類,從初出母胎的嬰兒,經過童年、少年、青年、壯年、老年而復歸於一死,如果根據物質不滅、靈魂常在的原則,一個人的死去,也正是他另一次新生的開始,如同我們穿舊穿破了一件衣服,必須再換一件新的穿上。佛陀的出現應化,革除了婆羅門教的腐敗,重在實踐,重在簡單。佛陀初期隨處說法,隨處即是道場,佛在隨處坐下,隨處便是獅子之座。他不選擇地點,只要機緣需要,隨處都可說法,總有千萬凡聖弟子圍繞,諸天菩薩種種寶物莊嚴供養,那種絢麗宏偉的場面,實在不能稱為簡單。再如王舍城的竹林精舍,舍衛國的祇園精舍,都是非常莊嚴宏偉的道場。但這不是佛的本意,我們知道,佛陀生在藍毘尼園的無憂樹下,修道在雪山的野外,成道在尼連禪河邊的菩提樹下,初轉法輪於鹿野苑中,開宣華嚴法會於屍陀林中,涅槃示寂於拘尸那羅城外的峯羅雙樹間。可見,佛陀的一生,與林間,與樹下,特別有緣,中國唐代禪宗祖師創建大眾修持的道場,稱為叢林,這也可能是其原因之一。那麼佛陀當時的佛事,中國初期的禪門,可能表現得最為接近,所謂擔水砍柴,舂米洗碗,日常的生活,無不都是佛事。然而另一方面,由於經典的傳誦,由於虔敬的表達,漸又使簡單的切實的佛教,演成了儀節與義理並重的佛教,再演變而成只行儀節不重義理的佛教;到最後,僧徒們便將經懺佛事,當成了餬口的營業。到此地步,佛教的衰微,也就難免了,革新的呼聲,也就出現了。這在世相的變遷上,好像是必然的行程,也是意料中的結果。所以我們不必驚訝,不必哀嘆,但看我們能不能擔起中興奮發的任務,做一番改革,做一番澄清。
  
  三、讀誦禮拜與益生薦亡
  
  我們在大乘經典之中,差不多每一部都會看到,諸佛菩薩鼓勵並讚歎受持、讀誦、書寫、禮拜,以及為他人說的無量功德。每說凡為經典所在之處,即是如來法身所居之地,亦為如來舍利塔廟所現之境,所以讀經的人,等如佛陀的再次說法,也同阿難口誦「如是我聞」的當時,同樣的莊嚴,讀經者於讀誦之時,彷似親臨佛陀時代的各大勝會。佛陀時代的常隨弟子,因其根機深厚,所以每逢一次法會,每聽一次開演,就有很多弟子證得各種聖位聖果,所以佛陀也不必再將同樣的經典,重複宣說。事實上,佛陀說法四十餘年,演教三百多會,雖然沒有重複過一部經典,佛法的內容,往往總是三法印、三學、四諦、六度、八正道、十二因緣,加上依報正報、四聖六凡、生死涅槃等等,故也沒有重複開演某一部經典的必要。再說所謂經典,在佛的當世,根本沒有成文,佛陀只是隨緣相機而說,絕不會肯定那一部經是最好的,那一部是次好的,所以經中要說「深入經藏,智慧如海」,並非教人僅僅捧住某一部經來死讀死誦。當然,如果我們在經藏之中,涉獵一番之後,覺得某部經典或某幾部經典,最合自己的胃口,因為我們根機淺薄,那是不妨專門反覆讀誦它們、禮拜它們的。那時,我們多讀一遍、多禮一拜,將會多一分的收穫,漸漸地由於讀誦禮拜,而能化經中之境於身心之內,化此身心而通感通達,乃至通透於諸佛的性體。至於一般人的盲目讀誦,不解經義,只求功德,如果不能由於讀經而放下散心入於定境,或藉懇切的虔誠而感應神靈,那他除了薰習作用的一點所謂功德之外,並無多大的意義。
  
  佛教誦經禮懺,在原始的乃至小乘的,多不如中國大乘佛教之來得隆重,就尊法崇道的立場說,身為中國人的佛教徒,應該感到欣慰。因為佛教來中國,自成一個形態,而成為純中國的佛教,中國佛教的經懺佛事,也與其他國家的佛教不同。經懺佛事的起源已如上述,佛教來到中國的初期,所做的佛事,大多是譯經的工作,甚至把誦經講經的事,也合併在譯經之時舉行。比如鳩摩羅什法師及玄奘法師,他們的譯場,同時也就是講堂,主譯的人,往往手持梵本經卷,口宣漢譯經文,邊譯邊講,邊加研究,邊予指導,所以主譯者既是譯師也是導師,助譯者既是譯員也是弟子。至於專門讀經,那是經本譯出之後的事了。不過我們可以肯定,讀經或誦經的最初,目的是在自修,至於受雇於他人的所謂「得人錢財,與人消災」或「超薦亡靈」的讀經誦經,既不是原始佛教的色彩,也不是中國初期佛教的形態。因為中國的社會,先已有了道教的流行,佛教這種「消災」與「薦亡」的佛事,非常可能是受了道教所謂「作法」的刺激,所以應運而生,以資抗衡道教,免得道教在這方面優勢獨佔(此係個人的假設,究竟是不是如此,尚待做進一步的考證)。因此,直到目前,如《水陸儀軌》,雖經唐之法海、宋之四明、明之雲棲等數度刪增,它的文字之中,尚有一些道教的觀念。然而筆者又可肯定,凡以虔誠懇切,感念求法之心來讀誦經典,他必能有得於心,有了心得,他又必不甘心永滯於讀誦的一個境界,必定會油然生起弘法度生的利他精神;所以小乘人的不會永停於自利階段者,原因也在於此。否則的話,似乎也可反證,他雖讀誦經典,等於沒有讀誦,正如拳擊虛空,沒有反應,等於不擊;同時也可證明,讀誦的目的僅為利養,並不在乎求法。
  
  上面說到中國佛教之有消災薦亡,可能是受了道教的影響,但是中國佛教之有薦亡法會的開始,有史可考的,則起於梁武帝蕭衍,最有名的梁皇寶懺及水陸儀軌,都是梁武帝時代的產物。發起於梁武帝,助成於同時的寶誌公大師。誌公大師,傳為大士菩薩化身,應化當時,頗能顯示神異,所以梁武帝迎供之後,每有疑異,必請誌公相議。相傳梁皇寶懺之由來,係因武帝懷念皇后郗氏之亡,郗氏轉墮巨蟒之身,求乞超度。詢以誌公大師,誌公則說:需要禮佛懺悔,為其滌除罪障業垢,方可拯拔郗氏皇后。於是梁武帝便禮請誌公從諸多佛經之中,採錄諸佛菩薩名號,其中懺文,全為佛說法語,削蕪取菁,共成十卷。以我們現在來看,《梁皇寶懺》的內容,的確可誦可讀,可禮可閱,除了聖號的插入,實即一部綜合性質的佛經,所以相傳至今,禮誦不衰,而且常有靈驗。再說《水陸儀軌》的緣起,據說是梁武帝在夢寢之間,有一高僧示夢,教他普度水陸儀軌有情,一切含靈,所以他在寶誌公的協助之下,遍覽大藏,以〈無量威德自在光明如來陀羅尼〉為其中心,製成《水陸儀軌》。故以《水陸儀軌》的內容來看,實即是瑜伽焰口的擴大。焰口之產生,是由阿難林間習定,觀音大士化餓鬼王身,告訴阿難,三日之後,當墮餓鬼道中,阿難急向佛陀請示解救之道。佛陀即以佛在過去無量劫中,曾做婆羅門時,於觀世音菩薩及世間無量威德自在光明如來之所,所受〈無量威德自在光明如來陀羅尼〉法,授予阿難,命其加持此一陀羅尼法七遍,能令一食變成種種甘露飲食,即能充塞法界,能使無量恆河沙數一切餓鬼,及婆羅門仙,異類鬼神,皆得飲食飽滿,並能解脫苦趣,超生天界,或得聖果。能以此一廣大布施的功德之力,便可使得行者,福德增加,壽命延長,此是消災植福延年益壽的最佳法門了。所以〈水陸綸貫文〉的開頭便說:「面然興權,真是所謂冥被阿難,我佛慈濟,開演妙法,此最初施食之大因緣也。」根據雲棲大師《竹窗隨筆》中則說:「昔白起以長平一坑,至四十萬,罪大惡極,久沈地獄,無由出離,致夢於武帝,武帝與誌公諸師,議拔救之策,知大藏有水陸儀文……而今藏並無其文。」可見面然興權,佛授阿難施食的法門,傳來中國很早,後來失佚了。因為我們知道,焰口施食,現在藏經中最早的漢譯,是出自唐代天寶年間的不空三藏之手,叫作《瑜伽集要救阿難陀羅尼焰口軌儀經》。但是水陸儀文的內容,又像是焰口的擴大,《水陸儀軌》的製成,卻遠在焰口之前的梁武帝時代,相差約二百年的光景,那麼雲棲大師所說,梁武帝時,即知大藏有水陸儀文,也可能是真的。不過梁武帝以後的《水陸儀軌》,已是出自梁武帝及誌公等諸師的重製,而不同於先前的水陸儀文者,也是真的。否則《水陸儀軌》的來歷,便沒有基礎了。
  
  四、祖師廣修經懺非為僧眾餬口
  
  我們看梁皇寶懺、水陸儀軌、焰口,身為一個佛教徒,實在不敢主張廢棄,其中除了有些觀念已不適合今日的時代之外,它們的文字都很優美,情意都很深切,尤其我們如果還能不以為禮佛持咒是一種迷信或浪費的行為的話,我們不但不該反對,並要更加讚歎。在中國佛教史上,提倡經懺佛事最為積極的人,要推雲棲大師。甚至有人明知若干經咒如:《血盆經》、《胎骨經》、《高王觀世音經》等是出於中國民間的偽造,文字拙劣,義理不暢,但因這些頗受民間傳誦,並且時有靈驗,所以也加羅列;因其以為,文字雖出偽造,諸佛菩薩聖號,卻是出於佛經,所以仍有靈驗可觀,所以不敢妄自廢棄。唯因由於經懺佛事而流為僧眾的營生職業之後,僧眾天天應赴,精神不能集中,身心勞於疲憊,經懺佛事變成虛應塞責,住持以此作為生意般經營,僧眾則以此為餬口的生計。於是僧格尊嚴掃地,佛門精神蕩然。因此就有一些人們批評雲棲大師不該提倡經懺佛事,延留至今,竟是流毒沙門,成為佛教衰頹之禍因。不過我想,雲棲廣修經懺法要,目的是在弘揚聖教法門的自利利他,並希以此利及法界之內九種十類,一切有情,同得解脫,共證菩提,實出於菩薩救世的大慈悲心,至於經懺佛事的流弊,諒非雲棲大師所曾料及。
  
  五、勿落原始宗教的泥沼
  
  本來,佛教的經懺佛事,是用來自修的,不是用來超度亡靈的,雖在自修之中,迴向功德,普為四恩三有,不為自求福報。但是自修出於自動,有人布施,固要自修,無人布施,也要自修。所以受請於人而去誦經禮懺,並且掂斤看兩,講好人數,說好一人幾炷香,一炷香多少時間,一人多少錢,一堂佛事多少錢,這種現象在佛陀時代是看不到的,也是佛陀極端反對的。然而人類宗教的最初形態,是巫師或祭師,原始的人類,一切的禍福苦樂,都委命於他們,他們的職掌,便是禱福禳災。人類需要宗教的安慰,也在於此。人類總希望有一些能夠感通於神明的宗教師,來為他們祈求,將他們的願望通過宗教師的媒介,而達於神明,神明便可為他們消災降福,為他們解決問題,幫助他們表達對於生者的恩義,對於死者的懷念,對於神明的敬意。這種觀念,在人類的潛意識中,直到現在,仍未消滅,這也正是人類之中尚有宗教存在的主要因素。所以佛教傳來中國之時,並沒有度亡的佛事,到了梁武帝時,由懷郗氏皇后的去世,而創製《梁皇寶懺》懺本。即如水陸儀文,或者傳譯於梁武帝之先,但水陸之由,起於阿難施食,以理推之,阿難施食之時,除了他本人依法加持〈無量威德自在光明如來陀羅尼〉法之外,似乎沒有第二人乃至第三人參加的必要。至於水陸道場的內壇外壇,人數眾多,組織繁複,規模龐大的所謂無遮大會,實非佛陀時代的本來面目,而是梁武皇帝的虔心供養。以其君主之尊,一國之富,來莊嚴此一水陸道場,自屬應然。不過我們可以斷定,經懺佛事之應用於度亡法門的專課,乃是創自梁皇武帝,但那也是出自原始人類對於宗教要求的同一情緒。這對後世的中國佛教來說,其利實不足與其弊相抵相衡。
  
  佛教本不是原始的宗教,也不負有原始宗教的使命,但是自有類似情形之後,也就降下一格,迎合了原始宗教的要求。更不幸的,一到後來,竟爾急轉直下,一瀉千里,佛教的僧眾,多從人天師範的寶座上,跌下了巫師或祭師的泥沼,甚至不如巫師、祭師地位的受其社會之尊重。事實上,佛教可以不必同流於原始的宗教,因為佛教的僧眾,絕不同於巫師;巫師皆以神明的代言人或化身自居,他們自處於超然的地位,只承認他們才有能力與神明接近。佛教的觀念,主張人人平等、眾生平等,只要工夫到家,僧眾固可感應諸佛菩薩,並且可以自我昇拔於諸佛菩薩的地位,人人也可感應諸佛菩薩,並也可以自我昇拔於佛菩薩的地位。僧眾與一般人的不同之處,是在教導一般人去如何感應諸佛菩薩,如何自我昇拔於諸佛菩薩的地位,僧眾絕不可能大權獨攬,獨力經營經懺佛事;為求超凡入聖,僧眾固該誦經禮懺,一般人也該誦經禮懺。一般人之供養僧眾,絕不是為了將自己乃至親屬死後的前途,委諸僧眾,而是為了僧眾能夠教導自己如何才可於死亡之後,不致墮落三惡道中。這同樣是宗教的要求,但已不同於原始的宗教,而是原始宗教的升拔。  
  六、現行佛事的經與懺
  
  我們看,現行而被僧眾們經常作為消災薦亡植福延壽的經懺,不出水陸(已少啟用)、焰口、梁皇寶懺、水懺、大悲懺、淨土懺、藥師懺、地藏懺,及《華嚴經》、《法華經》、《金剛經》、《心經》、《阿彌陀經》、《地藏菩薩本願經》等等,其中的懺文都是中國人編製的,水陸儀軌與焰口,雖有它們原始的依據,但也出自中國人的眾力糅合。水陸儀軌由阿難開始,經寶誌公、梁武帝、法海英公、長廬賾公、四明東湖志磐法師、雲棲蓮池大師、源洪法師,以及東坡蘇文忠公、東川節推楊公等的數度修輯,潤文闡揚,才存今日的面目。焰口與水陸同根,由阿難發源,經不空三藏於唐時天寶中譯出(其實是口述)《瑜伽集要救阿難陀羅尼焰口軌儀經》,阿闍梨節之為《瑜伽集要焰口施食儀軌》,海上增益科儀,天機節去繁蕪,雲棲重加修訂,目前國內所用《瑜伽焰口施食要集》,則為寶華山癸酉年修正本。可見焰口施食,變遷更改好多次了。今在《大正藏》中,有關焰口施食者,有如下數種:《佛說救拔焰口餓鬼陀羅尼經》、《佛說救面然餓鬼陀羅尼神咒經》、《施諸餓鬼飲食及水法》、《佛說甘露經.陀羅尼咒》、〈甘露陀羅尼咒〉、《瑜伽集要救阿難陀羅尼焰口軌儀經》、《瑜伽集要焰口施食起教阿難陀緣由》、《瑜伽集要焰口施食儀》、《佛說施餓鬼甘露味大陀羅尼經》。
  
  其中內容,長短不一,有的很長,包括咒品文相乃至手印觀想,有的僅僅一個短咒,然其本質,大致相同。我們由此可見,佛法的流傳,同一經本,同一出處,流之越廣,傳之越久,膺本或異本也就越多,弄到最後,甚至不知究竟那一版本最近原始的稿本。好在不出佛法的大體,全部都可算是佛法。佛口親宣的是佛法,諸大菩薩,古德先賢,所說所製者,也是佛法。所以除了經典之外,諸部懺儀,皆為我國歷代帝皇高僧所作,不過除了《水陸》、《焰口》、《皇懺》之外,皆為自修之用,如《三昧水懺》,是唐朝懿宗時代的悟達國師,以迦諾迦尊者化示三昧法水,洗除他的人面業瘡之後,便作懺法,朝夕禮誦,以消宿世怨業。宋代四明尊者知禮大師,根據伽梵達磨所譯的《千手經》,作成《千手千眼大悲心陀羅尼懺法》,簡稱大悲懺。宋代慈雲懺主,根據《無量壽經》、《大彌陀經》、《觀無量壽經》、《阿彌陀經》等製成《往生淨土懺願儀》,也是備作學人自修之用,並且規定,共修此一懺法,多者十人,再多則不可。行此懺法,非常嚴格,唯恐行者失之流弊,特於懺儀之前,提出十項規定,果真如法而行,不難一心不亂,花開見佛。藥師懺是本著《藥師經》而來。地藏懺是明代八不道人靈峯蕅益大師智旭所述,因他本人,是在二十歲的那年冬天喪父,及聞《地藏菩薩本願經》,便發出世之心,故在出家之後,深敬地藏本願,切念地獄眾苦,便以《大乘大集地藏十輪經》、《占察善惡業報經》、《地藏菩薩本願經》,製成《地藏菩薩懺願儀》,以期大眾,共洗先業,克求聖果。在此我們可以明白,先賢古聖,製作懺法,不是為了後世僧眾造飯票,而是出自大慈悲憫的本誓願力。後世佛子自甘墮落者,實在無理遣過於先賢古聖的製作懺法。再說經典,嘗說不讀《華嚴經》,不知佛家的富貴,八十卷《華嚴經》,如能透底通達,便可事理無礙,理事無礙,事事無礙,不是正等正覺,也是登地菩薩了,所以讀誦《華嚴經》,往往可以開大智慧,得大靈異。《法華經》七卷二十八品,讀誦靈驗更為卓著,例如天臺智者大師,修習三昧,誦經至〈藥王菩薩本事品〉,豁然大悟,寂而入定,親見釋迦世尊的靈山一會,儼然未散,獲一旋陀羅尼,自是以後,照了《法華》,如曦和之臨萬象,達諸法相,似清風之遊太虛。《金剛經》、《心經》是佛教闡釋因緣生法,性本空如的要典,能夠全部受用,便可進入一真法界;不要說全部受用,如果心誠意淨,即使聽聞一句一偈,也能一念頓悟。例如禪宗六祖惠能大師,他聽五祖講《金剛經》至「應無所住而生其心」句,豁然開悟。《阿彌陀經》是修習淨土法門的要典,《藥師經》是懺除罪障的要典;一攝彌陀願海,一歸藥師願海;一求西方淨土,一望東方淨土,都是極好的修行法門。至於《地藏菩薩本願經》,要在闡揚地藏菩薩本誓大願:「眾生度盡,方證菩提,地獄未空,誓不成佛。」所以地藏菩薩最易接近,所以《地藏菩薩本願經》上要說:「閻浮眾生,於此大士,有大因緣」,只要一讚禮,一聞名,一讀此經,便有無量福報,終至必出苦輪。
  
  由上看來,經懺佛事,並非壞事,相反的,如果不是經懺佛事,我人的信佛學佛,也就無從生根著力。主要在乎經懺佛事,不得視為營生的工具,而是要將經懺佛事當作我人通向成佛之道的橋樑,我人應在經懺之中體認成佛之道的種種方法,以期學佛所學,行佛所行,達於證佛所證的無上佛境。
  
  七、焰口內容及佛事要求
  
  最覺得荒唐的是,我雖曾由經懺生活之中打滾過來,但對經懺佛事的內容及其意義和義理,卻完全不懂,我只曉得人家如何念得好聽、唱得好聽,我就學著念學著唱(如今時隔十多年,嗓子、中氣,以及那些本領,都已不行了),我曾問過一位在小廟上掛頭牌,並在寶華山當過維那的師父:「瑜伽焰口四字怎麼講,放焰口為啥要戴毘盧帽?」他的回答是:「阿彌陀佛!我能說法,老早就做法師了,還會在這裡做經懺鬼子嗎?」(也許是他的客氣)不過這次當我再度出家之時,年已三十,知見已較寬廣。初以客串身分在焰口臺上站空班時,內心非常痛苦,自己不解焰口,竟來超度亡靈,豈不反叫亡靈咒罵!但是跟著大眾一字字、一句句、一頁頁、一段段,唱念下去,邊唱邊念,邊去體會其中的義理所在。首先迎請諸佛菩薩,接著供奉諸佛菩薩,念著緣起文,又念到召請十方,盡虛空界,三塗地獄,乃至諸天鬼神,以淨甘露,滋潤身田,永離邪行,皈敬三寶,身常清淨,證無上道;又念到各種咒印:變食、召鬼、破地獄、開咽喉、摧罪、破業、懺悔、為鬼說皈依、為鬼受戒、為鬼說法,而到一切孤魂洗腳上船、同登慈航、共向成佛之道揚帆為止。凡此,以密法為主,顯教為從,以三業相應(即瑜伽之意)為方便:結印、持誦、觀想。作法者果能心誠意切,登上三昧耶密壇(焰口臺)之後,三業清淨,一心專注,必有效應可觀。所以作法者的資質,各本之中,均有明文限制,試舉數例如下:
  
  佛告阿難:若欲受持施食之法,須依瑜伽甚深三昧阿闍梨法。若樂修行者,應從瑜伽阿闍梨學,發無上大菩提心,受三昧耶戒,入大曼拏囉得灌頂者,然許受之。受大毘盧遮那如來五智灌頂,紹阿闍梨位,方可傳教也。若不爾者,遞不相許。設爾修行,自招殃咎,成盜法罪,終無功效。若受灌頂,依於師教,修習瑜伽威儀法式,善能分別了達法相,故名三藏阿闍梨,方得傳斯教也。(《瑜伽集要焰口施食起教阿難陀緣由》)
  
  瑜伽法門,皆從梵書字種起觀,出生一切廣大神變,普利有情。此本首刊二十字,行者切須觀想純熟,才可登壇作法,其字結構,均有天然軌則,不容毫髮差殊。(《瑜伽焰口施食要集》卷首)
  
  然必三業相應,道行高隆,精研熟練,方能自利利他。不然,罹咎弗少。(《瑜伽焰口施食要集.序》)
  
  若請法齋主,與作法諸師,各皆竭誠盡敬,則其利益,非言所宣,譬如春臨大地,草木悉荷生成;月麗中天,江河各現影象。故得當人業消智朗,障盡福崇;先亡咸生淨土,所求無不遂意。並今歷劫怨親,法界含識,同沐三寶恩光,共結菩提緣種。若齋主不誠,則出錢之功德有限,慢法之罪過無窮;僧眾不誠,則是鼓橐籥以為經,交杵碓以成禮。於三寶龍天降臨之際,作鹵莽滅裂塞責之行,其不至罪山聳峙,福海乾枯,生罹災禍,死受譴謫者,何可得也!(《甲子重刻水陸儀軌.印光大師序》)
  
  我們如果看了以上的四段徵引,再替人家做佛事,恐怕就有戰戰兢兢的感受了,無怪乎在現行的焰口本中,召請條理,也有一條是:「一心召請,出塵上士,飛錫高僧,精修五戒淨人,梵行比丘尼眾。黃花翠竹,空談祕密真詮,白牯黧奴,徒演苦空妙偈。嗚呼!經窗冷浸三更月,禪室虛明半夜燈。如是緇衣釋子之流,一類覺靈等眾。」
  
  事實上,能夠是五戒梵行,空談祕密真詮,徒演苦空妙偈的出家人,已經是可以的了,一般的應赴僧眾,還不到這一境界哩!說來也真痛心。其實,我們若在經懺之時,果能身敬,口誦,思惟,三業清淨,三業相應,不愁不能感應諸賢聖眾,不愁不能懺悔業障,比如大悲、淨土、地藏各懺之中的懺悔發願文,誦來都能使人感激不已,甚至痛哭流淚。但是佛事而形同演戲之後,這些宗教的情緒與宗教的功能,也就蕩然無存了。
  
  八、我的看法與建議
  
  我們都知道,經懺佛事之被廣多僧眾,取為衣食之資,作為販賣之具,不以今日為始,乃是由來已久。懺法之興,多在唐宋以後,禪宗本無懺法,後亦相繼崇效,一則以維持門庭,次則以集體修持,再則以接引初機。佛陀時代,諸大弟子,分化各方,乃以言教身範,深入民間,恢弘佛道。我國唐宋以下,高僧賢德,固然代有人出,然而僧眾之間,中下根器者,究屬絕對的多數,他們無以為生,無以弘化,但知誦念禮拜,民間信之,則延之請之,邀至其家,超薦先亡,植福延生,遂而相沿成習,相習成風,所以民間中下階層,往往由此而知有佛教,漸而接近佛教者。所以應赴一門,雖為眾弊之流,亦有善端所在,不可一概抹煞。即到今天,請和尚尼姑超薦先亡的,多半不是皈依了三寶的正信佛子,但他們既能上廟做佛事,最低限度絕不是外道的信徒,在他們的情感上,總還承認信仰著佛教。如果佛門之中,一旦中止了經懺的應赴,勢將拒絕了許多人的入佛因緣。
  
  但是,不能因了開刀會痛,便讓毒瘤永遠留在心腹之中,時至今日,有懷抱的諸山長老,該為著佛教的前途作想,該為經懺佛事重加改革一番。據我所知,今日臺灣的佛教界,無論是長老,或者是青年,對於經懺佛事的應赴,絕無絕對的好感,可是只要齋主上門,無不欣然歡迎,為的是希望替常住增加一些收入;雖不主張青年僧眾混跡埋葬於經懺佛事之間,但如能夠幫忙自家的佛事,又覺得非常高興,這實在是一種極端矛盾的心理。然為「現實」問題,或也無可厚非。同時,多數的青年僧眾,如果不是「經懺」的收入,往往即使是衣履郵資,日用必需,也將成為問題。不過,若非物質講求,似仍過得去。否則一旦落入「經懺」的職業圈中,勢必意志散漫,毫無奮發的信念了。
  
  即使是在如此的情形之下,我仍希望提出自己的建議:
  
  各道場盡可能皆以弘法為要務,盡可能都以信施(不是賣買)來維持。不得已而非做「經懺」不可者,則佛事是齋主與僧眾雙方的修持,凡做佛事,僧眾固該如理如法,虔敬以赴,齋主合家,也該跟隨僧眾,參加禮誦,以其超薦先亡的機會,共浴佛教的甘露法味。最低限度也得於佛事之中,增加一個節目──向齋主說明佛及佛事的大意。唯有如此,庶幾不將僧眾,當作計時賞酬的工人同等看待,庶幾不失佛事之為佛事的莊嚴。
  
  青年僧眾,應該立志,精進努力,刻苦以赴,在艱難困苦之中,為個人開創前途。個人都有前途,佛教就有前途,既成就了個人,同時成就了佛教,尤其還是成就了我們的社會,乃至一切的眾生。只要自己能吃苦,不怕未來沒前途,不愁生活不下去。
  
  九、結語
  
  佛事總是要做的,不過,理想的佛事,絕不是買賣,應該是修持方法的實踐指導與請求指導,因為僧眾的責任,是在積極的化導,不是消極的以經懺謀生。但願我們的時代,是中國佛教史上的一個轉捩點,是一個新紀元的開始,不是舊時代的苟安,或是更糟的延續。如果擔心佛事的改良,影響到經濟的收入,我想,只要做得認真,行得合理,那是無關緊要的。再如擔心一家改良,別家不改,會在某種觀點的競爭上失利,我想,只要做得好,不怕不識貨,只怕貨比貨。或者也可就此問題,各地區分別召集諸山會議,採取同一步調。事關佛教的興廢盛衰,願我寫下一萬餘言,不是拳擊虛空,希望有點酵素的作用。
  
  最後謝謝浩霖法師,浩師知我要寫本文之後,特將《水陸儀軌》會本,冒著暑熱,親由臺北市送到北投山上,借我參考,盛情高誼,至為感人。(一九六○年九月一日,《今日佛教》四一期)

 

佛教的男女觀

 

一、引言
  
  我相信凡是看到這篇文章的人,都會對我標的這個題目感到興趣,因為除非已經證到聖果,階登聖位的人,否則對有關男女的問題,常會引生或多或少的興趣。這一心理的自然趨勢,也正說明了我們欲界眾生的煩惱無明,是以淫欲為其主因。但是我要指出,這個問題雖然嚴重,願意指出並分析它的嚴重性者,卻又很少,大家總以為男女問題是祕密事,也是鄙惡事,由我們出家人來公開討論,不無有傷大雅,故也諱莫如深。因此,我也能預料,當我這篇文字刊出以後,將會受到舊派思想反對,同時也不會受到新派思想的歡迎。因為我既公開討論,已自打破了傳統的慣例;我既要正視這一嚴重的問題,目的是希望維護佛制的根本精神。
  
  二、宗教生活與男女問題
  
  在世界各大宗教之中,凡是高級的宗教,都承認男女之有性別,僅是人間的現象;進入天國之後,便無男女之分,也沒有婚嫁之事。這是說明了世間與出世間的差別,與男女的性別關係,實是一大關鍵。如若沈溺於男女愛欲中的人,要想出世,那是辦不到的。實際上,凡是貪著於男女愛欲的人,絕對不會想到出世的問題,即使口頭上說著出世,也僅止於口上說說而已!
  
  在現行的各大宗教之中,比如:佛教、印度教、耆那教、錫克教、猶太教、基督教、回教、波斯教、道教等,絕對多數,都是主張禁欲與節欲的,教徒信教之後,對於男女淫欲,必須節制,必須有一制限;信仰宗教而達於嚮往出世之時,他就會自然地走上出世的道路。
  
  在印度宗教的觀念,人的一生,可分四個時期:第一期為青年期的學習生活,第二期為家庭生活時期,第三期為林中苦修生活時期,第四期為羽士時期──拋棄世務,以其整個的生命,為弘揚宗教及救世事業而努力。這一觀念,直到現在,仍為印度教徒之所採用。這四個時期,標明了人生的過程,是由學世、處世、出世,而終達於救世的目的。換句話說:人皆應該有一出世生活的嚮往;若無出世的修為,便不能達到救世的目的。出世的生活,能夠放下物欲的纏縛,唯有徹底放下了物欲的纏縛,才能直下承擔起救世的重任──存天理而去人欲,一往直前,了無私欲的反顧,那時才是救世者的本來面目。
  
  至於耆那教與錫克教,現在印度境內,仍有若干的信徒及其教化的範圍,他們都是禁欲與節欲的──出家人禁欲,在家信徒,則應節欲。
  
  西方的猶太教,雖然沒有禁欲的主張,甚至好多猶太教的先知們,竟會犯了邪淫罪,有的是父女通姦,有的是兄妹通姦,有的是擄掠婦女為戰利品,但在他們所重視並期一律遵守的「摩西十誡」之中,有一條便是「不可姦淫」。不過若照宗教的層次來看猶太教,乃是一個民族宗教,他們所信仰的上帝耶和華,也只是一位猶太民族的保護神而已,他們對於出世的嚮往是談不上的,對於救世的悲心,更不用提了。
  
  基督教就不同了,基督教的教主耶穌,終其一生,沒有結婚,為他施浸的約翰,也是一位苦行僧。他的十二位門徒之中,有的雖是結過婚的,但是跟隨了耶穌之後,就很少再回家去,享受他們的妻室之樂了。耶穌死後,基督教的教團,全是由其門徒建立起來的,其中最有名的是使徒約翰(不是施浸的約翰),他絕對主張禁欲,以為凡是為上帝「做工」的人,皆應保持身心的聖潔,所以他主張傳道者是出家人。當他發現有些人不適合於過出家的禁欲生活時,他便慨然地宣說:「如果他們不能自制,讓他們結婚罷!」正因如此,基督教的僧院生活,自西元三一五年後,漸次形成。直到馬丁路德與約翰喀爾文創導宗教革命,一部分的傳教士,雖從修道院中得到了「解放」,投進了婦女的懷抱,而過塵世的生活;但是仍有很多的僧侶們,依舊維持著禁欲的生活方式,迄今不墮,這就是被稱為天主教的修士與修女了。事實告訴我們,今日的基督教,雖由宗教革命而產生,但是宗教的革命,只是刺激了天主教的自清或自新,基督教卻並未因了革命的成功,而提高了宗教的價值;相反地,今日的基督教,除了派系林立,相互水火之外,其宗教精神,及宗教修養,卻又無一可以趕上天主教的。這就是出世與戀世(非入世)的差別所在了。
  
  以目前來說,除了佛教與基督教(包括新舊兩派)的勢力之外,要推回教的勢力最大了。但在所有高級宗教之中,回教是一個最特殊的宗教,故其能否列於高級宗教之林,尚有審查議論的必要。因為回教從其創教祖師穆罕默德開始,不唯不禁欲,甚至還是主張縱欲的。當穆罕默德的原配妻子死了之後,他即心理變態而主張多妻制度,連娶了十多個妻妾,他縱情於女色之中,但又輕賤女人。在回教的觀念中,女人是沒有地位的,也沒有尊嚴的。正因穆罕默德的主張多妻制度,故在回教的教規中,男人只要有力養活妻妾,數目是沒有限制的,甚至對於親族血統的倫理觀念也是不講究的,直到今天,仍然如此。在回教的《可蘭經》中,的確有好多值得弘揚的教義,但若嚴格地批判,回教只是一個以宗教為工具而進行政治目的的宗教,所以回教對於物欲生活的追求,遠超過了對於出世精神的嚮往,回教若無政治為其後盾,那就無法於宗教界中立足了。事實上,一個文明的社會,也不許一夫多妻,何況是一個宗教。所以我想,回教的本質,不能合乎宗教的要求,更不能列於高級宗教之林。
  
  與回教比較相似的,還有一個波斯教,該教教主瑣羅亞斯德,雖生於西元前七世紀中葉,但到目前為止,僅有信徒十萬人左右,乃為世界最小的一個宗教了。原因是其教主曾娶兩個妻妾,奉行多妻制,毫無宗教情趣,且與政治勾結一起。
  
  我們中國的古宗教,是道教,若以道教的根源是本於黃帝與老莊,那也是談不上禁欲的,不過老子與莊子的精神領域是很高的,故其最低限度,不似穆罕默德之流。而自漢末以降,道教與方士混合之後,凡為修道之士,也以出家者為主。修道是希望羽化成仙,希望超塵脫俗,貪著於男女欲愛的人,他就不能超塵脫俗了。我們看一般縱情於聲色貨利之中的人,必然是俗濁不耐的人;凡是清逸脫俗的人,必定也是清心寡欲的人。清高的世人,尚且需要淡泊於男女的愛欲,何況是一個希望羽化成仙的修道之人呢?但在道教的末流之中,竟有研究「房中術」來解釋性欲問題的,並造出許多採陰補陽與採陽補陰的話來,欺人欺世。實際上,修道不從息欲開始,反從縱欲著手,其結果不但不能成仙,不但不能長生不老,反要因此而短命早死了!
  
  說到此處,我們可以肯定的說一句:宗教的精神應以出世為目的,若要達到出世的目的,應由禁欲開始。淫欲這樁事,乃是生物的本能,品類越下,越難約束欲念的衝動,品類越高,越可見出約制欲念的能力。欲念重者,向下落沈,欲念輕者,向上浮升。一個器官,久久不用,便會退化,而至於無形──好像人類本有尾巴,因為久遠不用,所以沒有了。人之對於男女性欲,如能約束限制而至於究竟,性欲的念頭,也就會退化了。故以佛教而言,三界眾生,只有欲界有淫欲,並在生到欲界天之後,六層欲界天,層層向上,也層層退化,直到進入色界之時,淫欲之念便可一掃而光了。那麼,一個宗教徒,既想出世,豈有不先約制淫欲的道理?
  
  三、男女生活與生理問題
  
  我們無可否認,世間凡為生物,不論動物與植物,都有兩種本能:第一是飲食欲,第二是生殖欲。如果離開第一種本能,便不能生存;如果離開第二種本能,便不能綿延。所以這兩種本能,不用訓練,不用教育,乃是自然而然的。飲食欲是由生至死,不斷不絕的,生殖欲則自發育而至老死期間的現象。但此兩種本能,同屬一種性質,那就是飢渴的感覺。此在動物,遠較植物來得顯著,飲食是求取吸收的飢渴,生殖是求取發洩的飢渴。在此兩種飢渴,飲食的飢渴遠較生殖的飢渴迫切,然而吸收飲食而至某一程度之後,生殖的飢渴,也必跟著產生,所以生殖的飢渴,須在滿足了飲食的本能之後,才會產生。兩者同為本能,飲食則尤為要緊。不進飲食,會有兩種可能:自己不能生存,也不能生殖子孫;不生殖,卻絕不會因此而喪生。
  
  但是,世間眾生之繁榮綿延,生生不息,端賴於各各有其生殖的機能,是故「生命必由生殖而來」,已成了生物學上的定論。當其滿足了飲食的飢渴而至成長發育之後,兩性的相互求偶,乃是自然的現象。所以除了性機能殘缺或是人類之中的出家人之外,兩性的結合,是不容置評的。若說兩性的交會,是一種罪惡,我們這個世間,也就成了一個罪惡的總體。試問:生物之中,有多少東西是不藉性交而產生的?所以在我們的世間中,時時處處,都有性交行為的現象發生,因為除了人類,即以動物而言,下至何處沒有昆蟲?牠們又是從何而來?說來也真可怕,我們竟是生活在充滿了淫欲氣氛的淫窟之中!
  
  上面講到生殖欲,其實生殖只是其結果,生殖欲的衝動,卻又未必是為要達到生殖的目的,這就是生理的自然現象,促使其求有發洩的機會。這一生理現象,凡是健全的,不論男性女性,都是與生俱來。只要有飲食的能力,就會促成生殖機能的生長與完成,正像吸收了飲食之後,定有大小便溺的排泄,生殖欲的發洩,也正是排泄的一種,所以有好多下等動物,往往是藉腎管來排卵與輸精之用。不過此一排泄,不同大小便的非排不可,因為大小便溺是飲食經過消化之後的廢物殘渣;生殖腺的活動,乃是由胃腸吸收了飲食的營養之後所成就的一種生理機能,即使非要排泄不可,如女子成熟之後的定期排卵,那也未必非要求取生殖欲的滿足不可。
  
  至於所謂「性欲」的衝動,那是由生殖腺的內分泌,刺激了神經的交感,而產生的一種生理現象。(「性欲」一辭的英文是sexuality或是sexualdesire,日本人譯為性欲,中國人也跟著人云亦云。其實,「食色性也」,性欲一辭應該包括食色二欲,男女的淫欲,只能稱為色欲,而不得稱為性欲。此與佛典所翻的色欲,是可相通的。)不過,擒賊應擒王,色欲的衝動,如果沒有心為主宰,如對外境的異性,不加分別,不起遐思,不存邪念,生殖腺(睪丸腺與卵巢腺)是不會無故衝動的。
  
  然而問題並不會就此解決。由於生理機能的自然發展,就會影響到心理活動的自然傾向,正像大雨下在高山上,雨水循著山谷山澗,順流而下,乃是必然的道理。除非以人工來為之築起大水壩,節制水流,疏通水流,甚至禁止水流。但是節制水流者,需要浩大的工程,若要禁止水流或阻絕水流者,工程更要浩大了。不過不要說阻絕水流是不可能的事,只要水壩築得夠大,雨水就會儲在其中,或予人工疏導,乃至自然枯竭。當然,這不是平凡的人所能擔負得起的工程啊!
  
  故就一般而言,男女發育之後,要求生殖欲的滿足,乃是自然的趨勢,由於一般的男女,不是偉大的水利專家,他們不善治水,如果盲目地治去,將會引起「黃河決口」的危險。所以一般男女的身心,結婚的比不結婚的要健康安穩一些,這也是事實。
  
  因為一般人的心理活動,總是順流而下的,以通常的眼光來看,這也是天經地義的,世間既然有男有女,人類也正因有了男女的結合,才會代代相傳,遠祖是如此,近祖是如此,眼前的社會,也是如此,若要盼望於將來的人類,自亦非要如此繼續下去不可。因此,我們對於人類的男女共同生活的方式,是不必苛責的,也不必責之為罪惡的,如說這是罪惡,整個的人類乃至一切眾生的輪迴六道,根本就是罪惡而來,罪惡而去,盡在罪惡之中打滾兜圈子!
  
  可是,人們站在自己的立足點上,很少能夠不以主觀的眼光去看人的,我們宗教徒的出家生活,在一般人的看法,不唯愚蠢,簡直是可憐!他們每說造物者既然造了男女,就應順乎天理,男婚女嫁,宜室宜家,如果硬要背乎天理而行,那就放棄了人之所以為人的責任。聽起來,這是冠冕堂皇的話,他們殊不知人的私欲多半是根基色欲而來,若不看輕乃至放下色欲的貪愛,私欲也就如影隨形,私欲不去,那能談得上順乎天理呢?所以有人批評禁欲主義,乃是人類自殺的魔坑!那些生理學家與生物學家,他們以為,人也只是生物之一,凡是生物,就不可能越出生物本能的範圍,他們否定人類之中,還有精神這樣東西,也不相信,人類會利用精神的靈性來克服原始的物性。因此他們看到禁欲的人,就以為是最不懂得人生,而且是絕對痛苦與虛偽的一群。我曾看過一本書,於其中,對禁欲者做著如此的抨擊:「宗教家中的弱者,倡寂滅論,揭起獨身主義運動之旗,謂禁慾為逃避現實苦痛的不二法門,但實際上,高腔的梆子儘管響徹雲霄,而演出的劇情沒有一場喜劇。……所以除了罪惡的政治之魔,與虛偽的人把它當作法寶運用外,就只好讓聰明自誤的學者去逍遙於那種牛角尖的極樂世界,只好讓愚癡的人去當作煙酒般來服用了。……在生理的變化方面考察起來,禁慾的人是痛苦的,性情變得非常孤獨而且暴躁,陰險而且殘忍!……有人說要考察寡婦對亡夫的貞操,或僧尼嚴守清規與否,最好由他們的健康和性情來推定,這是頗合科學的論調。」(正中書局《生活與生理》二一七及二一八頁)
  
  我之所以不厭其煩地予以抄引,是鑑於今日的人群之中,抱有這種觀點的,可說比比皆是。他們這種見解的幼稚,正像自己不能肩起重擔,也就不相信世上還有千斤大力士的存在了;又像是自己沒有勇氣去攀登喜馬拉雅山的聖母峯,並也聽說有人試著攀登而告失敗,他們就以為不可能再有人能夠登上極峯之巔了,即使已有好多人已經攀登成功,他們也以為那是騙人的謊話。至於禁欲的勝義,以唯物觀念的生物學眼光來看,自是無法瞭解的。然而,就實際情況而言,凡是出家或獨身的人,未必均能瞭解禁欲的勝義,甚有鬧出醜聞來的,我們自亦不用否認,但總不能因為一家失火,即以為萬家點燈都是不對呀!失火固然不對,點燈能說不是好事嗎?
  
  四、佛教對女人的看法
  
  中國的儒家說,食色性也,人之大欲存也。飲食男女,不唯是人類的大欲,乃是一切眾生的大欲。老子說人之大患,在於有身。以佛教說,生從何來?端在飲食男女。佛經中說,一切眾生,皆因淫欲而正性命;又說三界眾生,皆依飲食而得存活(無色界唯有識食,色界有思、識二食,欲界六天有觸、思、識三食,人類則有段、觸、思、識的四種食)。沒有淫欲,不會有生死,生死皆由淫欲而來;沒有飲食,便不能生存,生存端賴於飲食。為了斷除生死之因,以期進入不生不死的涅槃之境,所以要從斷絕淫欲開始,斷絕淫欲,不會死人,故可勸人不淫;為了修道,須假色身為工具,故仍許可眾生有飲食,但此飲食之吸收,是為了生脫死,而非助長生死。經中有一譬喻:落在海中的人,可藉海上的浮屍而得渡,人之吸收飲食,也當可作同等的觀想。
  
  正因佛教的目的,是在教人,乃至教一切眾生,皆能了脫生死,因為六道眾生之中,只有人類最能接受佛法的化導,佛陀說法的對象,也以人類為主,所以制止淫欲的教訓,也是偏重在人類的。
  
  在佛教的大小乘經律論中,絕大部分都會或多或少的提到男女的問題。並且處處指出或暗示,女色對於修道者的可怕與可惡,簡直就是禍水。天魔外道之要破壞一個修道者的道心,往往是以女色來誘惑,女色雖未必皆由天魔外道的指示而來,但是女色之對道心的障礙力與破壞力,實在也是無可否認的事實;是以,責女色為道人的魔王,也未必過分。所以也有人說:別以為修行人的一本正經,如有一個年輕漂亮的女人,往他們懷裡一坐,看他們還能一本正經否?所以如柳下惠的能夠坐懷不亂,絕非輕而易舉的工夫。臨色不亂行者,堪稱君子,坐懷不亂心者,是賢聖了。
  
  本來,男女兩性,應該是平等的,佛教主張,眾生平等,豈能說男女就不能平等,而要把破壞道心的責任,全部推到女人身上去?如說淫欲的罪惡,皆由女人而來,那是不公道的。所謂:「酒不醉人人自醉,色不迷人人自迷。」如果不去狂飲,絕不會爛醉,如果拒絕女人,女人豈能害人?但是,我們應將事理分開,從理上說,男女是平等的;從事上說,則不能一概而論,女性對於男性的誘惑力,乃是不容否認的事實。此正像一塊磁石,對於鐵器具有吸力一樣,磁石越大,吸力也越大,女人越美越妖,誘惑力越強越烈。一塊大磁石接近小鐵器,不待接近,小鐵器已經不由自主地靠了過去。同樣的,一個男人,若無相當的道力修養,對於前來親近的女人,也會不由自主的。這一點,女性值得驕傲,男性沒有出息,但也由於如此,女人便成了既可愛又可怕的對象了──可怕的成分遠較可愛的成分大得多。
  
  另有一個例子:有人研究,男人聊天,往往會談女人;女人聊天,則殊少談到男人,她們所談的,多半也是女人的事以及女人和小孩的事。可見女人對男人的誘惑是與生俱來的。
  
  女人不但誘惑男人,也能誘惑女人,女人見到絕色的美女,也會動心;女人不但誘惑人類,也能誘惑畜牲,孔雀見到美女,也會自然開屏。女人的皮下脂肪多,故其肌膚滑膩;女人的聲帶頻率高,所以聲音清脆悅耳;女人的性情溫柔,所以媚人。這些種種,都是女人誘惑力的主因。若能看透了,那也不過是一堆血肉之軀而已,死了數天之後,看她還有誘惑力否?但是這一工夫是頗不容易的啊!因此,在佛經中,凡是說到男女的生活問題,總是希望男人提高警覺,不要落入了女人的魔網,尤其對修道者的開示,總是訶斥女色,女人本身沒有過失,女人的形體,卻會使人造成過失。實際上,女人的身心,比較脆弱,她們也無能防範男人的凌辱,只要男人不受女人的誘惑,女性的修道者,自也可以安心無事了。男女犯了過失,男女雙方都是不好的,但是犯過的主因雖由女色的誘惑,犯過的主動者,往往又是男人。是故佛陀偏於男人而訶斥女色,不是輕視女人,乃為保護男人的道心,也為保護女人的安全。但是,佛教對於女人的看法,粗看起來好像是不公平的。現在抄幾節佛經如下:
  
  菩薩觀諸衰中,女衰最重,刀火雷電,霹靂怨家,毒蛇之屬,猶可暫近,女人慳妬,瞋諂妖穢,鬥爭貪嫉,不可親近。(《大智度論》)
  
  莫與女交通,亦莫共言語,有能遠離者,則離於八難。(《增一阿含經》)
  
  阿難白佛言:「佛滅度後,諸女人輩,來受誨者,當如之何?」佛言:「莫與相見。」阿難又白:「設相見時,當如之何?」佛言:「莫與共語。」阿難又白:「設與語者,當如之何?」佛言:「當自檢心。」(《長阿含經》)
  
  女色者,世間之枷鎖,凡夫戀著,不能自拔;女色者,世間之重患,凡夫困之,至死不免;女色者,世間之衰禍,凡夫遭之,無厄不至。(《菩薩訶色欲法經》)
  
  女人之相,其言如蜜,其心如毒,譬如停淵澄鏡而蛟龍居之,金山寶窟而獅子處之,當知此害不可近。室家不和,婦人之由,毀宗敗族,婦人之罪。(同上)
  
  當知婦人,是眾苦本,是障礙本,是殺害本,是繫縛本,是怨對本,是生盲本;當知婦人,滅聖慧眼;當知婦人,是熱鐵華,散布於地,足蹈其上……何因緣故,名為婦人,所言婦者,名加重擔,能令眾生,負於重擔,徧周行故。(《大寶積經》)
  
  我觀一切千世界中,眾生大怨,無過妻妾女色諸欲。於女色等,所纏縛故,於諸善法,多生障礙。(同上)
  
  女人之法,淫欲偏多。(《摩訶僧祇律》)
  
  一切女人皆是眾惡之所住處。……其女人者,淫欲難滿。……譬如大地,一切作凡,令如芥子,如是等男,與一女人,共為欲事,猶不能足;假如男子,數如恆沙,與一女人,共為欲事,亦復不足。(《涅槃經》)
  
  另在《四十二章經》中,竟有十九章是訶斥女色與情欲的,其他經中訶斥女色的記載,則不勝枚舉。我相信,當女性的讀者們,讀了這些經文的抄錄,一定會很生氣,但我前面說過,女人本身並無過失,過失只是因了女人而有。正如科學家發現原子核子的本身,並無罪惡可言,而運用原子核子的爆炸來殺人,此製造武器的罪惡,卻是因了科學的發明而來。我們只可說殺人是罪惡,發明家並無罪惡。唯於古往今來,「英雄難過美人關」者,不乏其例;由於女色的挑逗而為非作歹者,更是難數;社會兇殺案件,關於女人而產生者,數不勝數。沒有女人要追求,追到一個還不夠,有了兩個尚嫌醜,娶了美妾之後,又會引起他人的眼紅而起爭鬥。所以女人無罪,罪惡往往是由女人而來。所以佛陀要訶斥女色的可怕了。
  
  至於《涅槃經》中,說明女人的多欲,說明女人竟是「人盡可夫」。但據一般的調查,女人的貞操觀念,通常要比男人更值得表揚,女人的羞恥心理,也比男人更值得稱歎,所以通常的姦情,多是由男人首先發動攻勢的。因此,我們更該進一層地瞭解,佛陀之在《涅槃經》中,說明女人多欲的用心,是在其下文的「訶責女人之相」,什麼叫作女人之相?佛說:「若有不能自知佛性者,我說是等名為女人,若能自知有佛性者,我說是人是大丈夫,若有女人能知自身定有佛性,當知是等,即是男子。」從這段文字中,我們可以明白:女人可以被人看成女人,但也未嘗不可能算作男子,男子固可算作男子,但也可以等同於女人。(世上那些沒有骨氣的男子,那些毫無丈夫氣概的男子,豈不等同女人一樣?)女子之中聖賢豪傑,誰說不是大丈夫?是故,男女間的分限,不必在於形體的差別,但視能否自知有佛性而定。自知有佛性者,必然努力學佛而除貪欲,不知有佛性者,當然要沈溺於欲海之中了。如此說來,女性讀者們,也可不必生氣了,因為她們只要知有佛性,當下就是一位大丈夫呀!
  
  因此,我們更該肯定地說,對於人類的歷史與文化,社會與家庭,女人的貢獻,絕對不可抹煞,古來的女中丈夫,巾幗英雄,都是值得歌頌的。即以佛教而言,佛教雖以男性為主,但是女性對於佛教的貢獻,我們不能抹煞。佛陀時代的婦女信徒很多,直到現在,佛弟子中也以女性佔多數,因為婦女對於宗教的信仰,有一先天性的傾向。故在佛陀時代,初雖不許女人出家,但是女人出家之後,對於佛教的幫助也不少,如婆闍波提與蓮華色等,都是尼眾的龍象;在家女人如韋提希夫人、末利夫人、勝鬘夫人及毘舍佉母等,皆是優婆夷中的龍象。信佛學佛之後的在家男女皆可以證得三果,出家男,可證四果,出家女,同樣可證四果。即在《華嚴經》中,善財童子五十三參,竟有十一處參的是女性;地藏菩薩在因地發心時,曾數度為女子;觀世音菩薩,應化人間,往往也是化的女身。地上菩薩,雖無女性,應現人間者,常化女身,僅此一點,我們雖應遠離女性並願永不生為女性,但也不得輕視現實中的女性。
  
  五、何謂邪淫與正淫?
  
  佛教的宗旨,是希望一切眾生皆斷淫欲,但此希望,也僅是希望而已,因為諸佛雖願度盡一切眾生,卻又無法度脫一個無緣的眾生。自從無始以來,已有無量無數的眾生成佛,未能成佛乃至未曾聽到過成佛二字的眾生,依舊還有無量無數。同時,眾生雖知成佛而願成佛者,成佛的過程,亦非一蹴可幾的,眾生從初發心學佛,需要經過三大無數劫,才能成佛。一大無數劫以後,始可登上初地菩薩的聖階聖位,到了初地菩薩以上,才可不由於淫欲的牽引而投生,但此一無數劫的階段,是非常長久的。若要所有的眾生,一進佛門,就斷淫欲,自是不可能的。眾生的根器有千差萬別,有人雖未登上聖位,仍然有志斷除淫欲而發心出家,有的雖然登上了小乘的聖位(初、二兩果的在家人),還可享受夫妻的淫欲。佛陀為了適應眾生的根器,雖主張離欲,也不一概地要求離欲,但其為達終將離欲的目的,便倡導節欲的法門,於是規定出家的弟子,一律禁欲,在家的弟子,唯戒邪淫,而不禁正淫。  
  一般人誤解佛教,以為信佛之後,就要出家禁淫,並以為如果人人出家,數十年後,人類豈非將在地球上絕跡?其實這是杞人憂天,所謂「如果人人出家」,那只是莫須有的假設之詞,因為說這話的人,他就不會發心出家,佛教固盼人人出家,人人成佛,但那終究是盼望不到的事。出家看來容易,實則,若非真大丈夫,豈能真正出家?拿破崙將軍能征服半個世界,卻不能征服他自己的心。唯有能夠征服自心的人,才能真正走上出家之道,所以英雄好當,和尚難做。英雄在於氣,出家在於志;失意後的英雄,可能成為低能,艱困憂患中的僧人,卻會成為霜後的菊花、雪中的臘梅。所以出家之道,絕非人人走得上的。即或以千千萬萬個「如果」的假設,假設真的人人出了家,那也正是佛教之所希望的,難道說,大家對此充滿了痛苦的世界,還很留戀嗎?唯此絕對不是可能的事實,我們又何必去假設?
  
  出家與否,主要是在能否放棄男女的情欲生活而定。男女同處同居的正常生活,雖可障礙出世的通路,但於人間而言,絕不算是罪惡,由女人或者由淫欲而產生的罪惡,往往是從不正常的男女關係而來。所以佛陀對於在家的弟子,但禁邪淫而不禁正淫。因為不正常的男女關係,會造成社會的不安與人心的墮落,一個男人或一個女人,與另外的一個女人或一個男人,發生了不正常的男女關係之後,最低限度會破壞了兩個家庭的和睦與安寧,甚至演出悲劇的結局。雖然不正常的男女關係,當其發生關係之際,要比正常的男女關係,有著更多的樂趣,此一樂趣,是由冒險而來的興奮之感,正像賭博時贏錢一樣,即使賭輸者必將輸得傾家蕩產,但在贏的時候,總是分外地興奮。不正常的男女關係,誰都知道那是不該的,那是罪惡的,但於發生關係之時,又是興奮和昂揚的,這也是凡夫之所以為凡夫的缺陷所在,然此缺陷,我們是應該彌補的,否則的話,人人皆會成為悲劇的主角!
  
  若照常情而論,人類若無文化教育,若無內在道德觀念的約束,也無外在法律軌範的制限,男女的關係,將會氾濫到不可收拾,原始人類的母系社會,可能就是如此的局面,甚至不如禽獸的社會。我們看貓、狗等的獸類起性,皆有時節,未到時節,絕不交配。起性之際,雖有許多的雄性追隨爭逐,經過打鬥之後,只有唯一的勝利者達到目的,參加爭逐的雄性與雄性之間,可能有其生死的搏鬥,對於雌性的一方,則絕無傷害之理;至於鳥類,則多半是實行的「一夫一妻制」。反觀我們這個自詡為萬物之靈的人類社會,男女互相追逐,了無時節觀念,只要情之所鍾,欲之所向,不管已婚未婚,若不能達到目的,上焉者自殺,中焉者毀容或殺人,下焉者屠殺人家的一族一門!這能比得上禽獸社會的男女秩序嗎?說來真夠使人痛心!
  
  一夫一妻的正常生活,不會形成罪惡,但是甘於恪守一夫一妻的正常生活者,也非輕易之事。男人在外的「逢場作戲」,乃是普通事,女人要做到打內心起的不去「紅杏出牆」,也是不太容易。因為人類生來就有一種貪婪的心理,再加上好奇心理的求取嘗試乃至滿足,不正常的男女關係,便會相應而生。我曾看到一本書上做著如下的諷刺。男人的理想妻子,有三個條件:帶到社交場中是一位公主,對待自己的體貼是一位母親,一同上床之後是一個妓女;女人的理想丈夫,也有三個條件:談戀愛時是一位英俊的王子,用鈔票時是一位百萬的富翁,服勞役時是一隻愚笨的蠢牛。這一則諷刺,的確說明了男女相互求偶的心理傾向,正因有了這一心理傾向,邪淫的現象,才會層出不窮。
  
  根據英、美兩國的調查報告,美國女人,百分之五十,婚前已非處女,英國與此相同。在美國女人中,一半以上只曾與一個男人發生關係,三分之一曾與兩個到五個男人發生關係,百分之十三與六人以上發生關係。英國女人有二分之一,曾經祕密地希望與另外的男人發生關係。美國女人有百分之二十六,在婚後與丈夫以外的男人發生關係。  
  這是英、美兩國的調查報告,可能不適用於中國社會,但此邪淫事實的比例,已夠使我們怵目驚心了。準一般而言,女人除了妓女之外,犯邪淫罪,是比較困難而稀少的,男人則較方便得多,因為男人嫖妓,不算犯法。英、美的女人既然如此,其男人自也更不用說了!所以英、美的家庭無法得到相當的穩定,今日東方人的家庭,也在大大地動搖了,故於今日而談佛教所制的邪淫法門,頗為切要。
  
  佛教徒中的在家弟子,只要一進佛門之後,最好能受五戒,如果不受五戒,也應學習五戒,五戒不能全持,最少要持邪淫一戒。據弘一大師說:「據我思之,五戒中最容易持的是:不邪淫,不飲酒。諸位可先受這兩條,最為穩當。」(《律學要略》)如連邪淫戒都不能受持,還學什麼佛呢?在《瑜伽菩薩戒本》中,雖說在家菩薩為了度脫眾生,可以開邪淫戒,但那是為度生,絕非為求欲樂,其原文是這樣的:「又如菩薩處在居家,見有母邑,現無繫屬,習婬欲法,繼心菩薩,求非梵行。菩薩見已,作意思惟:勿令心恚,多生非福。若隨其欲,便得自在,方便安處,令種善根,亦當令其捨不善業。住慈愍心,行非梵行。」這是說,在家菩薩,對於前來相就的女子,應以慈憫心,為之接納安處。但以理衡之,此須未婚或單身的在家菩薩,方可開此方便。接納成為自己的妻子之後,自當不得無限制地「廣開方便」了,同時還得衡量能否因了自己的方便接納,而來感化對方,使之改邪歸正,捨惡從善?如果自知無能為力,當亦不得貿然接納而行邪淫。
  
  邪淫的限制,除了不得與夫婦之外的一切男女發生關係,尚有幾種限制:不得於自身行淫;不得利用一切器物行淫;不得於人類之外一切有情的三道(口道、大便道與小便道)中行淫。對於自己的夫妻,不得於非處(除了臥室臥床之外皆為非處)行淫;不得於非道(除了小便道,身體各部位皆為非道)行淫;不得於非時(白天,產前──從懷孕開始,產後,月訊時,皆為非時)行淫。另外在每年的正、五、九三個月,每月的初八、十四、十五、二十三,及月之末後兩天(此稱六齋日),不得行淫;每逢諸佛菩薩的聖誕與成道之紀念日,也不得行淫,這叫作尊敬好時。還有,若能做到子女成年之時,即行節欲,子女婚嫁之後,即行戒欲,那是更好了。
  
  以上的層次,是由建立一個在家人的基本人格做起,漸次走上節欲斷欲的境地,學佛要從做人學起,如果不戒邪淫,連一個人的資格都不夠,遑論學佛成佛?若能戒除邪淫,自然也可慢慢地做到節欲與斷欲了,一旦斷欲之後,雖不出家,距離出家之道,也就不太遠了。
  
  犯邪淫,分三品;母女姊妹六親行淫為上品,其餘一切邪淫為中品,與自妻非時非處為下品;又以犯心的猛弱而分三品;又約悔與不悔分為三品,致分感三塗之報。若犯淨戒者墮無間地獄。八戒齋日之男女,未破淨戒之出家五眾,最初為之破犯者,即成破淨戒罪。
  
  關於戒除邪淫之道,我願介紹一本好書:《周安士全書》中的《欲海回狂》,頗值得吾人一讀,該書雖有若干觀點,已經不適於時人的思想,但若讀通了古書之後,自亦可以兩不相妨。
  
  六、佛教的禁欲法門
  
  佛教的宗旨是出世的,佛教的一切法門,無非是希望一切眾生走上出世之道,佛教雖以入世的方法,救人救世,入世的究竟,則在達成出世的目的。然而眾生之所以無法出世者,乃在於五欲的束縛,五欲在於眾生而言,是快樂的享受,但以佛法的眼光來看,那等於是自投羅網,自陷泥沼。所謂五欲,有兩種說法,一種是:財、色、名、食、睡(亦名為粗五欲);一種是:色、聲、香、味、觸(亦名為細五欲)。在此兩種五欲之中,均有色欲在其間,如果就實而論,財、色、名、食、睡,雖較具體,而色、聲、香、味、觸,則更為廣泛,因為後者的五欲,統括了人生的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,五根的一切享受。如今即就後者而論,後者的五欲之中,以色欲為首,其實,色欲一項,也可含攝了其他的四欲,因為五欲的享受,均屬色法的範圍。即以色欲解成淫欲而言,淫欲的享受,實亦具足了其餘的四欲:男女皆有形貌的互吸互引屬於色,男女互通心曲屬於聲,男女各有氣息屬於香,男女接吻屬於味,兩身交接屬於觸。故於五欲之中,乃以淫欲之樂最為殊勝,眾生對淫欲之難於斷根截源者,正在於此。即使以梵天的尺度來看淫欲,如腐屍,如糞便,但是,君不見腐屍之上與廁所之中的蛆蟲,何嘗知道腐屍、糞便之可厭哉?這是眾生的業力所致,乃是無可奈何的事!
  
  佛陀為救眾生出離生死,所以要我們斷淫,因為淫欲之於凡夫眾生,乃是根深柢固的業報法,所以巧立種種方便,以期漸次脫離。對於根機成熟的利根眾生,佛陀只要三言兩語,戳破了他們的黑漆桶之後,呼一聲「善來比丘」,他們便會當下悟道,頓入聖位,鬚髮自落,袈裟著體,鉢捧在手,不必再講任何規矩,他們自然合乎規矩,那便稱作「道共戒」。由於無漏勝慧的道力加持,他們自然斷欲,自然超出於世間的俗情之外了,對於這一類的人,佛陀是用不著制定戒律的。所以佛陀對於比丘戒的制定,是在成道五年之後的事。
  
  不過,眾生之中,適合於出家根性的人,終究是少數,因此,佛陀制戒,也是逐級上升的。佛陀成道不久,初度在家弟子,即授五戒,而制邪淫,以後為使在家弟子,也有種種出家善根的機會,便制八關齋戒,於每月的六個齋日,受持不淫戒。再進一步,如果願意出家,終身不淫,佛陀即制沙彌十戒,但是沙彌犯了大淫,雖亦照例驅遣還俗,所犯的過失,僅是惡作罪而已。如果決志出家,年滿二十之後,即受比丘大戒,成為比丘之時,對於淫戒的規定,就不是那麼簡單了。
  
  淫戒於在家戒中,列在其次,而以殺戒為首,但在比丘、比丘尼的出家戒中,則以淫戒為先。這有兩重原因:一是佛為比丘制戒,第一條就是制的淫戒,在佛時的僧團中,第一個犯過的比丘,便是犯的「不淨行」,所以淫戒在先;一是如中國人說的「萬惡淫為首」,由於淫欲的關聯,可以使人連帶去犯其他的過失,比如好色之徒需要花錢,於是而犯偷盜,由於淫與盜的受到阻礙,便會殺人洩憤,因而淫戒在先。
  
  淫戒當以男女既成相交的事實之後,方始成立罪名,但在未曾達成行淫的目的之前,必藉種種的手段而為方便。所以佛制淫戒,是以男女相交為根本罪,由根本而來的尚有方便罪。又因為男女的頻頻接觸,很可能成為根本罪的前方便,即使不會成前方便,也會使人懷疑成為前方便,因「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」者,比比皆是。而世上的真實「君子」,確也不可多求,所以在根本罪與方便罪之外,尚有威儀罪──防微杜漸,避免譏嫌。
  
  因此,在比丘比丘尼戒中,關於制淫的有很多條文,現在試舉《四分律》的要者如下:
  
  比丘戒者共有三十一條:
  
  四棄法之第一條。
  
  僧殘法之第一至五條。  
  不定法之兩條。
  
  捨墮法之第四、第五,及第十七條。
  
  單墮法共有十八條。
  
  悔過之第一、第二條。
  
  比丘尼戒者共有五十條。
  
  八棄法之第一、第五,及第六條(第一條與比丘戒相同)。
  
  僧殘法之第一、第七、第八、第九條(第一條與比丘戒第五條相同)。
  
  單墮法共有四十三條(其中有五條與比丘戒相同)。
  
  比丘戒共為二百五十條,關於淫戒者,佔了三十一條,是為全數的八分之一強;比丘尼戒共為三百四十八條,關於淫戒者,佔了五十條,是為全數的七分之一弱。
  
  佛說:「寧以男根著毒蛇口中,不持著女根中,何以故?不以此緣墮於惡道,若犯女人,身壞命終,墮三惡道。」佛制淫戒,不唯要人斷除生死之因,更要人斷除下墮三塗之因,如果受了比丘、比丘尼戒,乃至五戒,而不持守淫戒,命終必墮三惡道。受戒持戒,即使不能了生死,也必能得生於天上人間,所以佛陀要說「寧捨身命不犯戒」,毒蛇所咬,死後得樂是長遠的,男女行淫,死後受苦也是長遠的。試問:片刻的歡樂,遭致無窮的痛苦,合算得來嗎?此也不特推到來世,即於現在,由於淫的罪惡而「一失足成千古恨」者,也是罄竹難書。
  
  因此,佛陀為了憐我們這些眾生,所制戒律,也就無微不至。
  
  七、淫戒的重與輕
  
  犯淫之最重者為根本罪,次重則為方便罪。以此兩節,乃為比丘比丘尼戒的核心戒,不宜也不必在雜誌上刊出討論,所以從略。所謂根本淫戒,是男女既成了交會的事實而言,比丘、比丘尼絕對禁止,如果犯了,便是他勝處罪,不通懺悔,不唯逐出僧團,死後當墮焰熱地獄九十二萬萬一千六百萬年。至於方便淫戒,乃是根本淫戒的前方便,由此可能進而破毀根本戒,所以禁止,如果犯了,須在二十人僧中如法懺悔出罪,否則當墮大叫地獄二十三萬零四百萬年。另由根本戒,與方便戒而來的未遂罪或次重罪──律中稱為偷蘭遮的粗惡罪,犯了亦當如法懺悔,否則墮於嘷叫地獄五萬七千六百萬年。這些內容,出家眾可以自看出家律。其實,一個本分的出家人,根本淫戒是不會犯的,方便淫戒,只要稍加注意,也是很難犯的,最易犯的乃是威儀淫戒。
  
  什麼叫作威儀?若照字面解釋,威是威德,儀是儀態;凡是能夠使人肅然起敬者是威,使人起而效法者是儀。人而能夠以其聲形容貌,使人尊敬而且期以效法者,便算是有威儀的人,反之便是沒有威儀。有威儀的人,可以風行草偃,影響大眾並導化大眾,否則便會受到大眾的批評,乃至被大眾之所唾棄。出家人是人天師表,所以出家人之對於威儀,必須講究。我們不求人皆譽之,但也不能成為眾矢之的。人間的毀譽是沒有標準的,然而我們能於行住坐臥之際,內不虧於心,外不損於人,中不污於身,遠離是非,防微杜漸,即使有人加毀,自心亦可泰然,自己本來不錯,即使一切眾生皆說我錯,我亦可以自慰於心。問題是在,毀謗人來,是否出於我的招引。通常所說:「李下不整冠,瓜田不納履。」整冠納履,未必是偷李採瓜,卻有偷李採瓜的嫌疑;整冠納履並無過失,若在李下與瓜田,整冠納履,即會引起過失。同時「攘羊」之癖,幾乎也是人類原始衝動的一種特性,所以經過瓜田李下之時,不得納履,不得整冠,甚至根本不要打從瓜田李下經過,即使多走幾步,也該繞道而行。否則,「物必先腐而後蟲生」的可能性是很難逆料的。
  
  一般人以為威儀者,只是吃飯、穿衣、走路、睡覺,能夠像個樣子,就夠了。其實,儒家有禮儀三百威儀三千,佛教則有八萬四千威儀法門。廣義地說,凡是戒都是威儀;狹義地說,除了根本戒與僧殘法之外,才算威儀,自己並未破戒,但令他人看不順眼,或令他人引生煩惱者,便是有失威儀。
  
  在威儀戒中,最能使人刺目,最易遭受譏嫌的,莫過於男女的關係。因為除了聖賢之外,人皆有一本源的貪淫之心,但也有一本源地妒嫉他人的貪淫之心;人皆有一懼災怕禍之心,但也有其隔岸觀火的幸災樂禍之心。所以一發現男女的可疑事,特別高興,每談起男女的苟且事,也特別起勁,並且輾轉相傳,越傳越不像話!
  
  我們出家人禁欲,無知之輩,皆以為愚癡;出家人的行為,略涉男女的嫌疑,好事之徒,又像糞蛆見了大便,野狗嗅到腐屍,唯恐鑽之不透,唯恐挖之不出!報紙上的桃色新聞與風月案件,就是這樣來的。但這一點,對於我們出家人而言,亦善亦不善,善者,能使我們提高警覺──豈止「十手所指」與「十目所視」!不善者,徒使我們出家人受到無端的中傷,因而損及佛教的名譽。
  
  因此,在許多的威儀戒中,最應該遵守的,當推有關男女之間譏嫌的防範。比如:男女共語、同室宿(非同床臥)、同道行、同處坐、同處立、同入屏覆處、同坐於屏覆處、同立於屏覆處、相互交換衣物、相互代為執勞,以及佩帶俗人飾物,使用香料(油、膏、粉、水,乃至香皂)塗身,進出俗人臥室、坐臥俗人床鋪等等,都在禁戒之例。
  
  比丘對女人說法,一次之中,不得超過五蘊六識的範圍,比丘尼對男子說法,亦復如此。若有另一懂事解語同性的人在場,或者有數位聽眾,往復出入,或者自己每說一段,即行離場一次,然後繼續說法者不犯。至今,這一戒泰國比丘也未能嚴守了,中國比丘自不用說,但我們應當知所分寸的。
  
  出家人不得單獨與一異性同一室宿,若有間隔關鎖,不能互相往來,或有父母夫主相伴者不犯。這一戒的危險性太大,乃是非守不可的。出家人除有險難,不得與異性同時同道而行。
  
  出家人與異性共行、共立、共坐、共入障暗處,乃是最大的禁忌。若有如此的行為,比丘當以「二不定法」來處理,重則棄,次則殘,輕則墮;比丘尼,有染污心者,當以「八事成重戒」來處理──受捉手、受捉衣、入屏處、屏處共立、屏處共語、屏處共行、為樂身相倚、共期行淫。每犯一事,一偷蘭遮,八事具足,即成波羅夷罪。因此律中規定,比丘與女人共坐一處,相距二尋(每尋八尺)者無犯。這一戒,在今日的我們,是防不勝防的,當予切實警惕,庶幾不遭譏謗。
  
  比丘不得役使比丘尼,洗染衣物等,不得與比丘尼交換衣物,不得代為做衣,除為親里比丘、比丘尼者,皆得罪;重者墮罪,輕者惡作。所謂親里者,在比丘而言,係指母、女、姊、妹出家者;在比丘尼而言,係指父、子、兄、弟出家者。嬸子、嫂子、妻子(俗時之妻)、媳婦,皆非親里;大伯、小叔、丈夫(俗時之夫)、姪兒,皆非親里。若比丘尼弟子以恭敬心為比丘阿闍梨洗染衣物者不犯,若病者亦不犯。否則即成墮獄罪。
  
  比丘若無正當事故,不受請,不得往尼寺;若受請,須具十德,須為僧中差遷。十德之中,最要緊的是具戒、多聞、精僧尼二部大律、能決疑、善說法、戒滿二十夏,否則犯墮獄罪。比丘尼往比丘僧寺,不單獨往,到寺門,先申報。最低限度要做到《南海寄歸內法傳》中所說:「尼入僧寺,白乃方前;僧向尼坊,問而後進。」「婦人入寺,不進房中,廊下共語,暫時便去。」這在我們中國,已無法做到了。唯於譏嫌,應予謹防。
  
  這些規定,自是用來防微杜漸與息譏止嫌的,但對出家人而言,實是必要的,因為凡夫出家,雖能立志禁欲,若無相當的修持工夫,定力是不夠的,是經不起誘惑的,頻頻接觸,很可能日久生情,到達情意纏綿之際,也就無法自主了。正如《四十二章經》中所說:「妻子情欲,雖有虎口之禍,己猶甘心投焉。」另有云:「投泥自溺,故卅凡夫;透得此門,出塵羅漢。」一般人既非出塵羅漢,腦際則應時時亮著警報的紅燈,為了自己,也為了佛教。出家雖仍許可還俗,既已好心出家,還俗豈不可惜?有人以為,美女惑人,自應避卻,醜女無有媚力,當可例外了。其實,「情人眼中出西施」,只要業緣成熟,中陰身見到老母豬,也會看成絕代的美女,何況是人?又有人以為,防止譏嫌,止於青年男女,若老若小,則可不必計較。例如孔子所說的君子三戒的第一戒是:「少之時,血氣未定,戒之在色。」可見若幼若壯若老,便不必擔心於色之為患了。又說:「四十而不惑,五十而知天命,六十而耳順,七十而從心所欲。」到四十歲時,便可不受外力的誘惑,五十能知天知命,七十則可「心無罣礙」,無拘無束,可見人到四十歲以上,既能無惑於外,當可不避譏嫌了。其實,那是孔子的自述,孔子能做到如此,一般的凡夫,焉能做到如此?唯以常情而論,老年上座比丘,德行當在下座比丘以上,衡事度理,接引群機,當非下座比丘所可相比。所以佛教的聖人,根本不用戒律條文,正反反正,皆能與戒的精神相應,成文的戒律乃為凡夫而制的規定,故其不唯若小若老,非人乃至畜牲的若男若女,皆在謹防之例,如果自驗已證聖果,已登聖位,自可不受戒律條文的限制。比如釋尊以化人度淫女;菩薩以分身應魔女,令發菩提心;婆須密多以淫女身,令人證解脫門。又如《圓覺經》中所說:「心不住相,不著聲聞緣覺境界,雖現塵勞,心恆清淨,示有諸過,讚歎梵行。」假如自己未證聖果聖位,甚至尚未到達內凡的境地,那麼,在戒律的儀則之前,應該是一律平等的。故雖如唐代的清涼國師,歷九朝為七帝師,圓寂之後,相傳為華嚴菩薩,並有金神迎其兩牙歸養,但其直至百二十歲,仍誓:「足不涉尼寺之塵。」我們看來,能不慚愧萬分!
  
  再說,根據美國的調查統計:美國女人的四分之一,在十五歲時,即已接受男性的愛撫;美國女人的生殖欲或色欲的高潮,是從將近三十歲起,直到五十或六十歲止。在印度,十來歲做母親,不算稀奇;在西洋,常有不滿十歲的女童做媽媽,七、八十歲的祖母做新娘;今(一九六二)年六月間報載,臺灣也有一個六十二歲的老婦人,要改嫁一個三十四歲的年輕人。大哲學家康德,雖持獨身主義,直至晚年,尚喜歡與少女共座親近。至於一般身體強壯或生活富裕的男人,「臨老入花叢」者,乃是太平常的事了。所以,出家人的男女嫌疑,應當避之終身,並且不別老少,否則,未到蓋棺,不能論定,犯了過失,罪報彌深!犯了波逸提,應向一位清淨比丘如法懺悔,懺悔即滅戒罪,否則便墮眾合地獄一萬四千四百萬年。犯了突吉羅,要墮等活等地獄九百萬年。
  
  八、結論
  
  佛教的禁欲法門,可謂無微不至,上面介紹的,僅是其中的大要,若想進一步的瞭解,當由各自去看律本,在家弟子可看《優婆塞戒經》等的在家律本,出家弟子可看《四分律》,並參考弘一大師的《四分戒相表記》等。
  
  上面所舉的戒淫法門,若以無知者的眼光來看,好像佛門之中充滿了淫氣,所以才會談到這許多問題,這也是出家戒不許在家人知道的一大原因(我來公開討論,已經違反了中國律宗相傳的規定,泰國則允許在家人研究比丘律,但不得批評比丘生活)。但是佛教戒律的性質,也與國家的法律相似,法律的制定,只是為國民立下一個生活的軌範,使得國民皆有一個生活方式的依準,賴此保護國家與社會的秩序,也賴此保護每一個國民的安全。但是絕不能說,國家有了刑法與民法的存在,就等於這個國家之內充滿了犯法的國民。如能明白了這一層道理,自不會因為佛教的淫戒精微,而說佛教徒們多犯淫行了。倘仍存有此見者,只能表示他的愚癡,而不會損及佛教的尊嚴。我也本於這一觀點,自信並無不合,故敢予以討論,知我罪我,則非我之所計。
  
  有關淫戒的持守,特別是威儀方面的,在我們的環境中,實在難以全部遵行。在凡夫而言,每一條戒,有其制的事宜,也均有其犯的可能,尤其是威儀一門。所以犯了之後,均有懺除的方法,奈何我國的佛教,羯磨法幾全廢棄,犯戒之後,也無從如法懺悔。所以我的介紹,也僅希望如此,實際不能如此者,自也無可奈何。至於在家弟子,當也不得以此作為口實,評論現時的出家人。現時的出家人無福,在家弟子更無福;如果有福,不會生此末世,更不會以末世的出家人為師。所以在家弟子應該自己持戒,並為出家人護戒,協助出家人持戒,切不可抨擊出家人犯戒,乃至無中生有,譏嫌出家人犯戒,那是有罪的!所以佛時的須達長者供養比丘,恆持「法與非法,事在沙門」的態度,而主張白衣不得過問比丘的事。(一九六二年九月稿於臺灣美濃鎮大雄山朝元寺,《香港佛教》三○─三二期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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